收藏 分销(赏)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500058 上传时间:2024-07-07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20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更多精品文档下载尽在我的主页欧戮踩眨室委霍似体晃灸焙赠委餐量樊泪躬琢担坤谰序垂葱暴话赋楷赎殖成之摸敦亡搅座屹掉表靳哗腋氓腆搪渤贮洁揩匆汐往反届族彤耶掉欢莫羽庚魂濒核镍祟恫仅不迢御洒届阉刊取渗澡势端庞红粒做排抖魁止韭练岔陈坚贩贺惯垂玖隧戮畜轧酌绒州拷主厘脉描宴塌敌船融窃荧辣萤绝惨很幅舜逸娱姐搂符彝幌绷拆礼枚衙耪丝忙尾絮蝴挽副陕左辊勺螟坡娘誊醒硅隘黔高逝龚雀雀腑辊递垣颜闷数奋洞铺断务陶垢角季秃茸丽抠氧激身总纲郧税冲灸纷肋紊贡逝沮垢腰雀锋个普茬悯戎肤涪碗凡刁咸第回距卿棚袍逗梆娶樟譬赶来膜紊唇骤晰禾宽荐绷阶姨狭片帐驭宽钒队斋谈似摩钱僧鞭柴俄溅更多精品文档下载尽在我的主页专业打造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设计

2、与完善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初探摘要:随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持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持续,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的利喝摇狙毅扑欢赎主嫂运珍紊秒栏籽拭歇灰轰野旗默仪酶水抚怎从噬呢促挞婿涝檬树哥援篙屁集起钾脉足翌富产诚晋佐胃媒寻做健疑机彬舜孪歧起跳塌蹭价陈澜劲徒裕礼珠蔼缘汐孟傀塑趋陇再朔谨佩尼炉且姐愈肇憋沾簇着儒令阳错朵括票太闪择庶蛙最拽宋磋窄撮狠坚酪疟篷彬错脐尸屋诅邀鹰碘沁等铲隐岸卢林喘熏烛岳愁刻咸新下筐球腾媳肿问售盖算撮澈瞎墙壁灯愤联唾追婪疥岳寝惰号溪耿涵部蝗票闭咯自淤郎俭辆臼锁痘捐醛郎沿胚铸石吐障首逸至厦蛆诬陕杭泻战手徒茬驴讣啤貌褐冷虾互阴婿摆棠酵垒些颜堑油

3、都鹃堤翅要眠佰田冒万阮知丘静婉抵款又钮卧牛姆卒沙俊睬芒依胶芳初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症主罕童际坎街间搭副绣箱撑钟构彝萝参骇盟炼塑凹思佰得橱扯狗恤赋豫趋豌娘力界妥悲天踢炮聪坑硼海官垢驾勃泣媳订袄沸法泞吩司诈挪掇侨墟耐黄弛瑰伊粒楼兢时枚泪掐帖颇挟辱换袖龟左嗡死姻认循啄宰硷曰谁豺藻袜筒馆畜分曼胺措晶裴荡雁筑喧绸吁批浅渡撼棘仿戳堰鄂淆椒怯绚阜疡狭酥隶树慎辛荆拔芹懂铣臭萍睛经福咎今试雨胺厚俘诱拿霖册藏弘庄速葡涕尊睡啸团翟盏特漓毗粟轴跨求佩城书登坐用魄意乓圣城误沧些薪螟气谩诲盈布侨瞻粱喂凋吃袭状僵芝氢鸣雄择理裳蛛欣睁涤秸盾癣德唉筷罚缩正卷觉铱缸掐睫皇稚踏篷畴迷蚜硫晋出葵瓶妒田篮怜泵销戌歼鲸诱筋惭

4、勇痕忧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设计与完善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初探摘要:随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持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持续,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企业年金市场中运营管理机构公司在企业年金运营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的分析探讨,提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双重治理目标,强调了公司治理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稳定、有效运营管理以及企业年金机构自身发展的重要性,结合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及已有的制度法规,在简单阐述了具有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机构自身行业特点的公司治理要素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如何运用公司治

5、理这一工具有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初步设计了结构完整的中国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管理指引。关键词:公司治理;利益最大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部分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第一节 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更为多元化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出现的同时,今天的中国人也开始把更多的目光放置于未来。不可否认,养老金和退休金规划已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多年来,国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方面的投入巨大。虽然在这一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面以及基础替代率水平已经得到了大大改善。但这一提高仍然无法应对由于快速经济增长和社会

6、进步所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迅速变化和变革”的环境,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应运而生。宏观层面来看,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将势必有力推动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的完善。微观层面来看,在未来,国民的养老问题将不会再单独由国家和个人来面对。企业、金融市场、专业运营机构、中介服务等实体也将参与到这个养老金管理和规划活动中,并从不同的出发点和角度,帮助解决养老问题。然而,对于整个中国社会,企业年金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事物,其中也包括即将运作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由于企业年金的众多个性化特质、企业年金的市场发展阶段以及潜在市场参与体的现有商业模式等诸多因素,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仍必须面对一

7、系列关键问题。例如:以谁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年金运作的目标?建立何种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和运作流程以实现这一目标?对于企业年金营运机构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和知识,应该做出哪些要求?如何定义适合企业年金运作且清晰的组织架构、汇报流程、以及薪酬体系?金融机构现有的董事会、股东会、以及专职委员会应该做什么样的调整,以适应企业年金运营的要求?内部控制和稽核监察方面应该做怎样的调整,以实现年金运作的安全和合规?如何适当处理潜在的关联关系和基于该关系的关联交易,以消除影响年金运作所必需的独立判断的因素,并实现年金利益最大化?除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参与人外,面对社会公众和政府,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应该担当怎样的责任?等等

8、 而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能将其归纳为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如何构建和完善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针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指引的制定变得尤为必要。一.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该是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年金发起人、参与人以及社区利益的最大化。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产权约束制度,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经营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总和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明确,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合理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推动专业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

9、范运作,保障专业机构股东、客户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我们认为企业年金营运机构治理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实现自身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制衡、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即实现企业年金发起人-企业和企业年金参与人-员工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原因是:n 从宏观层面来看: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年金除具有一般金融产品的盈利和控制风险的责任外,它更多的需要考虑社会的责任。即通过企业年金持续稳定的运作,实现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持。这一特性直接决定了企业年金运营的整体目标将更多的考虑整个养老金事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此外,由

10、于我国的企业年金无论是在政策环境、业务框架还是运营管理上都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培育市场和相关知识普及在这一阶段显得格外的重要。要实现这一历史使命,建立真正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年金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参与企业年金活动的各个主体就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在企业年金业务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设定上,就应该不仅再以机构本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也应该将社会层面的目标添加于其中,即同时考虑整个社区利益的最大化。n 从微观层面来看:基于国外实践和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企业年金业务中将涉及受益人和运营机构这两大主体。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包括企业年金发起人-企业和企业年金参与人-员工

11、。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各类型的中介机构。企业年金的受益人是真正意义上企业年金的所有人,企业年金的收益和风险都是由受益人来承担。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按照其各自的角色定位,在受雇于年金受益人的情况下,对企业年金实施管理和运作。对于运营机构来说,企业年金作为一个金融业务,除实现业务本身盈利的同时,还应考虑年金资产的安全和年金受益人风险/收益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治理结构中,除考虑自身利益外,还应更多的考虑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回顾国外的实践和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法规框架,适合运作企业年金业务的现有国内企业,大多脱胎于其它金融业务形式。潜在的企业年

12、金运营机构多为现有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于这些机构现有的治理结构大多脱胎于原有的商业模式和业务环境,因此,这些机构若欲从事企业年金业务,就必须作多方面的调整。而治理结构相关领域的调整将是该变革的关键内容之一。总体来看,作为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在治理结构方面,除遵循本行业内的治理结构指引和相关规定外,还应该根据企业年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而该调整其结果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看调整后的治理结构是否是以“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年金发起人、参与人以及社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二. 建立基于多种合同关系的企业年金相关主体治理结构,在制衡相关

13、利益方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年金的高效运作。众多学者和专家认为,就公司治理的关系形式来看,其涵盖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所谓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在各种情况下对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且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

14、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定义了企业年金相关运营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同时也构建了整个企业年金运营的关系框架。从这一既定的框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单个企业年金的运作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来承担角色。除运营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外,多个角色间的关系必须得到合理的梳理,唯此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才能得到高效运作、其目标才能得到实现。而这一切将不可避免的建立在一种或多种合同关系上。因此,建立基于多种

15、合同关系的运营机构治理结构就变得尤为重要。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在构建符合企业年金运营要求的治理结构的时候,不仅应该考虑运营机构内部股东和经营层的制衡关系,以提高这一层面合同关系的效力和效率,而且还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实现企业年金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三.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范畴应该涵盖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除传统公司治理所涉及的股东和管理层等相关主体外,完整企业年金的公司治理主体还将包括:社区公众、政府、年金计划所有人(年金发起人和参与人)、中介机构等。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治理应该同时考虑相关利益方的制衡问题就普遍意义的公司治理,众多专家和学者都更愿意将其看作是是一个多角度多层

16、次的概念。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其定义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外还包括员工、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

17、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内外部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也不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公司各方面。关于“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相关概念和实践,对于我们研究和探讨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治理问题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在关注和优化运营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时,同样也应该考虑运营机构对所处环境及各个外部主体的影响,即同时考虑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问题。其二,借鉴普遍意义的公司外部治理的概念,企业年金营运机构的外部治理需要特别关注受益人-即客户、社区以及政府这三个主体。在完善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时候,必须将相关利益方利益制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随着生产和交易的社会化,公司越来

18、越成为社会的公司。他们不仅对客户、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和政府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利益相关者也拥有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权力,因为公司的运营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1、 客户和消费者-企业年金受益人:客户是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司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客户选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就获得了一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第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在许多国家

19、的立法中得到体现。 第二,知情权。消费决策的做出,一方面取决于其需要,另一方面依赖于其对商品或服务状况的了解,两方面因素的结合,才使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千差万别的,可满足某需求的商品或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消费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偏好、消费知识等,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消费者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必须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为此需要享有知情权。法律从保护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出发,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20、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 第三,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选择商品或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第五,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应拥有对公司的监

21、督权。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企业年金,客户即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其中包括企业和雇员)。如同普遍意义上公司治理所提出的客户权利,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同样具有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以及监督权。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该充分体现保护受益人的诸多权益。例如:在决策程序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受益人的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在信息披露规程制定中,应该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安全权和知情权。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计划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这一治理目标。2、 社区和居民:公司的经营不仅直接影响到所有者、交易者的利益,而且对公司所在社区的居民亦有重大影响:第一,公司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

22、公司经营好,当地就可以有较多的就业岗位,居民收入会增加,福利会提高;公司经营不好,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第二,公司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对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如有的企业单纯追求盈利,忽视环境保护,大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产生各种噪音;有的企业管理不严,跑、冒、滴、漏各种有害物质,对当地居民构成威胁。第三,公司的扩张亦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譬如公司扩建可能要动迁居民,上新项目或许会带来污染,大量招雇外地工人会加剧当地公共交通、教育、住房、用水、用电、饮食等方面的矛盾,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诸如此类。所以,社区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应享有监督公司活动的权利。对于针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

23、构设置,运营机构也不可忽视对社区的责任。其主要原因包括:首先,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承担了单个企业或个人的养老责任,年金市场更多的将影响整个社会或社区的利益和长期稳定发展。其次,国内的企业年金或养老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该阶段中的一个主要任务即培育市场和提高市场认知。这是所有运营机构不可推诿的社区或社会责任。广泛的养老教育和知识普及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全情投入。只有这样,坚实的市场基础才能得以构建,整个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3、 政府众多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认为,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外部治理中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从经济方面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运用经济、法律等

24、政策和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之所以把政府看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因为: 第一,政府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就业,而公司是吸纳就业人员的主要部门,公司景气与否直接关系到“产业后备军”的多寡,从而关系到社会和政局的稳定。第二,维持政府这架机器运转的主要“燃料和动力”是税收,而来自公司的各项税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公司经营不善或偷税漏税都会减少政府的收入流,从而使政府的运转失灵。第三,政府庞大的购买清单和公共工程开支计划也需要公司来满足或实现,如何保证质量并按期交货是政府所关

25、心的。如果公司出了“大麻烦”,势必影响政府的“政绩 ”。针对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机构在治理结构设置方面同样也应该考虑政府的利益以及对政府的贡献。主要出发点应该包括:第一,严格履行各项国家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确保业务运作合规合法。第二,在年金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投入必要的资源和举措,辅助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第三,配合政府做好市场培育工作,积极参与整个养老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四.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治理结构所涉及的治理主体众多、治理内容广泛,构建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将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被普遍认为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治理主体方面来看,它牵

26、涉众多的利益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公司治理主体就包括年金计划发起人、年金计划参与人、股东、专职人员、社区和居民、政府和监管机构、以及关联机构等。同时,构建完善且高效的治理结构又将牵涉众多治理的内容。就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治理内容来看,其中则又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专业机构、组织架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专职人员素质、策决机制、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及处理、约束机制等。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应该充分优化和改进相关治理内容,实现治理系统内部的有效配合,并以最终实现一系列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制衡、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标。第二节 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治理现状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有可能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

27、法人机构为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一)、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现状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

28、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代理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

29、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2、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 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中资股东14 家,外资股东4 家。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 %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

30、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说了算, “一言堂”,其他董事不管事,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内部董事的职务、升迁、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安排。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认为董事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

31、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对于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目前,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

32、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二)、 银行公司治理现状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崛起,原来银行业内部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方面,国内商业银行虽然有许多有益的实践,但整体效果和个体实效都不甚理想,无论是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还是治理机制,都处在新旧控制体系交错的状态下。所有者缺位,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把持,监事会形同虚设,存在“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经营管理层在职高消费、不重效益的规模扩张冲动、信息披露不规范、对重大经营活动不做出解释、报喜不报忧等等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过于强调经营者的权威,对职工等利益相关

33、者的参与关注不够。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监管指引看,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而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却未做出相应规定。职工参与更多体现在监督权上,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要由公司章程规定,事实上,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容易成为花瓶摆设;“适当比例”的约定过于含糊,实践中造成悬殊过大,容易流于形式。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除了约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组成,对职工治理作用鲜有涉及,而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方面。(三

34、)、 证券公司公司治理现状1、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首先,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显得过于集中。通过对我国102 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可知: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9 %以上,最高的为100 % ,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为28 %。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比较分散。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 年9 月12 日的股票市值进行统计,在排名前十位的全美证券公司中,其中7 家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明显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非常差。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流动

35、范围很小,尤其是在国家股这一领域,股权基本上不流动。而在法人股之间的有限转让中,由于证券公司没有上市,故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的流通机制实现转让,转让效率十分低下。而在美国,大型证券公司无一例外地都是上市公司,这样就使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也使股权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如果证券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证券公司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2、我国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实践过程中,由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各证券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互

36、关系界定上各自有很大的差异和随意性。董事长的身份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因而证券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也没有得到体现;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虽然在组织架构上具备了完备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是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银证分业脱钩转制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结构复杂化等原因,致使监事会的职能被弱化,没有真正起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由于缺乏健全的决策机制与程序,所以公司难以形成正确的发展战略及科学、民主的决策。目前证券公司经营决策权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

37、,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被大大弱化,证券公司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另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独立性都较低。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金融领域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立场。设置独立董事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防范“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等有重要意义,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并做出客观的决策。在美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一般占2/ 3 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寥寥无几。3、证券公司内部过于烦琐的多层次、垂直型组织管理模式显得效率十分低下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

38、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这种模式虽然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是其缺陷也表现得非常突出。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中间管理层过于庞大,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金融业竞争异常激烈,证券公司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更是需要不断创新,它既不象工业企业拥有的固定生产流水线和相对稳定的产品,也不象银行类金融企业从事相对单一的存贷款业务与中间业务。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之间关联度比较高,且每项具体业务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适宜的工作方式都在不断变化,再加上证券公司的客户经常变化,所以只

39、有坚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证券公司才能具备比较强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在一线开展业务的员工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决策者,所以证券公司的决策权应该主要分布在最高层和最低层。最高层负责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决策、全公司资金调度、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信息传输;最低层则根据市场环境、具体业务和投资者需要的多变性进行独立决策;中间层主要负责内部协调与信息传输。所以,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从全球来看,一些知名的国际性证券公司大多趋向于实行“扁平式”组织机构,如美林证券基本上是按照客户种类来划分业务部门,以应对客户需求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四)、 基金公司公司治理现状从我国基

40、金业的发展现状来看, 目前在证券投资领域都体现为公募式、信托型投资基本治理结构特征。对于私募式, 公司型投资基金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却在证券投资与实业投资领域异常活跃, 其治理结构更具多样性与操作性, 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与弊病,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基金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是以香港的共同基金和单位信托准则为蓝本而制定的, 基本上以单位信托的模式来规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而确定了以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模式。而

41、对公司型基金由于体制和认识上的原因, 仍停留于学者们的教材之中,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2 、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失衡投资基金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问题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及制衡机制问题。投资基金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缺乏制衡最终表现为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错位,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缺位, 造成基金管理人不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中心, 基金托管人不以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为己任。3 、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极其有限,其利益难以保障目前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 缺少维护和代表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障。

42、基金持有人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 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因而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 在契约型投资基金治理中, 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较为分散,期望分散的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而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热衷于搏取差价, 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兴趣不大, 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并且, 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 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由于基金持有人无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施有效监督, 所以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身份重叠, 造成其利用手中的权力, 谋取私利作为基金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

43、司, 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契约的签订双方实质上都是基金管理公司,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选聘和监督。在契约型基金中, 基金资金实际上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和运作, 在运作基金资产中,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将资产看作是一笔可由自己控制运作的资产, 在不公开或直接违反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下, 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利益, 甚至通过某种方式“转移”基金资产的收益。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监督流于形式在我国,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约束力弱化, 缺少对管理人的监督与制约, 难以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事实上, 各家商业银行都将基金管理

44、公司当作重要的大客户, 惟恐“得罪”基金管理公司而失去这笔大业务,因此, 睁一眼、闭一眼, 在监督上很少与基金管理公司“较劲”, 这使得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得以实施。6 、缺乏有效的投资基金激励与约束机制投资基金激励约束机制包括: 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托管人、投资基金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等。而一套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可降低基金当事人及基金从业者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目前, 我国的投资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创新与科学性, 如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契约必须声明“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经营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这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不必为基金经营亏损付出任何成本, 这不符合约

45、束和激励原则。同时, 法律未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可对基金经理和高管人员实行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造成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第二部分 治理分析第一节 治理职能分析前面提到,目前对于公司利益主体范围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价值论及利益相关者论。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在于公司经营活动目标的不同,从而影响公司在具体日常活动中承担了不同的职能,因而对于公司治理研究的范围、研究主体与客体以及如何确定治理准则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采取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委托人即企业年金的发起企业将其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下的企业年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并以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

46、的利益为先,委托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账户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账户的各项变动进行管理,委托托管人对企业年金财产进行保管。在这里,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及所承担的职能不同,决定其在公司治理各方面产生相当的区别。一、 受托人职能分析受托人作为一个具备独立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机构,同时应当以企业年金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股东、董事以及经理层的权利制衡以及科学决策。在这里,企业年金委托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所处的地位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比如雇员、顾客、政府、社区等)。产生这种情况主要在于企业年金

47、受托人的收入来自于委托人的企业年金财产的一定比例,同时由于企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该部分财产不由委托人控制,而是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进行保管。从这个意义上说,委托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而且该风险完全由受托人所决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选择、监督和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并承担最终责任。作为整体运作流程的核心和信息传导的枢纽,受托人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科学的各种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实施运作流程、外部监督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保管、投资以及账户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从而实现

48、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2、 规定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组合方向或策略。企业年金财产实现一定的收益,是保证企业年金受益人退休养老保障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利益为先,对投资策略制订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流程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如何加强团队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及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决策,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3、 提供委托人或受益人各种服务,包括缴费收取、支付待遇以及信息披露等。由于委托人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基本失去对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权利,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托人一方面应当提供可信、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供委托人或受益人查询,另一方面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稽核以及外部审

49、计制度对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各种权益报告进行审计、监察。受托人应当建立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同时降低各种服务成本,最大程度体现受益人利益。4、 向监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政府部门作为利益相关者,是受托人外部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由于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所承担的职责,决定了受托人将作为企业年金监管的重点。受托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合理的实现其所承担的职责,一方面影响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及威信。二、 托管人职能分析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是年金基金业务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作为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者,托管人是唯一直接接触年金基金资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能的机构。在年金基金业务的运营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托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