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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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2
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34
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37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 39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44
人身安全应急响应计划 47
文明施工管理检查考核规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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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2
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34
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37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 39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44
人身安全应急响应计划 47
文明施工管理检查考核规定 50
设计技术交底及施工图审管理制度 5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报审批制度 57
单位工程开工申请管理制度 62
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65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73
联络单签发制度 80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84
分部分项及单位验收制度 88
不合格项管理制度 93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97
机组分部试运管理制度 102
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编制管理制度 107
施工计划统计管理制度 110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112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13
工程总体验收制度 114
工程建设档案制度 117
施工控制网管理制度 121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给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实现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指挥,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工完场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现场指挥与调度
1.1项目法人(业主)具体负责电厂建设的组织与指挥。
1.2监理部门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现场实施监督与管理。
1.3项目法人定期组织召开各主要参建单位(含监理、设计、施工、制造厂)主要领导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重要情况,研究关键问题,形成重大决策,根据决策完善下一步工作计划。
1.4项目法人会同项目监理部每周组织召开各承包单位(含设计、施工、制造厂)驻现场负责人参加的施工调度会议,各承包单位应按时参加,由项目法人将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和承包单位,各方应共同执行调度会议有关决议。项目法人与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督促与检查。
调度会议内容如下:
1.4.1布置工程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
1.4.2检查工程进度,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按计划进度施工,确保形象目标的实现。
1.4.3检查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质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1.4.4检查现场的安全、保卫情况及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5项目法人会同项目监理部视工程实际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区域性、专业性的工程技术问题与进度方面的问题。专题会议是施工调度会议的补充与深化。
1.6调度会闭会期间,项目法人会同项目监理部有权对现场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现场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施工总平面管理、交通堵断等问题作必要调度,各施工承包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有关费用按双方合同或协议执行。
2.报表
2.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3日提供当月(含上月后7天)工程月报,一式十份(包括完成工程量、施工产值、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的书面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项目法人批准。
2.2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每月提供质量月报(包括验评项目情况及不符合项情况)报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理部,以便汇总上报。重在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
2.3各施工承包单位按月提供安全月报,发生重伤、死亡、火灾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2.4按合同规定上报的其它工程信息报表(例如劳动力、机械配置、图纸资料、物资计划、库存物资等)各施工承包单位要按要求上报。
2.5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年、季、月提供下一个年、月、季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材料、设备、用款计划)报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理部,经有关部门研究后,由项目法人批准实施。
3.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3.1现场给水、排水、蒸气、电、通讯等主要干线统称为力能主干线。
3.2力能主干线,由项目法人工程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进行管理,并由其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
3.3各施工承包单位使用上述主干线时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协调批准,并下达任务给有关单位进行联接(也可在监督下,由施工承包单位联接),施工承包单位如不办理手续乱接,业主有权拆除并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3.4主干线停止使用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有关施工承包单位,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4.现场总平面的管理与调度。
4.1项目法人工程部负责现场总平面和施工道路的管理。
4.2各施工承包单位要服从指挥调度,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
5.进入电厂生产区域的作业管理
5.1施工承包单位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工作票并按照电厂安全生产规程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重要的作业要事先编写技术方案报电厂审批。
5.2项目法人工程部协助有关施工承包单位办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的有关手续,以利工程施工。
5.3施工承包单位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在电厂生产人员指导下进行。
5.4施工承包单位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工作票要求,采取指定的措施,在指定时间、地点、利用指定的方法,并按指定的质量保证手段进行作业。工作完成后应工完场清,并按工作票要求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6.现场安全管理
6.1各施工承包单位进入电厂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及电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6.2施工承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理部。在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研究处理中,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应予以关心和帮助,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上级单位。
6.3在项目法人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施工承包单位都应完善安全措施和安全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使安全工作日常化。
6.4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加强安全意识的活动计划,按期开展活动。
6.5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在业务上要接受“安全监察委员会”及施工承包单位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双重领导。
6.6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和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不安全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被提出意见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7施工组织设计项目任务书及作业指导书安全部分,应经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审核。
6.8施工承包单位对经批准的分包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6.9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详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7.文明生产管理
7.1项目法人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文明生产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有关工作。
7.2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生产接受项目法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双重领导。
7.3各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区域材料应堆放整齐,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规定路线通行,现场杂物应做到每天清理。
7.4各施工承包单位在电厂生产区,应自觉接受电厂文明生产管理。共同维护现场文明施工。
7.5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和施工承包单位定期组织文明生产大检查,对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知,被要求整改单位应在限期内予以改正;否则,项目法人单位安排处理,费用由被要求整改单位双倍支付。
8.消防、保卫管理
8.1项目法人、各施工承包单位均应建立专门的消防保卫组织,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和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有关消防、保卫工作。
8.2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划分区域,由有关施工承包单位按划分区域负责管理,公共部分和交叉部位从各施工承包单位抽调力量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
8.3各施工承包单位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要接受项目法人消防保卫组织的统一管理,同时也要接受地方消防、保卫组织的领导。
8.4整套试运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统一进行部署,但各施工承包单位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仍由各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8.5项目法人和施工承包单位主管消防与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对现场消防和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制定有关措施,及时予以改正。
9.现场设计代表的管理
9.1工程开工后,设计承包单位应委派相关专业人称职的设计人员作为工地代表,随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9.2对于没有专职工地代表的专业出现较大设计变更时,应由设计代表组长负责协调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厂工程的建设优质、高效、安全,并如期投产;根据ISO14000、ISO18000等相关标准、结合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文明施工管理的策划、实施、考核和奖罚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2×600MW机组)安全健康,文明施工
3、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
3.3《电力建设典型消防规程》(电力部)。
3.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
3.5地方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
4.安全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4.1 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实行 各施工承包商现场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施工承包商现场生产副经理是本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制度、条例、规定、措施的直接贯彻、落实、执行的直接责任者,对工程项目安全、环境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的工作原则。
4.2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4.3项目部授权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监督参建单位的安全健康和环境控制管理。
4.4业主工程管理部应组织各承包商识别、确定本单位承包工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场所和运行的设施可能存在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影响或其它意外事件的存在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评价,形成危险源、环境因素清单和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业主汇总,报业主公司工程管理部
5、管理方案
为确保项目年度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各承包商应对年度的安全、环境管理方案进行策划,确定本单位的年度管理方案,并制订相应的措施,经管理者代表批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策划项目年度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应包括目标/指标,管理现状,资源需求,措施实施者的实施期限,验证者等。
管理方案的实施者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实施方案中的管理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记录。
管理方案发布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进行效果评审,对于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采取必要的督促或改进措施。
6、安全、环境控制的实施
6.1 安全、环境管理组织的建立
6.1.1 项目部总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的第一责任者,全面领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是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者,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岗位的安全责任。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部所签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有关合同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6.1.2 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6.1.3 项目部应组织建立安全监督委员会,由承包单位的总经理担任主任,项目部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6.1.4 业主工程管理部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日常管理。
6.1.5 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立安全副总监。
6.2 人员的要求
6.2.1不同层次的岗位人员均应经过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培训,具备安全环保意识和完成工作所需的能力。
6.2.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管理培训并持证上岗。
6.2.3 各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完成安全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6.3 协商和沟通
6.3.1 业主应建立并保持内外部沟通渠道,进行适宜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顾客、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各承包商以及各相关方之间的协商与交流活动充分有效。
6.3.2 协商和沟通以方便有效为原则,应主动、及时、内容准确。对于重要信息的沟通与协商,宜采用书面文件方式进行。
6.3.3 业主各职能部门和各承包商应负责本职工作范围的信息的内外部沟通与协商,以保证与信息有关的各方能及时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与其岗位职能相关的安全和环境的内外沟通工作。包括:
A 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B 业主每月召开一次由承包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C 业主每月汇总项目的安全和环境管理情况,形成工程月报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承包单位
D 各承包商每月以月报形式向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递交一份关于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书面报告。
6.3.4 对沟通与协商中提出的问询、抱怨、投诉和意见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信息。
6.4 安全和环境的控制
6.4.1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对各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6.4.2 开工前,各承包商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对其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6.4.3 针对每个具体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组织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6.4.4 施工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基本知识,通过安全教育,经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熟知与自己有关的安全和环境控制要求,严格实施作业风险控制计划,严禁违章作业。需要监护的作业应配备规定的监护人员。
6.4.5 施工承包商应选择合适的施工机械设备,并按操作、运行规程的要求对其进行使用、维护、保养,保证其性能正常、安全可靠。
6.4.6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配置和保持规定的安全设施。
6.5安全环境管理情况检查与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控制。
6.5.1 安全环境管理情况检查
6.5.1.1 业主每季度对安全和环境管理过程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身、机具,交通,消防,保卫职业健康,后勤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
6.5.1.2 项目部(业主)和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和环境巡查,并形成记录。
6.5.1.3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做全体员工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身体检查。
6.5.2 安全环境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控制。
6.5.2.1 事故、事件控制
(a) 一旦发生事故、事件必须严格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认真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即:按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行业要求、工程公司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及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向承包单位单位和公司报告。
(b) 事故、事件发生后项目部要各级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亲临现场对事故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事件产生的影响,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c) 各施工承包商每月向项目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
(d) 一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项目部应在第一时间向承包单位、公司报告,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事故善后处理。同时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书面报送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十天内报出“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e)人身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
(2)重伤事故(按照1987中劳护字第56号通知划定界限)
(3)群伤事故(一次受伤三人以上)
(4)重在伤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
事故责任的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事故责任分为:
(1) 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 主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者;
(3)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 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
事故统计范围:
施工承包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的工人、临时工和各种形式的计划外用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均属企业的事故统计范围。
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按国家监理有关规定,分包商批准权限在于监理单位)
6.5.2.2 安全环境不符合的控制
(a) 安全环境不符合分为;
——Ⅰ类不符合:发现不符合当场可以纠正
——Ⅱ类不符合:发现不符合不能当场纠正
——Ⅲ类不符合:事故、事件以及发现的不符合后果严重,事故、事件的原因和处置方式复杂。
(b) 发现不符合后,应暂停正在实施的过程。
(c) 安全和环境不符合的一般处置方式有:限时整改、教育、警告、处罚等。
(d) 对Ⅰ类不符合:检查人员监督作业人员及时整改,使其达到要求,事后进行记录。
(e) 对Ⅱ类、Ⅲ类不符合:检查单位(项目部/工程监理)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责任部门制定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监督其在要求时间内处置。Ⅲ类不符合应采取纠正措施。
(f) 各承包商每月通过《安全环境月报》的形式,向项目部报告发现的安全环境不符合。
6.6 纠正与预防措施
6.6.1 项目部应根据有关不符合信息,分析可能发生的不符合。在综合考虑不符合发生的频次、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已造成或潜在的影响、财物和技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6.6.2 对于确定需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由项目部组织进行下列工作:
(a) 对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进行评审
(b) 确定不符合原因
(c)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向业主报告处理过程及结果
6.6.3 业主应督促施工承包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对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6.4 业主应对内外审、管理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
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评审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评定方法及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2×600MW)重点危险源和环境的识别、评价和更新。
2 职责
2.1 业主负责本项目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更新,确定重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清单,并监督、检查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2.2 业主委托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承包商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情况。
3 管理要求
3.1 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
3.1.1 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应考虑的方面
3.1.1.1 识别对象
各类作业活动、场所中可能存在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影响或其它意外事件的危险和环境因素,包括:
A 所有作业活动(包括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活动)及其场所。
B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C 作业场所的设施。
D 其它相关活动和场所。
3.1.1.2 考虑因素
A 应考虑工作或施工作业各项活动在三种状态(即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和三种时态(即过去、现在和将来)下可能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及以往发生的事故。
B 危险源可考虑以下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压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爆炸或伤害。
C 环境因素可以考虑以下类型: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弃物。
---噪声
---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其它环境问题和地(社)区性问题。
3.1.2 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的实施
3.1.2.1 业主可采用问卷调查、对照经验或类比等形式识别各承包商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由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后,形成本项目的危险源、环境因素清单。
3.1.2.2 各施工承包商识别各自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并清单。
3.1.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等承包商识别其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
3.2 危险源评价方法
危险因素的风险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法、矩阵法或LEC法。
3.2.1 安全检查表法
为系统地找出系统中的不安全因素,应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实施相应的检查、形成定性的评价。
3.2.2 矩阵法
首先将危险因素可能造成事故的伤害程度分为轻度伤害、伤害和严重伤害三种;将施工发生的可能性即概率分为高度不可能、不可能和可能三种;再将伤害程度与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简单的组合来确定风险等级,如表1。
通过矩阵法确定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1级为轻微风险;2级为一般风险;3级为显著风险;4级为高度风险;5级为极其重大风险。1级、2级为可接受危险,可不必追加安全措施,3级需要有效措施,4级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5级不能继续作业。
3.2.3 LEC法
LEC法是一种用与系统有关的三种因素综合评价来确定系统人员伤亡风险的方法,三种因素即: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发生施工导致的后果),LEC的乘积为风险值,用D表示。
3.2.3.1 L值的确定,见表2。
3.2.3.2 E值的确定,见表3。
3.2.3.3 C值的确定,见表4
3.2.3.4 D值及风险等级的确定,见表5
表1矩阵法风险等级评价表
伤害程度
发生概率
确 定 伤 害
伤 害
严 重 伤 害
高度不可能
轻微风险(1)
一般风险(2)
显著风险(3)
不 可 能
一般风险(2)
显著风险(3)
高度风险(4)
可 能
显著风险(3)
高度风险(4)
极其重大风险(5)
表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L值对应表
L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表3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频繁程度与E值对应表
E值
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表4事故后果与C值对应表
C值
后果
100
数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40
一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15
重伤,致残程度较重,或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7
重伤,致残程度较轻,或较少的财产损失
3
轻伤,或很小的财产损失
1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安全卫生要求
表5风险等级与D值对应表
D值
风险程度(对应风险等级)
〉320
极其重大风险,不能继续作业(5)
160—320
高度风险,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4)
70—160
显著风险,需要有效措施(3)
20—70
一般风险,需要注意(2)
〈20
轻微风险,可以接受(1)
表6环境因素重要性与X值对应表
X值
环境因素重要性(对应风险等级)
25
极其重大环境因素(5)
20—25
高度环境因素(4)
15—20
显著环境因素(3)
10—15
一般环境因素(2)
≤10
轻微环境因素(1)
表7a、b、c、d、e值的确定方法
环境因子
对应值
发生频率a
与标准值
比较b
环境影响
范围c
可恢复性和
持续性d
公众或媒体
关注程度e
5
每日一次及以上
≧90%
全球性
不可恢复
社会极度关注
4
每周一次及以上
80—90%
全国性
半年以上
地区性极度关注
3
每月一次及以上
50—80%
重大地区性
一周到半年
地区性关注
2
每年一次及以上
30—50%
较轻地区性
一天到一周
地区性一般关注
1
一年以上一次
<30%
基本无
一天以内
一般不关注
3.3 环境因素评价方法
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可采用经验法或多因子法。
多因子评价法的发生频率;
因子a—环境因素的发生频率;
因子b—排放与相关法规标准值比较;
因子c—环境影响涉及范围;
因子d—环境影响可恢复性或可持续性;
因子e—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度。
综合评价得分x=aXxi(xi为b、c、d、e中的最大值),通过x值确定环境因素的重要性,见表6,其中a、b、d、e各值确定方法见表7。
3.4 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的确定
3.4.1 符合下述任意一项或多项的应作为重大危险源或重大环境因素:
3.4.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且没有适宜的控制措施的。
3.4.1.2 相关方提出的经确认为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4.1.3 曾经发生过事故或环境影响仍无有效控制措施的。
3.4.1.4 客观具有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环境影响的。
3.4.1.5 用矩阵法、LEC法或多因子法评定为3级及以上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
3.4.2 业主依据本规定3.2、3.3条款中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源、环境因素清单中所列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形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3.4.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对识别出的承包范围内的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形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清单,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各施工承包商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认可。
3.5 危险源、环境因素的更新
3.5.1 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项目部应识别变化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包括需要补充或删减的内容。
3.5.1.1 材料、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
3.5.1.2 产品范围变化。
3.5.1.3 法律法规有变化。
3.5.1.4 相关方提出要求。
3.5.1.5 监测与测量后认为需要增减的内容。
3.5.1.6 环境影响的变化。
3.5.2 如项目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应及时提交项目部工程管理部。
3.5.3 业主应对获取的危险源、环境因素控制信息,每年组织进行评价,对项目危险源和环境清单、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更新。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网络、驾驶员、车辆及厂内行车等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2×600MW)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2 国务院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3 GB4387—19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2.4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3 职责
3.1 项目公司委托专业治安保卫队伍负责厂内交通安全。
3.2 业主负责对专业治安保卫队伍进行管理和监督。
3.3 专业治安保卫单位负责厂内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4 业主授权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厂内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5 业主参与对各施工承包商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4.1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管理内容
管理要点
由项目部协同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
交通管理网络
驾驶员资质、技能考核、安全例会、年检年审
驾驶员管理
现场车辆准入制度(通行证)、例行保养及年检制度
车辆管理
《安规》中起重运输、危险物品运输的要求,以及车速规定
现场交通管理和行车要求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现场车辆意外事故报告和处理
建立奖励基金、明确施工/设计单位对驾驶员及责任人员提出奖惩要求
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4.2 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4.2.1 业主负责建立厂内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项目部分管领导为组长,专业治安保卫单位负责人为常务副组长,各承包商分管领导为成员。
4.2.2 各施工承包商成立本单位的现场交通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驾驶员管理
4.3.1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并至少应遵守以下要求:
4.3.1.1 各施工承包商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驾驶员时,其人员进厂时应经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资质审查、技能考核等相关手续。
4.3.1.2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
4.3.1.3 特种车辆,如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必须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并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
4.3.1.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应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培训。
4.3.1.5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进行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4.3.1.6 各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工作,保证驾驶员、操作人员各类证件的有效性。
4.3.1.7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3.2 车辆装卸作业要求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车辆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教育驾驶员至少遵守以下规定:
4.3.2.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3.2.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行人员应离开车辆。
4.3.2.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3.2.4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米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3.2.5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 车辆管理
4.4.1 车辆准入、出门管理
4.4.1.1 项目部对现场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各承包商及厂家或供应厂商应自觉遵守。
4.4.1.2 厂内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由项目部委托专业治安保卫单位统一管理。
4.4.1.3 供货商或设备厂家进场车辆,实行临时通行证制度。
4.4.1.4 各参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总部有关人员视察或检查工作,应办理临时通行证。
4.4.1.5 车辆携带物资或拉运设备等出门时,应办理出门证,具体按物资出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4.2 机动车辆检验、维修与保养
4.4.2.1 各单位应自行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年审及维修、保养工作。
4.4.2.2 各承包商均应在指定检修点和冲洗点进行检修、冲洗和维护、保养,检修、冲洗产生的弃物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4.4.2.3 车辆的尾气和噪声必须达标排放,确定监测计划,进行必要的修理/报废,具体应符合CPIECB-HLH 30501011-2005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要求。
4.4.3 私车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私车的管理,私车驾驶人员应按规定持有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获取厂内行驶通行证,遵守现场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如现场限速、定点停放等等。
4.5 现场交通管理和行车要求
4.5.1 现场交通管理
4.5.1.1 车速规定: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4.5.1.2 在转弯或危险区域按要求设置明显的路标或警告标志;运输繁忙地段设临时交通指挥等。
4.5.1.3 夜间或道路临时装卸作业,应按规定采取设置红色警示灯,用围栏设置隔离区域等措施。
4.5.2 危险化学品装载要求
4.5.2.1 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4.5.2.2 危险化学品严禁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5.2.3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5.2.4 车辆进入危险品储存区域时,尾气排放口应按规定配制防火罩等防火措施。
4.5.2.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4.6 现场车辆意外事故报告和处理
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意外事故时,由项目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时,由项目部、专业治安保卫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务院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4.7 监督检查
4.7.1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各参建单位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7.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检查,成员由参建单位交通安全专、兼职人员组成,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4.7.3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各项例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及车辆状况等。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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