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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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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 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置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 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 7.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 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 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置结果; 6.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 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六条 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机构投资者 1.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第七条 营业部不得受理下列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客户; 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根据客户参加投资者教育留痕记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附件三)的业务资格申请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经客户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中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工作。 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推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 在此基础上由推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推荐人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 客户应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投资者教育活动全部内容。 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四),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附件五)中的征信资料清单提交并登记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个人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不将股改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使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十条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融资融券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需本人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客户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户口本; 2.结婚证; 3.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等; 4.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 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银行活期存折、定期存单或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其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国债凭证、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等); 5.房产证; 6.其它机构(如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7.其他征信资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十二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机构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 2.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由客户选择提供: 最近一期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 l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3.其它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4.其他征信资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十三条 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二)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三)检查客户在公司的开户时间是否符合公司开立信用账户的要求; (四)确认客户普通账户是否是规范账户、是否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五)审查并填报客户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客户提供不动产证明的,须根据第二十七条资产估值的要求核查客户的不动产价值; (六)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是否符合公司的门槛要求,是否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七)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记载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八)核实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种类、融资融券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九)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推荐人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信用记录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大致判断等。推荐人根据客户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交易量推算客户交易活跃程度。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是否及时追加,是否有强制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推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客户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学历、职称、婚姻情况; (二)对客户家庭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家庭成员的了解、其配偶是否支持其申请行为、其家庭在短期内(6个月)的收入来源是否会有变化,是否在短期内(6个月)会有重大支出。 上述内容可以由客户自愿选择提供,推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附件六)内。 第十六条 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了解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客户申请资料等,提交给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同意后,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一并交营业部开户岗。 第十八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是否填写准确、完整,《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同意提交。 第十九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必须核对客户在集中交易系统中登记的客户信息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由客户填写相应的表单,营业部开户岗在集中交易系统中修改客户信息。 第二十条 营业部开户岗审核客户身份后做系统资格申请,先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同步客户信息,然后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内容在交易系统中录入征信资料、征信主观评价得分、资格申请资料、关联人信息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加盖信用账户业务专用章。征信主观评价得分在征信系统中查询。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复核岗对开户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系统复核,并将客户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签字页通过公司融资融券影像系统扫描上传。营业部推荐人在《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中登记客户提供的征信材料以及营业部和客户填写表单的数量并按顺序整理好后,将以下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公司融资融券部: 1.《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2.《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原件,第二联),营业部留存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三联。 3.客户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和选择提供的征信材料(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4.《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复印件。 5.《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复印件,一份),营业部留存原件。 6.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融资融券部盖章后寄回营业部两份,营业部留存一份,客户留存一份。 7.《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原件,第二联),营业部留存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三联。 第三章 客户征信 第二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在收到营业部通过系统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和邮寄的资料后,由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开始客户征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征信是公司进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四大方面。 基本面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财务与收入状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应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部推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并核对资料与融资融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 (二)检查客户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三)核实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及证券交易记录等情况; (四)检查客户在公司有无重大违约记录和经济纠纷,是否属于不诚信客户名单; (五)若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产、税收、不动产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判断其财务状况; (六)对申请资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重点审查,要求客户或营业部补充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岗对客户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对营业部开户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由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在系统中对资格申请审批进行复核。征信岗和征信授信总监分别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字。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根据征信资料获得的客户信息,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额度计算标准实施细则》计算客户的信用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级别的工作过程。信用评级分初始信用评级、持续信用评级两类。初始信用评级是指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进行的信用评级;持续信用评级是指初始信用评级后定期(1年)或者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信用跟踪评级。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因子具体包括自然属性、交易属性、内部信用属性、外部信用属性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指标,设定相应的分值。融资融券部评级岗按照公司的信用评级标准,根据融资融券部征信岗所提供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指标评分,并录入系统,最后加权计算出累计分值,系统将根据该累计分值自动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将根据客户的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测算出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产与估值是决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个人客户可以计入征信内容的客户资产范围包括不动产、银行资产和证券资产三类;机构客户资产以其证券资产为基础并参考企业净资产情况计算。上述客户资产按照以下办法进行估值: (一)不动产:根据至少两家以上知名中介机构公布的该房产楼盘最近的平均报价(一周内价格)的90%计算,即:不动产估值=中介报价平均值*90% (二)银行资产:是指客户名下人民币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名下其它金融产品认购额。以客户提供的有银行有效签章的对帐证明文件为准。 (三)证券资产:是指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保证金和证券市值之和。以客户提供银行资产证明时点日在本公司信息系统反映的证券资产为准。 (四)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所反映的数据为准,同时可参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客户提供的银行资产和证券资产证明须为同一日期。征信调查人员在审核上述客户资产证明时,应当防止当日发生的交易可能导致的资产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在系统中计算客户信用等级评分,并填写《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附件七),确定每一个评分指标的分值、信用等级评定。征信授信总监复核信用评分结果后,在《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监控。如果发现融资融券客户出现违法违规、强制平仓、第三方债务追偿、担保物大幅贬值或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出具重新评估后的《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作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评估 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拟提交的担保物情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授信评估: (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融资融券部授信岗通过审查客户资料,与推荐人、客户等相关人员沟通,征询有关征信机构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在综合营业部、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做单项评估。 (二)担保能力评估。通过对客户承诺提交的担保物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三)收益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情况、上一信用期额度使用情况、本次额度申请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收益、风险、成本因素,提出客户息费率意见。 第三十三条 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 (二)上限管理原则。在公司总额度上限不突破的范围内,授信额度必须遵循以下标准执行: 1.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 2.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 3. 客户的最大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总资产的25%或金融资产的50%。。 4. 客户的最大授信额度为账户资产的50%。 5. 客户最大授信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客户最大授信额度= MIN{申请额度,账户资产×50%,Max[金融资产×50%,总资产×25%],公司风险限额} 第三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在完成客户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客户授信评估报告》(附件八),填写《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授权融资融券部审批填写附件九,报主管副总裁审批填写附件十,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填写附件十一),经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报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五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遇有客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估情形,应根据重新评估后的客户信用等级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并及时出具重新评估的授信评估报告。 第六章 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客户基本资格、授信额度、利率、费率、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三)融资融券部评级岗出具的《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和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出具的《客户授信评估报告》是否客观、详实。 审查完毕后,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应在《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不同意的,应由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及时通知推荐人,由推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融券部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主管副总裁审批。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融券部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经纪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后,填写《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小组成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结果,及时向结算管理部提交公司融资额度、公司融券额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等参数的设置申请,由结算管理部在系统中设置。设置完成后,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检查参数设置是否正确。 计划财务部定期通过公司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中查询T-2日的公司净资本数据并录入融资融券业务系统。 第七章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审批同意的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经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生效。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进行编号后,交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再提交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专用印章。 第四十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操作完成后,将征信授信总监复核的《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根据《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内容,填写《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附件十二),经营业部总经理签字后,通知客户授信结果,并要求客户在《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营业部推荐人将客户签字的《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扫描上传到融资融券柜台系统。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在签署《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回执之日起10个交易日之内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领取《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客户,公司将有权取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开户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填写开户表单、签署开户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协议书、263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文本,由营业部开户岗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必须在公司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二条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开户岗为客户开通263电子邮箱,告知客户263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第一次登陆263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后,应依据客户本人及其申报的关联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其全部证券账户,并确认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 第四十四条 如果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附件十三),及时向公司申报限售股份品种及数量的变化。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传真到公司融资融券部。 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授信岗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附件十四),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传真到公司融资融券部,营业部柜台人员在交易系统中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公司为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从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当日起,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营业部开户岗应在开户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 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开户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客户如要求公司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开户岗应首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确认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后,直接为该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不需要再次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 第四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客户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热键、柜台等交易方式将用于担保的资金和证券转入信用账户;如果客户到营业部划转证券时,应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附件十五),由营业部柜台人员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个人客户的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的股改限售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在一个月内将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流通市值比例超过公司风控指标规定比例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营业部开户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转入的担保物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复核岗进行复核并在《担保物划转申请单》签字后,由开户岗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担保证券划转”菜单,将指定的证券转入与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系统将每天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折算价值,担保物折算价值大于等于授信额度为客户账户激活条件之一。推荐人应每天关注客户账户情况,提醒未足额转入担保物的客户及时转入。 第四十八条 营业部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及时录入客户合同信息,激活客户账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部开户岗在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后,由营业部业务复核岗进行复核。 第五十条 营业部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 (一)客户已按规定转入担保物; (二)客户的263邮箱密码已修改; (三)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四)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营业部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激活客户信用账户,并通知客户账户已激活,客户可以开始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以下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营业部推荐人。 加盖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专用印章的《融资融券合同》(原件、一式两份),营业部留存一份,由推荐人通知客户到营业部签收一份《融资融券合同》。 营业部将《融资融券合同》等上述资料和其它客户资料一起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归档保存。 融资融券部授信岗将客户资格申请阶段提交的资料、《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移交给融资融券部客户服务岗,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及时提醒客户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尽量避免出现追加担保物情况,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推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记录在《融资融券客户回访记录单》(附件十六)中,并以传真方式反馈给融资融券部征信岗。 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融资融券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推荐人和客户发出通知,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五十三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每日关注客户关联账户的交易情况。如果客户的普通账户和关联账户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客户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申报《客户持有卖出申报表》(附件十七)。营业部汇总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填写《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附件十八),并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以传真方式报公司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部汇总营业部申报的数据后形成《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经复核后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送。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中相关权益处理的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出现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情形时,应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附件十九)中的表决议案内容,提交融资融券部交易管理岗;交易管理岗提交结算管理部审核后交信息技术部设置投票方案参数。 (二)客户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系统进行投票,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通过系统统计客户的投票意见。客户在投票时网上交易或热键系统将向客户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客户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对客户的意见不予汇总。 (三)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对客户投票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后,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提交融资融券部资金运营管理总监、总经理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担保物管理岗根据审批后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证券投票记录表》,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客户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柜台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1)客户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2)申请书;(3)客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4)客户拟向上市公司提交的提议、提案、临时提案及其他行使权利请求的完整材料;(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推荐人对客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行使权利申请表》(附件二十),通知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并寄送客户申请表、申请材料到融资融券部。担保物管理岗、资金运营管理总监、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当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担保物管理岗负责安排落实以公司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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