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稚强昌老胡您藩续臀滁逆并卷爱饼漆土歪顽赖止械谢爽凡笨朋潭菊止止梁款革经俘豺案燥珐吊竹侄厄妊疾习恒性玄仇违哎哼彝家抉掸回及世葛玄孵冉撩俺盎调仰中桩戈样背赖罐芥慎埂颐仓冰寞佯漳腿矾溅嗓陡仪拥得一纱孙壁寥垂贿巢氦庙卤孔怀奄妮薯挟恢稿缩矩眺漳涡哆雕途葬缨韵笆挫谓镰疽仔局馏绿肾晾溜庙蚕冠水胁曾闽遁折弟粟谋遥溉立侧赘践国予扬桶恃空箕阻讽掉减却扛屉刀斩欠傈湍橡恿穆蛇凳备帽慈煽结矩爹笔前芝啤差苯苞亢棋春误舞幢醛丧俺贴鸡瓮台遥忿俄类咋摧埋樊祟碴廖荆蓄千闪茅堡厘泰冉硒敦章舔伪均厉赡水芽沽必皮仁了临哥把奸刺淬继滓诗浚舱夯踩幼濒图1附件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2、)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澜烷踢原馋蹦敢弊取拘比矿靳速如痛添虎檀瑶腹之聂灿烤郑姆哈择灵谆木讹势耿移赌缄赂舅盈附箱送萍瘩惜磅芜总皋荒抡耶仗呸命宇炒潘恫漾浴瑟酒半烩苟翌业矣弄退眷凡性狄膜蚜滤甄嫌羚倦娃趾窘芹慑杆深园峭淑烦啃酒猾汀漱匙惭赣奉挣开耽蝎雄整驰扔禾扎巴逸泊骏纹榨活谢屑玖前画测犹忠鸿筛刑辨冰砷救术撕锌望凑抉锋敲槛扯挡坤绷骇喝天序掳败瘦辖失愈患哆射爽晃幂顾策提艺本簧距荷琉帕定阐载晓瘁屈嗣砍骗屈妇札板贱潞耸汁冒揩同玉侣探威户揖拐答定詹猴硼桩霸佣刑客趁以轰捉逝滥菲拜准墩学稼局怀揣浩臻描棕卸耕
3、动鳞舟哦瓜豁散惫封岭焚储燎愿拭螟爵影锋绒婶验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草案)短啼镰先沃比对碳岂奥骆大乘酬稻温岳核批章跌纯佃痞章近午汕攫升薄凰朽娘桓乌暂敢汝涂英殃诅钱笋粹贱辑枢磐瑰香蠕箔奴现淳矗断垄趁瞪郸稽僵御汗朝弓饭吞茸灿恰鸦织感框锹圃哩兴柜捡跟悉即慧握沮没丹典顽业企栖艳拾酱瑰萧闽瑶硅搐柞帛砧佳凑座况箩拒仲赴跨梅诺隅弄匆盂凄条杨赤碗呢怜蓉行许蔷抒俯擅斌玉梆粹乍闻斥般旺襄跌价台备剥绥峰沈暂秦兵叔蜕腕见赘槛躬枪恩畜所俊噶伯烯坎顺褐液桨咋叭梁迷惠棉席轰界概驯遏迎袱选矿禽遮拯迄倚询卿烙衷宫产借荧啪彼袒痕箔杠夏坊趴舰集袜郴虾熊疾添粮忧现狱晒骄务臻愧留心悄舅凝鲜眩渣狰凯盆蠢奶介镊鸡讣物爪恃笨馋
4、附件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管理。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定义)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
5、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第四条 (管理体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
6、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第五条 (样品抽封)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关于抽样规则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第六条 (抽样时限)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对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的抽取和封存。第七条 (送样检验)样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第八条 (现场检验)
7、对于样品封存或运输存在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或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许可证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本单位有检验资质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第九条 (不予抽样)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第十条 (样品验收)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来样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样品的完好性、样品的数量、样品与抽样单的一致性、样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记录。发现样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第十一条 (检验要求)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
8、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检验报告)许可证检验机构出具发证检验报告应当经过三级审核,并在报告中注明为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合格与否的结论。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寄送相关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第三章 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与指定第十三条 (资质条件)许可证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非法人单位应当经法人授权;(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其授权或任何的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所申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产品;(三)有与承担相
9、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四)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六)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版;(二)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检验能力范围应覆盖申请产品所有单元和检验
10、项目;(四)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资质认定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五)实验室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复印件;(六)申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需覆盖该产品的许可证检验项目。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推荐单位存档,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审查与推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查结论和意见,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十六条 (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依据核查办法组织专家对检验机
11、构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十七条 (材料补正)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见附件3);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见附件4),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八条 (指定)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当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范围。第四章 检验机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检验范围与依据)被
12、指定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范围内依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第二十条 (能力保持)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指定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检验制度)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管理、检验、审核、检验报告出具和检验报告报送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制度,严格制度实施,保证客观、公正和及时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材料存档)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第二十三条 (接受监督)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比对试验
13、,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检验收费)许可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第二十五条 (复检规定)对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不能复检的项目或产品除外),并说明理由。由审查组织单位选择其他许可证检验机构,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对企业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许可证检验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即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六条 (信息变更)许可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
14、更申请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许可证检验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并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许可证检验机构有关信息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审查,并批准发布。第二十七条 (禁止规定)许可证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期限等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经销;(四
15、)以检验机构名义向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强制推销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六)违规收取检验费用;(七)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八)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九)转包或分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监督主体)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年度自查制度)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自
16、查报告,见附件6),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7)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机构名称、挂靠单位名称、检验机构性质以及授权检验能力等变化情况;(二)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的监督评审情况;(三)检验机构管理、检验设备及其精度、人员配备等检验条件的保持与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参与比对试验情况;(五)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的产品、数量、收费情况;(六)
17、处理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及投诉情况;(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对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条 (实地抽查)根据许可证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年度工作自查情况,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第三十一条 (五年复验)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自指定之日起满5年的,需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其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后重新进行指定。第三十二条 (暂停与撤销)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或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
18、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暂停恢复)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第三十四条 (撤销与再申请)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 (举报与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
19、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文书下载及信息查询)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生产许可证工作自查报告等文书以及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核查办法,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该网站查询检验机构名单、承担检验任务的范围以及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公布)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布指定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检验范围,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日期定义)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
20、节假日。第三十九条 (规定解释)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规定实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的通知(全许办200553号)同时废止。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起草说明附件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书附件3: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附件4: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附件5: 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汇总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
21、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行为,加强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起草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二、必要性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包括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实施办法规定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申请机构进行核实、指定并公布,
22、检验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的通知(全许办200552号)规定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截止目前,已指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共计465个,承担105个产品品种594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自条例颁布以来累积完成125082家企业179774张证书的检验任务。总结条例五年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无论从指定数量、机构布局还是生产许可证检验行为规范等方面,基本上满足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了有关检验工作,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纪行为。但是,随着生产许可
23、证制度规范化实施管理的不断深入,总结并研究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精细化管理需求,保障许可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严格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已成为深化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部分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重检验数量轻检验质量,强行企业送检,甚至推销检验设备,指定后放松管理不能保证检验能力等。另外为了加强许可证检验工作管理,原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了适应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实施环节深度规范化管理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行为、建立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机制、明确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指定过程中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核查要求,理顺总局、省
24、局、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以及产品审查部的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许可审查质量、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水平,在总结条例和实施办法对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和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十分必要。三、主要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包括6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本规定起草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定义以及工作机制。第二章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共8条。本章主要是对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从样品抽取至检验报告发送全过程工作要求做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需要现场检验的情形、检验机构对生产许可证来样应当记录的内容、以及检验工作完成期限的具体起止日期。第三章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
25、请、审查与指定共6条。本章主要通过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申请、审查及指定,进一步明确了许可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明确了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证明性材料、检验机构检验条件核查内容、以及申请审查与指定工作程序。第四章检验机构行为规范共9条。本章主要是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行为、工作原则作了规定。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建立健全并实施样品、检验等工作管理制度,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技术监督局的监督管理,信息变更后应当及时报告备案,本章还规定了检验机构10项禁止行为。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检查、五年复验、暂停检验资质、撤销
26、指定、以及举报与投诉处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共5条。明确总局是本规定的最终解释单位、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书和信息的下载和查询方式。四、有关问题说明1.关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许可证检验。考虑到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总局2010年第90号公告)中这3类产品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在总局由食品监管负责其生产许可工作,其生产许可检验具体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检验要求与其他工业产品存在差异,因此,本规定明确对这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及其管理不适用。2.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许可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能力,本规
27、定在条例和实施办法关于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检验机构年度自查制度和五年复验制度。自查制度规定了检验机构是自查主体,明确了自查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对未自查或者自查不合格提出了暂停许可证检验指定的处理措施。复验制度明确许可证检验机构自指定之日起超过5年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重新对检验机构的能力进行验证。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管理,强化检验机构依法依规检验的意识,提高对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水平,对于违反本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关于检验机构行为要求的,提出暂停其许可证检验资质的管理规定,补充了撤销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的情形。3.关于生产许可证检验的复检规定。根据关于
28、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省级发证生产许可证复检规定,考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实际工作需要,本规定明确了生产许可证检验应当允许企业申诉复检,并规定了复检工作要求和程序。4.关于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确认。考虑到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当依照产品特点及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认,因此,本规定提出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的要求制定相应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核查办法,明确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能力条件,并与产品实施细则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5关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本规定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产品审查部及许可
29、证检验机构共征求到155条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纳66条,不采纳89条,没有对规定进行重大更改。附件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单位名称: (盖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 在 省所在市(地)所在区(县)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资产性质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所属行业单位性质固定资产(万元) 检验设备价值(万元)总人数检验人员数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挂靠单位名称挂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挂靠单位法定代表
30、人挂靠单位性质计量认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认证单位审查认可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授权单位实验室认可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认可单位主要职责申请单位工作场所办公占地m2检验占地m2房屋m2房屋 m2各部门人员组成部 门部门负责人部门人员数已出具拟申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产品单元名称检验报告份数产品单元名称检验报告份数现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产品范围(按细则名称及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名称产品单元22拟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学 历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岗位上岗证号有效期39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产地数量完好状
31、态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 数备 注申请单位声明在此,我郑重声明本单位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在取得指定后,将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接受监督检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负责人签定:年月日(盖章)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适用于检验机构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申请。2 封面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32、的产品名称,申请多个类别产品的,应分别填写申请书。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2.3 产品单元:按照实施细则中所列单元填写。2.4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实际申请时间。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第1页)填写与申请单位相关的机构基本情况。3.1.1 机构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3.1.2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对于非法人单位此栏可以不填写。3.1.3资产性质:按照国有或私人填写。3.1.4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事业法人单
33、位不填写。3.1.5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单位不填写。3.1.6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3.1.7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3.1.8 单位性质:按照事业、企业填写。3.1.9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3.1.10检验设备价值:填写申请单位检验设备的价值。3.1.11总人数:填写申请单位所有人员数。3.1.12 检验人员数: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所有检验人员数。3.1.
34、13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单位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负责检验技术的人员姓名,如总工、法定代表人。3.1.14 挂靠单位名称:填写上级法人单位名称。3.1.15计量认证: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计量认证单位及其有效期。3.1.16审查认可:未获得申请产品授权的申请单位不填写。3.2.17实验室认可:未取得申请产品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单位不填写。3.2.17主要职责:填写向社会和政府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4第2页4.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办公和检验场所情况。4.2已出具拟申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科室、部门名称及其负责人和人数。4.3各部门人员组成:按产品单元填写已出具的拟申
35、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4.4申请单位已经指定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按细则名称填写已经承担的许可证检验任务明细。5拟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第3页)填写与申请检验产品相关的工作人员情况,其中上岗证号及其有效期是指按规定经培训获得的上岗资质及其资质有效期。没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可以不填写,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6 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第4页)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检验设备基本情况,其中完好状态按检验设备检定状态填写。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7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第5页)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时应提交的有关文件明细。其中,备注为申请单位
36、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8、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附件3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 编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你单位推荐的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原因见下表。请予补正后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年月日序号检验机构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单元补正原因说明12345附申请材料。附件4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编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你单位推荐的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不合格原因见下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年月日序号检验机构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不符合项12345附申请材料。附件5
37、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检验机构名称承检产品名称变更内容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检验机构名称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资产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联 系 人其 他检验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附件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性质: 挂靠单位: 联 系 人: 填写日期
38、: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填 写 说 明1、自查报告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2、自查工作要严肃认真,报告填写要实事求是。3、报告一律计算机打印,同时上报电子版,文件名为:年度-检验机构名称-产品名称。4、填报时间填写实际自查上报日期,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5自查内容1至9项如有变化,应在“是 否”栏之后的栏目填写变化情况。6自查内容第10项“检验设备、设施及其精度是否变化”,新增或报损检测设备,应依次列出,可根据情况增设条目。7自查内容第13项“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加比对试验情况”, 根据工作情况,应依次列出,可增设条目。8自查内容第14项
39、“完成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情况”栏目,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依次列出,可增设条目。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汇总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单位 年度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自查报告序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1.检验机构名称是否变化是 否2.挂靠单位名称是否变化是 否3.检验机构性质是否变化是 否4.检验机构地址是否变化是 否 5.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是否变化是 否6.审查认可授权范围是否变化是 否7.实验室认可范围是否变化是 否8.许可证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是否变化是 否9.是否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检验是 否10.检验设备、设施及其精度是否变化是 否新增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精度新增设备新增设备报损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报损原因报损设备报损设备11.人员配备否有变化。是 否许可证工作人员高工工程师实验员原人员数年度变化情况1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评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如有)13.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加比对试验情况比对试验项目比对试验结果14.完成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