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浙交2005334号(2005年11月3日 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2、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第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
3、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章 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 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定,报省交通厅核准。第九条 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第十
4、条 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第十一条 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
5、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第十四条 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十五条 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
6、一管理。第十六条 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第十七条 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第十八条 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第十九条 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第二十条 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
7、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第五章 执法检查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理放行,禁止以罚(赔)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跨省跨市行驶国省道主干线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可根据需要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3天内分别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单程通行。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原则上不采用卸载方式,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应出具检测报告,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检测报告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卸
8、载后的车辆须经复检,对照国家标准确认不超限后方可放行。第二十三条 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
9、公自动化系统上报。第二十七条 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第六章 检测站文明建第二十八条 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
10、、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第三十条 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第三十一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运输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违法违章行
11、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允许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车辆执行不卸载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检测站内外要保持整洁,做到环境绿化、美化。检测站设施要经常维护,保持完好。不得在检测站区域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牌,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阻碍检测站管理人员执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十条禁令
12、”,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
13、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