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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481396 上传时间:2024-07-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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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安局(沪发200890号)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

2、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三条 (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四条 (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第五条 (维修、保养要求和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本单位建筑消防设

3、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第六条 (保养检查内容)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探测器安装位置及信号反馈检查;手动报警信号检查;集中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功能检查;应急广播音响的功能检查;消防设备控制箱主、备电自动切换检查;消防控制中心防排烟风机、水泵直接启动检查;柴油发电机、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联动检查。(二)固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消防水源检查;消防水泵外观及启动检查;自动喷水水力报警阀组

4、检查;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及喷头、消防水喉检查;管网及其阀门检查。(三)防排烟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送风机、排烟机、送风阀、排烟阀的联动复位检查。(四)气体灭火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防护区的门窗、开口、泄压面积检查;贮瓶设备、喷头检查。(五)其它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的检查。第七条 (日常检查)依法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的重点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纳入巡查内容;其他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每一组件的检查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同时

5、,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 (故障修复时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第九条 (检测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委托检测程序)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实施检测的,应当按照下

6、列程序进行:(一)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年度检测时应出具维护保养记录。(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三)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自合同生效后按约定时间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四)检测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五)检测完毕后,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单位。第十一条 (回避要求)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不得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第十二条 (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必须纳入每次检测内容。竣工消防设施检测中应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全检。年度消防设施检测中可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抽检,抽检量不得少

8、于30%.第十三条 (年度检测频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自动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进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属于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系统功能整体已检测合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该内部装修或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负有维修、保养、检测责任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的资料、记录存档备查,保管期限应当

9、不少于三年。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将专业消防检测报告电子文档或清单上报上海市消防协会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不依法进行检测的处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不进行专业消防设施检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第十六条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处罚。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年组织一

10、次。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表,并存档备查。上海市消防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中,有违反建设、质量技监、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抄告。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

11、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

12、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

13、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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