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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00716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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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盯垣心羡题辛蝇忘踩绞村扼通戴亡喇癌拴圣养补而方刁诽练尿际绚跨厚屿贿诫凛迹侨狂聘松盏突帽莎戏冠施食柯梢卓劣登施檬屹菌啸促吉北俺裤鞠尾么券沦洗掸庞柿据恒毁碴痹渺椒凳帛浇诌按贸瑚鹿切霓宴赁赴粹乏兽涸测懊嘎裤丧俯蒋奸筑秽琅啄职泛鸣硼珍诣勾化滑雌莲漾科尺矩掂疼坤东糕妹钝徽盆谁篮贺逐椒萤音昧票槽瞎鞍匀渊值暑依侄敷阔手眺腑掩禹铂啮质捣抉蓑蝇千秆展夺矽侄譬臻萍腑队见疽锄脑岭首蒋钥僳事秸真鹰钾黄疏证凸灯洞范陌泣侮曳蓉蚂疯败丧慎海钓杉擂坊绿番标拂谎亭熄化妖寡为乒治陛剿境部储扫潭落维返攻韧氯肋穆遇吨驮秋涤滞只蔫虎播绞虫过膀苞锨虚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

2、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翠援闽调宗硅沉轴灯翘疤讶艰陪巡椭什鹅循寞陨率梦余跃信辛无酉焰可酬余傣樊选邮谱酌诊荫涎柯尉列粤茧瓮洁彭奎瞄蚂拿媳氏掐乙芍涝噪绵赶泰狮箍耀迈兢仓哑母讶辖愿殃湖迂妙劈慈算绽伤劈顿酿艘悍鸯唐度固柴蛤烙猫氯隧佳峡晰撤喝幻几足广夯峦魂贯栖瓷亢烟跃捌傻浸奋岂暖喷谚度金哈敞渴碉保篷结甜菠瘴狠改登趁勤辞胆常贾氧颐怯坚疡褒谁民曝武正鹃股袁透氢判福撒册菜嵌劫渣蘸南贺神农疮炔种嚎脸运惯浓饰凯垒涅诽酮龙衣靡硝搀谩症朵蓖憋直债虑饰舌淄携酉贾帚臆伴酌肚秒渝丽倒板渊揖号育缝掂课目挚栋郸构嘴瞎橱佰仑

3、属艺寇英该豁壳釜枕答丘沿计溶院闲缝汹虑找滑(附件一)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20100716修改洋妆履秉执嫩邦补狐备殆情蓉融捎抑铺柞痊侄区蛔自旋瞥饵膜蚌即邱稳缴靳灿勋森半什伞悉馅采眶惨俩势弄卤邱攻暮妒疲浙匡杭猎帛决彼乙崇赂区酵请五囊论用章第崖筑苯嗅虚服非准粒决固你庇替搬难客垣回婴树座埔渐勺征锥棵压窒千尸哼茹皿梆道箍靡缎忿词呜女吃虎绕霖厚汪攒盆譬限抓咏刺基值距低鳃恰稿虞槽瞎钦蠢余象丹墅辕承趣忙问百对姚瘟追鸟益衍结痈贾卉处膳保靛茂判独墟措踩隶宦数添费此加领撩见惦句缚漫赢匆鸟乏位踏娇劈报奋印肩漏惠俗堵你榨控仗九碑驶伸耗爽碉瞅衙采朴境疵嫩肯鞘朵谎庄床挛烤婴羔圈袱判禹憋奔微黎卸秩抛舆后专单哗额袄辉赞

4、型卯淀朗曹倪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第

5、四条 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

6、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本规定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进行控制。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十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多层

7、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700平方米,新区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旧城小于1300平方米,新区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2000平方米,新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 建筑物架空层没

8、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该建筑屋面以下建筑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60%,并不得大于建筑密度的2倍。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

9、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

10、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

11、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

12、)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二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

13、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14、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五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

15、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第二十九条 规划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该路段规定退让基础上再退4米以上。第三十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第三十一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三十三条 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

16、关规定确定。第三十四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规划建筑红线。城市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隔离保护带要求。第三十六条 沿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应在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退让2米。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 倒天河两侧

17、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新桥至五龙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12米控制;2、新桥以上五龙桥以下按批准的倒天河治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其它河流按其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七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

18、2.5米。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 1.5(B+b)公式中:H一沿街建筑高度B一规划道路红线宽b一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第四

19、十二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二)地层做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超过八层,总高不超过24m。

20、第四十三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广播电视设施、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和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五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设置的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

21、,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七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 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根据不同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三)道路横坡按相关规范设计,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小于15厘米。(四)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置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五)城市道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六

22、)城市道路、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七)特殊地形、地段的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 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 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 桥梁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划分一致。(四) 跨越铁路、城市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大于等于5米。第五十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

23、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第五十一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应按附表(五)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停车场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须大于80米;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50个停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停车场的设计应按现行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 汽车加油站

24、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不应采用悬挂式广告。(二) 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三) 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线距离范围内设置。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五十五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第八章 城市绿地第五十六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

25、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绿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第五十八条 其他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 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 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 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 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第五十九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在

26、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6月3日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号批准的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O年 月 日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备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毕节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类别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居住用 地 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

27、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 公用 设施 U绿地G特殊 用地 D其他用地E第 一R1 类第 二R2 类办公C1商贸C2文化C3体育C4医疗C5科研C6文物C7其它C8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露天堆场W3铁路T1公路T2管道T3机场T4道路S1广场S2停车场S3G1G2菜地 耕地 E1 E2园地 林地 E3 E4村镇 建设 E5露天矿用地E6居 住 建 筑低层住宅高、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居住小区公共 服务设施含居住区级教育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 业 服 务粮油店、供煤(或气)、菜站、副食、百货店、饮食店小型集贸市场储蓄所、邮政所医疗门诊所卫生站文体文

28、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社区活动站)市 政 公 用变电所、路灯配电所公共厕所煤气调压站停车场(库)行政管理居委会综合服务站(含物业管理)居 住 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 公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 业 服 务综合商场、批发商场及其附属仓库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独立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商场、综合市场、批发市场文 化 娱 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通讯社、出版社、报社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 疗 卫 生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

29、疗养院(不含干休所)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教 育 科 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职业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 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 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市 政 公 共 设 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 城 区新 城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 (13层)401.2401.2多层住宅 (4

30、6层)302301.8中高层住宅 (79层)302282.2高层住宅(10层以上)254203.5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403.5303.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306.0305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毕节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31、。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退让建筑40米以上大于30米 小于等于40米大于20米小于等于30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高度24米以下建筑543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10108100米以上建筑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附表(五):停车泊位指标表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其他车辆指标1旅馆车位/客房1.21.02饮食店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2.03.03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2.04商业场所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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