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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告第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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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日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市政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八)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九)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依据、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投标邀请书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审查文件。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审查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审查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参照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如果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可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审查条件,报经备案后,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附件三并根据具体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20日,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当延长编制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影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先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参加市政工程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符合下列主体资格: (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市政工程设计投标活动; (二)省外设计单位已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均符合上述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市政工程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项目设计有关的主导专业、经济专业专家。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和5人以上单数。 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市政工程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专家须独立完整阅读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公正评分,并书面陈述评分理由。 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应当遵照本办法附件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应当以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方案阶段,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后阶段,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 评标方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六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的主导专业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标专家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对于带设计方案投标,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由投标人进行述标; (五)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或书面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投标人到场或书面解释或澄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六)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或有其他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或技术业务专用章的; (三)已实施注册制度的专业未在图纸上加盖主导专业负责人注册师印章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收费标准浮动范围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分支机构投标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如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九)主要注册人员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十)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审结果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工程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设计收费在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内可以上下浮动20%。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若有其他设计收费,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市政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三)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若要使用未中标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也必须征得对应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工程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 2.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3.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1 工程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 监管人 招标人 投标人 附件2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2-1.市政工程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本 为建设 (项目名称) 工程, (招标单位名称) 决定对 (工程名称) 工程设计进行招标。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参加投标。相关事项如下表: 招标单位 (章) 招标代理机构 (章)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周期 建设规模 投资规模 (万元) 招标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招标内容及范围 领取招标文件 时间、地点 踏勘、澄清会 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 其他说明 (招标文件工本费 保证金等项) 招标单位联系人 电 话 代理机构联系人 电 话 监督管理部门 2-2.工程设计投标须知内容 一、项目招标事项 (一)项目业主名称; (二)招标编号; (三)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规模); (四)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五)工程估算指标; (六)资金来源; (七)投标编制周期(投标工作规定工作日限制); (八)被邀请人或自愿报名投标人员的资质要求; (九)设计周期; (十)投标保证金金额、递交形式、截至时间、接收账户、接收地址、接收单位联系电话。 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等。 三、合格投标人要求 (一)对省内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二)对省外投标人的要求; (三)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要求。 四、招标工作进程安排 发放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书面回复质疑、提交投标文件终止时间与地点等。 五、招标文件说明 (一)招标文件组成 介绍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投标人拿到的招标文件中有残缺部分,可向招标人要求补发等。 (二)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或者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地方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的办法。 (三)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内,招标入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需的修改。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影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规定 (一)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二)规定计量单位; (三)投标文件匿名、包装、密封等规定。 2-3.投标函编制内容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提供)。 五、商务、技术偏离表。 六、投标保证金收据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双方均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9 — —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双方均应出具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投 标 函 致:xxxxx(招标人) 根据贵方 项目设计招标(招标编号为 )的投标邀请函,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 2、金额为 元的投标保证金; 3、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设计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设计周期完成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 (全称、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提供)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商务、技术偏离表 条款号 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招标人响应内容 偏离 说明 声明: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外,其它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无偏差,投标人不需要填表,但应声明:“本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要求,无偏差。” (六)投标保证金收据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1.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 2.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 2-4.商务部分编制内容 一、投标报价说明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一)投标报价说明 自行说明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工程类型 (详备注1) 设计费报价 (元人民币) (大写) (小写) 计算过程及依据 项目明细 取费基数 设计费(万元) 取费基数 工程复杂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 (设计收费计算过程格式自拟)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工程性质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城市轨道工程等工程设计类型。 2.表中多项设计报价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 3.如有其他设计收费,此表格根据招标人要求调整。 4.表中取费基数、工程复杂系数及行业调整系数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5.表中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6.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行附页。 2-5.技术文件编制大纲 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思路。 四、对招标项目设计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五、设计周期、进度计划及承诺。 六、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七、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八、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九、必要的图纸。 附:市政工程各专业设计重点、难点 工程类型 分项 重点难点 给水工程 取水工程 水源现状和周边环境概况; 取水头部场地现状和周边环境概况; 取水方式及水源保护措施。 输水工程 输水方式及输水线路设计; 需要设加压泵站时,说明泵站设计方案 净水工程 净水厂工艺流程及总平面布置设计; 净水厂附属设施设计。 配水工程 配水方式及配水线路设计 需要设加压泵站时,说明泵站设计方案。 排水工程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及总平面布置设计; 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设计 污水管网工程 排水体制及污水路线设计 污水管网总平面布置设计 污水泵站方案(若有) 附属设施方案 雨水管网工程 排水体制及雨水路线设计 雨水管网总平面布置设计 雨水泵站方案(若有) 附属设施方案 环境卫生工程 垃圾处理工艺设计 垃圾处理工艺流程设计; 总平面布置设计; 附属设施设计。 垃圾清运系统设计 垃圾清运系统总平面布置图设计; 垃圾中转站设计。 道路工程 主体工程设计 道路总平面布置设计; 道路交叉设计; 道路路基、路面设计; 附属工程设计 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设计; 照明工程设计; 绿化工程设计。 桥梁工程 桥梁总体设计 桥梁总体布置设计; 桥孔设计; 桥梁断面设计; 桥型方案设计 主桥方案设计; 引桥及引道设计; 桥梁建筑及景观设计。 附属设施设计 包括照明、排水、交通安全等设计 隧道工程 隧道方案设计 线位方案选择说明; 隧道总体布置设计; 隧道断面设计; 施工方案。 隧道接线方案(引桥及引道方案)设计 附属设施设计 包括通风、照明、排水、交通工程设施、供电等设计 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 设计理念、设计构思。 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空间组织、环境营造和园林特色等。 方案实施及方案设计相关问题的对策和技术措施。 燃气工程 气规模及气化范围 气源厂、门站、储配厂、液化石油供应基地工程 总图运输设计; 气源工艺设计; 公用工程 燃气输配工程 管网总体布置; 储配站、调压站设计。 计算机监控系统工程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拓扑结构,系统类型。 测控中心及各级测控站的功能描述。 通讯方式及联网通讯站点选择。 测控中心主要硬件设备的配置方案 热力网工程 热源和热负荷设计 城市目前热源基本情况 供热范围及各区域热负荷预测 年耗热量的确定 供热介质及系统方案 供热管网方案 供热管网布置形式 供热管网方案 热力站、中继泵站方案 热力站、中继泵站设置原则 热力站、中继泵站的规模、数量、方案确定 热力站、中继泵站工艺系统 热力站、中继泵站设备选型 2-6.资格审查部分编制内容 投标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六、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七、投标人信誉情况说明。 八、前一年度企业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九、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当地代表处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注册地 注册年份 (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 (请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8 主营范围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投标人须填写此表,并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1.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 电传: 2. 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 (单位:元) 年 度 **年 **年 **年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注:投标人请附投标年度之前4年内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三)近五年来完成与该项目类似工程情况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竣工日期 主要人员情况 …… 注:1.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顾客意见反馈表等的复印件)。 2.如有多个已完成项目,每个项目填一张表,附后。 (四)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甲方 项目类型 合同金额 (万元) 项目负责人 预计完成 时间 1 2 3 4 5 … 是否对本项目能力造成影响: (五)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注: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须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及隶属于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 复印件。 (六)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从事本专业时间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 执业注册 职称 在本项目中担任任务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模 获奖情况 该项目中任职 正在承担的项目 起止时间 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任职 注: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相关专业注册证书,近五年来承担过与本工程类似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应附有载明该项目负责人参与管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业主证明,提供以上任何一种证明材料即可。获奖项目应提供获奖证书。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在评审时将不予认可)。 (七)投标人信誉情况说明 (投标人自行说明、格式自拟) (八)前一年度企业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投标人自行说明、格式自拟) (九)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 项目的投标人,现作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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