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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试行)
版本:
编制:工程部
审核:
批准:
发布:2006年4月28日
目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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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试行)
版本:
编制:工程部
审核:
批准:
发布:2006年4月28日
目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
第3章 安全培训大纲 7
第4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指南 10
第5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8
第6章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20
附件一 分包合同方安全责任协议书 28
附件二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30
附件三 施工安全手册及相关记录表式 31
第1章 总则
1. 目的
为规范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工程部及所实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概要
3.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3.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营造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人人负责,确保安全”的氛围,及时发现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切实贯彻“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以责论处,按责分担。本岗位责任制作为分析事故责任的依据。
3.4 本文件仅适应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及考核,是对公司应负的安全责任的内部分解,对于涉及公司以外的安全责任,需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解、认定及处理。
第2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零事故率——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操作事故、无火灾爆炸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网络
部门经理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部门副经理
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项目经理
分管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员
分管项目安全检查监督直接责任人
专项工程师
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分包人
所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1 工程部经理
3.1.1 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1.2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1.3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活动,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析、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3.1.4 落实目标管理安全达标项目,不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后,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配合调查组人员进行调查。
3.1.5 在签订绩效考核时要明确安全生产指标。
3.2 部门副经理(主管生产、安全)
3.2.1 对本部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仅适合于公司内部考核)。
3.2.2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2.3 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制定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有效分解,确保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措施到位。
3.2.4 主持召开部门安全例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2.5 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对所属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违章指挥,纠正违章作业。
3.2.6 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3.2.7 领导和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安全员的作用。
3.2.8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编制,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并对培训活动进行考核。
。
3.3 项目经理
3.3.1 全面负责所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是所分管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3.2 贯彻国家、公司及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3.3.3 组织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将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的各个环节中,并检查执行情况。
3.3.4 对所分管项目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教育。
3.3.5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统计分包人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分包人的伤亡事故。
3.3.6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填写项目《施工安全手册》,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3.3.7 负责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3.3.8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协助项目部对新入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3.9 负责工程分包合同的审查和制定,对安全分项的内容的完整和全面性负责。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人,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人,应令其停工整改。
3.3.10 落实目标管理安全达标项目,不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后,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配合调查组人员进行调查。
3.4 项目工程师
3.4.1 协助项目经理,负责所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4.3 协助项目经理就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报批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3.4.4 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3.4.5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协助项目经理填报“因工伤亡人员登记表”。
3.4.6 加强现场施工管理,避免施工现场长期堆积安装材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文明。
3.5 项目安全员(兼职)
3.5.1 负责所分管工程项目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是所分管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仅适合于公司内部考核)
3.5.2 公司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配备项目安全员。在没有专职负责人员时,项目经理应指派兼职项目安全员,并承担项目安全员的职责。
3.5.3 督促施工负责人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5.4 协助项目经理主持每周安全生产例会,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进行方针目标管理。
3.5.5 跟班监督检查工程安全生产及防护设施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特殊紧急不安全情况,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3.5.6 督促、协助施工员搞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监督分包方对员工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3.5.7 参加工地安全检查,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执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验收工作。协调班组之间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问题。
3.5.8 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项目经理做好事故报告。
3.5.9 协助项目部建立安全台帐与记录,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3.5.10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制定或修订所管区域的安全制度,检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3.5.11负责安全检查记录的填写及违章现象的处罚。
3.6 专项工程师
3.6.1 负责所分管的专项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是专项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直接责任人。
3.6.2 检查监督专项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特殊紧急不安全情况,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3.6.3 参加工地安全检查,并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适提供专业意见。
3.6.4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供相关专业分析意见。
3.7 分包人
3.7.1 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是现场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3.7.2 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3.7.3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3.7.4 服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承包人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4.安全生产惩罚考核制度
4.1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1.2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3 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情况;
4.1.4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4.1.5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1.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7 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情况;
4.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1.9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4.1.10 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4.2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纳入工程项目的目标管理中,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工程部将根据考核情况并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兑现,奖优罚劣。
4.3 部门经理将按照项目的进度检查各种记录和报告并记录。
4.4 每个项目至少检查3次并按照KPI的要求评分。
4.5 项目结束后部门对全部安全管理文件进行审查并做最后的评价。
第3章 安全培训大纲
安全,是指预知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地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
安全培训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止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安全培训对象及标准
1.1 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现场工程师:必须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2 新入职人员:必须接收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开始工作。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专利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安全、防火知识,具有一定的项目安全管理技能,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独立上岗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安全管理工作指南》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3 安全施工
《施工安全手册及有关记录表式》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指南》
《实验室安全规定》
《操作手册》之第三册《安全手册》
《HDPE电热熔焊接操作手册》
《IC内件安装防火知识》
《Safety manual-presentation》
《危险源清单》
4.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讨论
4.5 项目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5.1 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5.2 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 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 首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 时;
6.2 再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7.考核
7.1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7.1.1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装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专利设备安全相关知识。
7.1.2 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7.2 考核
7.2.1 参加学习人员必须完成闭卷考试。
7.2.2 考试成绩记入部门档案。
第4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指南
1.术语
1.1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1.2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1.3 危险化学物品:凡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和腐蚀等危险性,受到摩擦、振动、撞击、接触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温度变化、物性抵触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引起爆炸、燃烧、中毒、灼伤、死亡等灾害事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1.4 易燃易爆物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沼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及新型高分子物品等。
1.5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1.6 “三宝” “四口” “五临边”:“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通道口。“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二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和框架建筑的楼层周边。
2.安全生产检查
2.1 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2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2.3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要把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自查与互查,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互结合。
2.4定期检查:根据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形成制度,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2.5 不定期检查:根据当时安全工作情况,针对某种倾向性问题进行抽查或巡查。
2.6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针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2.7 节假日检查:针对节假日期间职工思想活跃,安全生产意识易被淡化的问题,进行强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2.8 专业性检查:组织专业性的技术力量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各类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2.9 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3.分包合同与分包方安全控制
3.1 在项目签定分包合同前,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全面评价和选择:
3.1.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授权委托书的确认;
3.1.2 务工人员持证状况核查;
3.1.3 对分包单位的业绩和能力进行确认;
3.1.4 对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的安全资质进行确认。
3.2 分包合同:
3.2.1 必须严格遵守先签合同后进行施工的原则;
3.2.2 合同的主体合法,内容周全严密,约定条款符合主合同的规定,同时满足分包项目的要求;
3.2.3 应有详细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条款。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
3.2.4 合同条款中也应包含安全惩罚细则。
3.2.5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授权委托书列为合同附件。
3.3 合同履约
3.3.1 开工前,分包方项目经理应把项目施工管理文件上报帕克公司项目经理,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安全管理组织措施与控制、特殊工种上岗证、分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资质资料、分包方所属公司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经审查无误后,在项目部备案。
3.3.2 单项工程开工前,帕克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应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交底应以合同为依据,以施工技术文件为标准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内容,交底工作经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并作好记录。
3.3.3 项目经理将安排专人对分包单位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控,并作好记录和资料积累。
4. 记录与报告
4.1 项目经理应针对每一个项目建立必要的安全记录。安全记录的建立、收集和整理应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安全记录的种类和格式。其中包括台帐、报表、原始记录、报表、检查记录明细详见工程部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当规定的表格不能满足安全记录需要时,应制定相应的记录,并及时报部门备案,经讨论批准后列入部门正式管理文件中。
4.2 应有专人对安全记录进行保管。
4.3 安全记录应及时完整,并延续到工程项目竣工。
4.5 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必须确保全部的安全管理文件汇总并交档案室存档。
5.工作程序
5.1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5.1.1 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分包方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5.1.4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5.1.5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且必须进行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1.6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的,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进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攀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1.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到六级(10.8m/s)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高与悬空高处作业。
5.1.8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5.1.9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有防护栏杆或安全网,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洞处,除设有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1.10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扶梯,立体交叉作业时,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防护层。
5.1.11 设备吊装等悬空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防止高处坠落。
5.1.12 使用移动操作平台,必须编制专题方案,交底后按方案执行。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5.2 吊装作业
5.2.1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2.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项目经理审查后方可实施。
5.2.3 始终佩戴安全帽;
5.2.4 只能使用合格的设备和具有吊装操作证的施工人员;
5.2.5 吊机必须安放在坚固的地面上;
5.2.6 吊装中不要站在吊物或吊臂下面;
5.2.7 确保吊装作业有足够的空间;
5.2.8 要有至少1人在现场监督;
5.2.9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作业。
5.2.10 吊钩和吊物不能碰到化学品或工艺管线;
5.2.11 所使用的吊装用具如吊绳、吊钩等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并要确保无误。
5.2.12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2.13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14 吊装过程中因故暂停,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长时间悬在空中。
5.3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5.3.1 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施工现场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规定。
5.3.2 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制,并按规定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
5.3.4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熟悉所有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备是否完好。
5.3.5 严禁电气设备带“病”运转;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5.3.6 高处作业(登杆)必须系好安全带,架线时须认真检查各类工具、防护设备等,临时用电操作时,一人操作,另应有一人在旁监护。
5.3.7 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作业。电工要经常对用电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并作好巡检维护记录。
5.3.8 各分线线路配电箱和移动式配电箱必须设防雨、防尘、防潮措施,并上锁,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规定,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闸刀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损,保险丝不准用铜丝代替,不得将导线绑在金属构架或钢管等上面。
5.3.9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电气设备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
5.3.10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设专人看护,悬挂标识牌,以防误合闸造成事故。
5.3.11 清洗设备时不得将水冲洗到电气设备上。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发生火警时,应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5.3.12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以及潮湿环境,其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有保护罩,手柄绝缘良好、耐热、防潮,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5.4 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5.4.1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机械噪音指标。
5.4.2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5.4.3 起重设备(如吊车、卷扬机、扒杆等)和其他专业设备,一定要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4.4 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设备的机座必须稳固,传动设备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
5.4.5 机械设备、小型机具的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到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4.6 各种施工用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应齐全有效,否则不能使用。
5.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通用管理要求
5.5.1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应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人员应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责。
5.5.2 凡进入项目现场的员工,由分管项目经理或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及小型电动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高处作业安全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方法,防火、防毒、防雷击、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及紧急安全救护等知识。
5.5.3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分管项目经理应于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传达安全生产方面最新信息,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
5.5.4 施工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项目技术主管或安全员必须将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知识传授给相关人员,未受教育者不得上岗操作。
5.5.5 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5.6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项目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5.5.7 项目应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5.8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大型临时设施的搭设、材料堆放、临时用电线路等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5.5.9 1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当有产品合格证,分管项目经理对上述建筑物和活动房屋的安全使用负责。
5.5.10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要戴好安全帽;距地面二米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它防护设施;距基准面二米以上作业的人员,如因地形条件限制而不能设安全网或防护网时,一律先系好安全带再作业。
5.5.11 所有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必须严密可靠,并设有醒目标志。
5.5.12 所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必须编制单独安全技术方案,且经本项目经理审定批准。大型项目须经公司工程部门审定并批准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由专职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监护。
5.5.13 项目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5.5.14 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15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产品。
5.5.16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域。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5.5.17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项目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损坏。
5.6 施工现场
5.6.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原则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本规定的要求。
5.6.2 应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搭设各项临时设施,定位堆放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设备,并进行标识。
5.6.3 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场容场貌,道路畅通,临时用水用电规范,标志醒目。
5.6.4 勤清洗,勤打扫,使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杜绝“焊头、焊渣遍地的现象”。
5.6.5 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预以控制,以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5.6.6 施工现场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流、湖泊、池塘及路面。
5.6.7 施工现场除指定点外, 不得焚烧一切废弃物。
5.6.8 野外作业应注意不破坏花草植物、公共设施及动物生活环境,因工程施工需要可能造成破坏时,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5.6.9 项目施工人员严禁赌博、酗酒、打架闹事。
第5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
1.1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1.2 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如因故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应人员代职处理。如属分包方的事故,分包方现场经理要作好上述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单位和帕克项目经理。
1.3 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或主管部门。
1.4 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主管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成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现场标记。
1.5 报告内容
1.5.1 事故发生的单位的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1.5.2 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1.5.3 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1.5.4 报告人姓名、电话。
1.5.5 按要求填写《安全事故报告单》
1.5.6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报告公司工程部经理和总经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2.事故调查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在48小时内报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批准结案。
2.2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包括:准备提供相应的文件,如资质证书、合同、务工证等图像、照片、资料,有关人证、物证等。)
2.3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3.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4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2.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4.2 确定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型;
2.4.3 提出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2.4.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
2.5 发生因工伤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2.5.1 轻伤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
2.5.2 重伤事故,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事故处理
3.1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的处理。
3.2 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3.3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3.5.1 发生轻伤事故的区域应停产1-2小时,等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复工。
3.5.2 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等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政府部门或工程部负责人宣布复工。
第6章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1.危险及风险评估清单
该危险因素清单为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因素的汇总。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风险的发生。对于具体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的工作和现场情况,参考该清单,充实和完善检查清单及防范措施。
与工作有关的介质
工艺介质 (污水)
危 险 性
对皮肤、眼睛产生影响
预防措施
1. 避免直接接触。
2. 穿戴防护服装。
3. 佩带防护眼镜。
4. 随时洗手。
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
与工作有关的介质
化学品 (烧碱、盐酸、营养盐等)
危 险 性
对皮肤、眼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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