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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2139-2004 轻型轨道车技术条件-(高清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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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4 5.1 2 0S 22T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T B/T 2 1 3 9-2 0 0 4代替T B/T 2 1 3 9-1 9 9 0轻型轨道车技术条件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l i g h t d u t y r a i l w a y t r o l l e y2 0 0 4-0 4-2 2发布2 0 0 4-1 1-0 1实施中 华 Ik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T B/T 21 3 9-2 0 0 4月U吕本标准代替T B/T 2 1 3 9-1 9 9 0 轻型轨道

2、车技术条件。本标准与T B/T 2 1 3 9-1 9 9 0(轻型轨道车技术条件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机械制动 机修订为机械制动机或空气制动机;取消了对 自重的限制,增加了燃油箱的容积;拖 车 载 重 量 修订 为 系 列:1 t,2 t;对要求、试验方法等做出了 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本标准由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 尔工务机械厂、兴平养路机械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殿军、李少华、皇甫新、李清洋、田 继新、王燕芳。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T B/T 2 1 3 9-1 9 9 0TB/T 2 1 3 9-2 0 0 4目

3、次 言 ,n范围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基本形式和 技术参数 ,1要求 .1试验方法 ,3前1检验规则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7气了n气了TB/T 2 1 3 9-2 0 0 4轻型轨道车技术条件,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 铁道线路上运 行的轻型轨道车(含拖车)的基本形式和技术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 质量 保证等。本 标准适用于新造标准轨距的 轻型轨道车(以 下简称轻型车)的 设计、制造和检验,非 标准轨距的 轻型车亦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4、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4 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 界 G B/T 3 3 1 5 内燃机车组装后的 检查与 试验规范 G B/T 3 7 6 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 B/T 1 0 0 8 2-1 9%重型轨道车技术条件 GB/T 1 3 3 0 6 标 牌基本形式和技术参数基本形式 轴列式:两轴;驱动方式:单轴或双轴驱动。带自锁装置的机械制动机或专用空气制动机。带锁定装置的专用车钩。木地板、金属地板或其他材料

5、地板。拖车具有可以向下翻倒或放平的端墙板。拖车具有机械式手制动装置或专用空气制动装置。技术参数 标准轨距1 4 3 5 m m 或其他非标轨距。轻型车应能在周围 环境为一 2 0 C-4 0 条件下使用。超出上述温度时,根据不同 地区,采取防11112131415162210口口口口09空甘,d月1曰弓9弓glJ曰3.2寒或降 温措施。3.2.3 最高运行速度:)4 5 k m/h 且毛6 0 k m/h o3.2.4 轻型车在平直线路上,单机以 初速度5 5 k m/h 运行,紧急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成1 8 0 m.3.2.5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1 0 0 mo3.2.6 轻型车自重:3 t,

6、发动机功率:9 0 k W.3.2.7 拖车载重系列:1 t,2 t o4 要求4.,一般要求4.1.,轻型车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和组装。TB/T 2 1 3 9-2 0 0 44.1.2 轻型车的行驶速度和相应的 牵引 重量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做出明确规定。4.1.3 轻型车上下轨道方式可采用人力搬运,亦可利用主机附 设的 上下道机构实 行。两种方式均 应保证轻型车随时、快速地上下道。4.1.4 制造轻型车使用的原材料、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涉及安全的重要部件,应进行人厂检验。4.,.5 轻型车外形尺寸应符合 G B 1 4 6.1 的规定。4.,

7、.6 轻型车整体布置应使各部件便于拆装、调整、维修。4.1.7 轻型车造型美观匀称,其外观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轻型车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滑;b)焊缝均匀,不 应有裂纹;c)外表涂层应均匀,粘附牢固,不应有漏涂、流痕、脱层、起泡、皱纹和开裂等缺陷。4.1.8 轻型车在计算 重量状态下总重偏差应小于4%,每个车轮轮重相对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偏差应小于4%04.1.9 轻型车在轮 对结构上要采取电 气绝缘措施,以使其在自 动闭 塞区间行驶时 不干扰信号显 示。4.2 基本性能要求4.2.,轻型车燃油箱的容量应满足连续工作4 h 以上。4.2.2 轻型车的 牵引车钩,在规定的牵引重量内应有足够的强

8、度,连接可靠,车钩 销应设防跳脱 装置。4.2.3 车钩中心距轨面高度应为3 7 1 m m士1 0 m m.4.2.4 轻型车应设有排障器,在整备状态时排障器距轨面高度应为 4 0 m m士5 二。4.2.5 轻型车起动、运行、换向时应平稳。4.2.6 轻型车应设喇叭、头灯、防护灯和速度表(附里程表),要求状态良 好。4.2.7 轻型车应有良 好的视野,便于缭望。4.2.8 轻型车车 体结构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采用敞 篷、前端半封闭、整体封闭三种形式。采用前端半封闭、整体封闭结构的车体,前端风挡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并安装刮雨器。4.29 轻型车的 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线路横向3 0 m处,

9、其 稳态噪声不应大于7 0 d B(A)o主要部件的要求,车架的要求1.1 车架应有足够的 强度和刚度,以 保证轻型车正常运行。,.2 车架上的地板应平整防滑,耐腐蚀,不易变形。传动装置的要求 轻型车采用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传动系统操纵应灵活可靠,不应有卡滞和冲击现象;离合器 应结合平稳可靠、分离彻底,工作正常;传动机构采用链传动的,链条和链轮应啮 合平顺,传动机构采用轴传动的,应传动平稳;齿轮箱 进行连续2 h 从低速至高速的 磨合试验,应运转正常,不应有异响,且换档换向灵活可靠。轻型车采用液压传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液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 B/1 3 7 6 6的规定;液压油箱的

10、温升不应大于 4 0 C,最高温度不应大于 8 0 C a走行装置要求 弹簧悬挂装置应能满足运行的平稳性要求。车轮不应有翘曲、硬伤、刻痕和裂纹。车轴应通过探伤检查,不应有裂纹。-、月、J、,、,内乙aLUCd口U口U门司目口口口月弓J,J,J马月,月,4.3.2.2 a)b)4.3.34.3.3.14.3.3.24.3.3.3 2T B/T 2 1 3 9-2 0 0 44.3.3.4 同轴车轮直径之差不应大于1 m m,整机车轮直径之差不应大于2 n u n,4.3.3.5 轮对左右两侧轴距之差不应大于I m m,两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2 m m,4.3.3.6 标准轨距的 轻型车轮对内侧距为

11、1 3 5 3 m m士 2 m m,4.3.4 操纵装置的 要求4.3.4.,操纵装置操纵应轻便、灵活、可靠。操纵手柄或拉杆最大操纵力不应大于2 0 0 N,踏板最大操纵力不应大于3 0 0 N,4.3.4.2 各操纵手柄的 操纵方位、档位应有鲜明的 标记。4.3.5 制动装置的 要求4.3.5.1 制动系统的 连接机构应灵活、可靠,不应有松脱和卡 滞现象。4.3.5.2 制动时闸 瓦应抱紧,缓解时闸瓦 应分离 彻底,闸 瓦间隙 3 m m-5 m m,4.3.5.3 采用专用空气制动机的轻型车,应设置手制动装置。4.3.5.4 驻车制动时,应能保证轻型车 在3 0 k o 的 坡道上下不滑

12、,可靠停住。4.3.6 电气及仪表装置的要求4.3.6.1 轻型车用蓄电 池容量应满足轻型车电气的使用要求,安装蓄电池处应有防 腐、排污、通风 等措施。4.3.6.2 充电装置的功率应和蓄电池容量相适应,能向蓄电池正常充电,并设充电 保护装置。4.3.6.3 车内应有足够的照明,便于司机工作。4.3.6.4 仪表盘各种仪表应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设仪表指示灯,便于夜间工作。4.3.6.5 电线、电缆的布置应能防止油、水及其他污物的浸人。4.3.6.6 每根电 线两端应有清晰永久性的电线号码标记。4.3.7 上下道装里的要求4.3.7.,轻型车上下道装置应安全、可靠,上下道时间不应大于5 min

13、,4.3.7.2 使用上下道装置上下道时不 应侵占 邻线,使用方 便、灵活。4.3.8 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要求4.3.8.,各种仪表和警报器应状态良 好。4.3.8.2 头灯应明亮,满足夜间行驶要求。喇叭应鸣叫响亮,不应有哑声和弱声现象。4.3.8.3 旋转部件的安全防护装置应 安装正确、牢固。4.3.8.4 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 保护装置。4.3.8.5 防火装置应安装正确、可靠,灭火器型号、数量应 符合防火安全规定。4.4 拖车的要求4.4.1 拖车的外观、车 架、走行装置应 符合本标准4.1.7,4.3.1,4.3.3 的 规定。4.4.2 拖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本标准4.3.5 的规定

14、。4.4.3 拖车车架上应用可拆卸的 扶手。5 试 验方法5.1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是指对轻型车进行的不解体检查,检查下列各项应符合本标准4.1.5,4.1.6,4.1.7,4.2.6,4.3.8 及设计要求。a)外形尺寸;b)外表面状况;C 各部涂装状况;d)各主要部件的安装状况;e)喇叭、头灯、速度表(附里程表);3TB/T 2 1 3 9-2 0 0 4 f)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5.2 结 构检查5.2.,称重检查5.2.1.1 称重在轻型车整备状态下于 专用秤上进行。5.2.1.2 称重前允许对悬挂装置 进行必要的调整,应 松开车体与轮对轴箱间的 减振器,缓解制动装置,在称重测量过

15、程中,不应改变或调整轻型车状态。5.2.1.3 称重测量应进行四 次,测量值应取四 次记录的 算术平均值。称重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8 的规定。5.2.2 通过曲 线检查 使轻型车缓行通过 l o o m半径曲线时,检查下列项 目:a)轻型车各部件的 正常相对运动不应受到限制;b)传动系 统、走行系 统、车架不应受到损伤;c)轨道不发生永久变形;d)轻型 车在 1 0 0 m半径曲 线上应能与其他轻型车和拖车进行摘挂作业。5.2.3 车钩、排障 器检查 轻型车停于平直线路上,制动机缓解,检查下列项目应符合本标准4.2.2,4.2.3,4.2.4 及设计要求:a)车钩作用;b)车钩中 心线距轨

16、面高度;c)排障器距轨面高度。5.2.4 车架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 4.3.1及设计要求。5.2.5 电路检查5.2.5.,检查电路的安装、防护、标记,应符合本标准 4.3.6.5,4.3.6.6及设计要求。5.2.5.2 配装施工用发电机的 轻型车,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发电试验。5.3 机械性能检查5.3.,发动机检查5.3.1.,发动机空载运转和带负荷运转两种工况下均应进行检查。5.3.1.2 发动机的起动性应良 好,发动机在整个工作转速范围内应运转正常。5.3.,.3 发动机尾气排放应符合有关规定排放标准。5.3.2 蓄电池及充电设备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 4.3.6.1,4.3.6.2 及

17、设计要求。5.3.3 传动装置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4.3.2 及 设计要求。5.3.4 走行装置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4.3.3 及 设计要求。5.3.5 操纵装置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4.3.4 及 设计要求。5.3.6 制动装置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 4.3.5及设计要求5.3.7 司机工作条件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4.2.7,4.2.8 及设计要求。5.3.8 拖车 检查 4T B/T 2 1 3 9-2 0 0 4 应符合本标准4.4 及设计要求。5.4 运行性能试验5.4.,制动距离试验5.4.1.1 试验风速不应大于 5 m/s,应在 尽可能平直的线路上进行。5.4.,.2 试验不应少于 三次,试验

18、结果取算术平均值。5.4.1.3 试验时,轻型车单机,以5 5 k m/h 的速度运行,当通过制动标志时,实施紧急制动。紧急制动后测量:a)每次试验的实测制动距离;b)制动开始时的初速度 v(k m/h),c)初速度v 与5 5 k m/h 的速度之差不应大于士 3 k m A.5.4.1.4 难以选择平直线路时,应允许在不大于士 4 l的 直坡道上进行。测量距离应参照G 日 汀 3 3 巧中 的6.1 修正公式进行修正。5.4.1.5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2.4 的要求。5.4.2 牵引性能试验5.4.2.,试验应在平直线路上,选择晴朗天 气进行,也可以 在试验台上进行。5.4.2.2

19、测试各牵引速度和相应的牵引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5.4.3 线路试运行 每台轻型车出厂前都应带拖车在线路上进行运行试验,试验里程不应小于2 5 k m,试验中 检查下列内容:a)各部件应工作正常,性能良 好;b)轮对在高速运行时不应有明显的 跳动和偏摆;c)轻型车在运行中 不应有强烈的 振动和明显的摇摆和晃动;d)运行试验完毕检查各零部件不应有松动、过热、卡死、变 形和渗漏油现象。5.4.4 上下道试验5.4.4.,检查上下道装置应良 好,用秒表测量上下道时间。5.4.4.2 上 道时间从轻型车侵人限界 开始计时直至上道后轻型 车起动为止,下道时间从轻型车 停车开始计时直至轻型车撤离限界为止。5

20、.4.4.3 试验次数不应少于三次,每次试验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4.3.7 的 规定。5.4.5 噪声试验5.4.5.1 在空旷平直线路上,轻型车满载,车速应以 最大允许运行速度运行,在线路横向3 0 m地点处测量。5.4.5.2 试验次数不应小于三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9 的规定。5.4.6 线路运行考核试验 线路运行考核 试验的实际运行里程为3 0 0 0 k m,试验条件及内 容应参照G B/T 1 0 0 8 2-1 9 9 6 重型轨道车技术条件 进行。6 检验规则6.1 试验方法分为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和线路运行考核试验。6.,.,型式试验 对轻型车

21、基本参数、结构、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做的全面考核。原 则上 试验 项目 应集中在一台轻型车上进行。6.1.2 例行试验 对每台出厂的轻型车为检验其结构性能 是否与型式试验结果相符而做的 试验。5T B/T 2 1 3 9-2 0 0 46.1.3 线路运行考核试验 对新设计的轻型车在正式鉴定投产之前所做的运行考核。6.2 轻型车 属于下列情况者应进行型式试验,其项目 按本标准6.4 的表1 中 带“T”符号的项目 进行试验,制造厂如 不具备试验条件,可委外进行或配合用户进行:a)新设计制造的轻型车;b)轻型车停产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又重新制造,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c)批量生产的轻型车经

22、重大技术改造后,其性能有较大改变时;d)转厂后生产的轻型车;e)生产五年后,有必 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f)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可能影响到系统的某些性能时,应对部分或全部进行型式检 验。6.3 批量生产的轻型车每台均应进行例行试验(出厂检验),其项目 应按本标准6.4 的表1 中带“S 符号的项目 进行试验,例行试验的结果应与型式试验相 符。6.4 轻型车的检查与试验项目按表1 进行。表,轻型车的检查与试验项目表检 查 与 试 验 项 目试验分类与本项目有关条款外观检查T,S5.1结构检查T,S5.2称重检查T5.2.1通过曲线检查T5.2.2车钩及排障器检查T,S5.2.3车架检查T,

23、S5.2.4电路检查T,S5.2.5机械性能检查T,S5.3发动机检查T,S5.3.1蓄电池及充电设备检查T,S5.3.2传动系统检查T,S5.3.3走行系统检查T,S5.3.4操纵系统检查T,S5.3.5制动系统检查T,S5.3.6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T,S4.3.8司机工作条件检查T,S5.3.7拖车检查T,S5.3.8运行性能试验T,S5.4制动距离试验T5.4.1牵引性能试验T5.4.2线路试运行T,55.4.3上下道试验T,S5.4.4环境噪声试验T5.4.5线路运行考核试验T5.4.6注:f指型式试验项 目,S指例行试验项目T B/T 2 1 3 9-2 0 0 46.5 出

24、厂轻型车应由 本标准和产品图样、技术文件作为出厂验收的依据。6.6 轻型车出厂验收由 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签发合格证,并应附有下列随车技术文件和备件:a)使用保养说明书;b)易损件目 录;c)随车备件、附件和工具及其清单。6.7 轻型车经检验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t保证7.,标志 轻型车应在明 显的位置上安装产品 标牌,标牌尺寸应符合G B/I 1 3 3 0 6 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型号;b)主要技术 参数;c)出厂编号、日 期、制造厂名、厂址和标准代号。7.2 包装7.2.,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 锈油,并用油布或油纸包好。7.2.2 随车备件、附 件和工具应装箱,装箱应牢固可靠,箱 外标志明显清楚。7.2.3 随车技术文件应用防潮材料包 装。7.3 运输7.3.,轻型车在发运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a)所有油、水、气均应排除干净;b)各操纵手柄或开关应置于非工作位置。7.3.2 轻型车的装运,应符合货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7.4 贮存 轻型车应贮存在空气流通、干燥、无足以 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场所,并参照说明书对贮存的轻型车进行保养。7.5 质t保证 在用户遵守轻型车使用保养 说明书的情况下,轻型车自 到达用户之日 起一年内,如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不能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厂应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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