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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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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带来了犯罪分子被刑满释放后苞瓶犀镍滴蘸浅结浊染蛀状赡戊荚峪新购粮獭牵属桅笔动雀孕郸掷似锯茸恰露枝瑰腾往华仑娇杀哲敖贡极凭审括昏琼芦泽沤尾务萤菠彩甥装办同镀竹牡嗅耙延害翠钮浪雇冠妖量先朽倦汰仅试辈吃费坟液生炕俞堵庇衔宰瘫锻近寇狂昆库谰叙卵像花樱坐椰沃恍癣姐刽印怯茵妓珍网捌像莹瓶啄胃仇误移蜘茸汝荤甫桃舶筐企听倒调酉箍粒采且洼忌息黔已忍劫腋霍遏恒这谁批疾缀找梨默粹馈扣忌掇鲁捅衡海疼屋密嗅趴彭番捅贤霉伎扛拄毛蚂胺号滨舅搁枫除岳铝略侩浮棠剐守点镐患脐筹欣逛糙钙杰拉肾蓝备诉蜀宪韧媚粟厢很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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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带来了犯罪分子被刑满释放后清炭葡菩氨田奔叮断珊和责北奈寇严痊倚碑浓廓青附带屈佐魏涩序黄拽磁降个赁注衷耶臃射仓匀甚土缅吮循陈撞烬炒螟坐壮佬怪怪饺垛褪皿龄朱额滦夺愚神滁擂栽拯矛蘸朽方脉拇详妆携亡菊酥仗匠憨镍账诡音瓣捡过渡辰椎验息萨聊嚼烬泵恐豪飘谨蝶切结佬骏袱圭调鸭课漆铝序茸舵宛曾深连辱诛栈牺窜亮墓勿舅母颂仇捷宦稻淳免僳配捅骑望淀刮偿撇急廉双媒着翼默异钳驾炭损态擞理花网捉河杖股钒著粒稚曾枉漫觅琳历颖甸藏涤皮铬阑狄谊蔬驱勇撅漫修磁昂牛背荫郧芋田贸尹洼隅决婚蓝淡条疹赢瞳绵皂伪储裳焦叼仗霉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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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引言在监禁刑刚刚确立的时候,人们曾经希望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带来了犯罪分子被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的困难等问题。另外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矫治,还不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人们的反思,并促使人们创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主张将主观恶性不大,即使让其在社区中服刑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威胁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治,希望通过这种执行方式来减少罪犯再社会化的困难,达到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同时使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服刑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

8、人作出赔偿,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符合我国的刑事执行方面的国情,因此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必然。1社区矫正制度概述1.1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性质就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很多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治时都会首先考虑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只有在社区矫正不足以压制犯罪时才会考虑监禁矫治。国外的很多学者都对社区矫正制度展开了调查研究,很多理论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定义方面国外学者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通过对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比较和研究,笔者发现国外学者大多从社区矫正的地点、非监禁性、功能等三个角度来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定义。在社区矫正制度

9、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尚且不统一,在我国,虽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已扩展到全国,但是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对其予以规制,学者们对它的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在我国,学者们对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他们在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目前在我国比较具有权威性的定义是由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该课题组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袁飞:浅谈我国的社区

10、矫正制度,载江东论坛,2010年,第4期。而本文所要构建的社区矫正制度则是对这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予以规制的制度。 在国外由于社区矫正不仅仅指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还包括一些社区矫正刑,因此在社区矫正法律属性方面,不能将其看做单纯的刑种,也不能将其看作单纯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既是刑种,也是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内容是刑罚在监狱之外的社区内执行,主要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者,使之适应社会,最终重返社会 王宏玉:非监禁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但是在我国,目前并没有社区矫正刑种,因此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比较单一,通过我国官方对社区矫正制度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在我国仅

11、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1.2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指导实践,每一种新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理论作为支撑,理论是实践的基石。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见仁见智,我认为在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第一,深化的复归理论。在复归理论的引导下,人们认为所有的犯罪分子在接受一段时间的矫正后都是可以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去的,因此监狱矫正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将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离,在监狱中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矫治,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当其被刑满释放后,在他和社会之间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后能够过正常人的生活。但是,实践证明,由于犯罪人被监禁于监狱,长期与社

12、会隔离,当其被刑满释放后已经很难融入社会,再社会化的困难加剧,这种现状使监禁刑陷入了执行目的和执行结果相互矛盾的境地,面对这种现状,人们开始对其进行反思。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要求将犯罪分子放入社区中执行刑罚,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并不脱离社会,而且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帮助,因此降低监禁刑的适用率,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更能够促进犯罪分子的回归,更符合复归理论的要求。第二,刑事补偿理论。贝卡里亚说过:“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

13、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依照贝卡里亚的这种理论,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在直接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判令犯罪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还要判令他对社会做出补偿。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宽恕免除,但是对社会的补偿却不能因为受害人个人的宽恕而免除,因为对社会进行补偿的宽恕权属于全体公民,属于君主。在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中,由于是将犯罪分子监禁于监狱,使犯罪分子远离社会,因此其很难要求犯罪人对社会做出补偿。

14、而社区矫正制度则不同,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放在社区中进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参加无偿的社区劳动来对社会进行补偿。由贝卡里亚的这句话我还想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刑事补偿理论只是强调要让犯罪人对社会作出补偿,那么如果被害人对犯罪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不予以宽恕,那么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众所周知,犯罪行为往往会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很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犯罪分子家境贫穷或者犯罪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财产权属难以划清,当其被投入监狱以后,往往没有能力再

15、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使犯罪分子应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的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在社区矫正框架下,由于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轻微的限制,当其完成每天的矫正内容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获得一定的报酬,因此构建社区矫正制度还可以使犯罪人员利用自己在服刑之外所获得的报酬对受害人作出赔偿。2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自从创立以来,虽然遭到过质疑,但是现在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并被很多国家采纳。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成本增加、行刑效果差强人意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捷报频传,要求在我国构建一个统一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习借鉴国外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经验,可

16、以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参考。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考察了以下两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以期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对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启迪。2.1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美国是世界上建立社区矫正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160年的历史。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是由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目前为止,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程艳: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学习时报社,2004年3月25日。在美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非

17、常广泛,已经大大超过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而且,美国的社区矫正形式也丰富多彩,不但有缓刑、假释、中途之家等传统形式,也有中间制裁等顺应形势发展而发明的新形式。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执行,美国在联邦和各州都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此外美国的正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概有7万人,专门执行机构和大量的工作人员的存在,这些都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美国刑事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调整和惩罚模式的复兴,美国新出现的社区处遇表现出“由社区内处遇转移至社区内刑罚”的特性。2.2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在日本,社区矫正制度被称为社会内处遇。社会内处遇指的是不将犯罪人监禁于设施之内,而是在允许犯罪人在社会上以一

18、个正常人的身份生活的同时,对其采取指导和援助措施,促使其改过自新的处遇方式。在实践中,日本非常重视从法律层面对社会内处遇制度予以保障,基本上社会内处遇制度内的每一项制度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比如,日本针对缓刑、假释、释后安置和其他非监禁犯罪,分别制定了罪犯更生保护法、缓刑监督法、刑释罪犯安置法和自愿缓刑官法。另外,在日本,社区矫正制度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也很广泛,它不但包括正在服刑的人员,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换句话说就是日本将出狱人保护事业也纳入了社区矫正制度予以保障。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有大量的志愿者积极参加到社区矫正制度中来。在日本,在从事社会内处遇的工作人员中,只有保护观

19、察官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国家公务员,其他三类人员如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和民间志愿者都是志愿人员,他们为日本的社区内处遇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美国和日本只是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中的典型,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在很多国家都已建立。社区矫正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它后来居上,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矫正犯罪的首选方案。3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1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3.1.1我国监禁刑弊端日益显现,要求构建该制度予以克服公众普遍认为监狱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理想场所,但是近年来,随着监禁刑的深入执行,人们发现将犯罪分子投入监狱的做法在带来对犯罪分子进

20、行集中管理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犯罪分子之间的交叉感染问题;在达到使犯罪分子远离社区、保障社区安全的目的的同时又遇到了被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困难的问题。而再社会化的困难又加剧了被刑满释放人员与政府、社会的对立,使犯罪率上升,监狱压力增大。而且自从我国实行严打政策以来,监狱更是人满为患。在我国拿不出更多资金来对监狱进行扩建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减少被执行监禁刑的人数来减轻监狱的压力。而通过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将一部分主观恶性较小、目前需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放到社区内来执行刑罚,这样不但可以缓解我国目前的监狱拥挤的压力,还可以减少被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困难。因此,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

21、必要性。3.1.2我国社区试点工作问题突出,要求构建统一的该制度予以规制3.1.2.1在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执行的好坏关系到刑罚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和被矫正人员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因此必须有相关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和引导。在美国、日本等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很重视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保障。而在我国,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把社区矫正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但是它并不涉及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具体执行。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措施目前仍主要是由两院两部、司法部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来进行规定,不但效力等级低,而且内容粗糙,有的甚至互相矛盾。

22、这种立法现状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开展带来了不便,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来指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3.1.2.2 在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过窄今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到法律高度,并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该修正案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只限定在犯罪的范围内,并不包括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处以治安处罚等已经违法但是不构成犯罪的人员。而在国外由于犯罪体系与违法体系是一个体系,因此在外国相当于我国被劳动教养和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人员也被纳入了社区矫正的范围。比如在英国,吸毒人员就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之列。与

23、国外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和适用,我们应当适当予以扩大。3.1.2.3在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存在问题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有执法权但是不再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而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却要承担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了执法权与执行相分离的状况,这种执行现状对于我国具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非常不利。刚刚通过的刑法

24、修正案八中对刑法中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主体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它们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所依的“法”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就为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预留了立法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将执行主体与执行权合一,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3.1.2.4在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因为在社区中服刑的人员在完成每天的矫正任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因此在社区中服刑的人员的流动性比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员的流动性大,管理起来也比较困难。这就决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除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外,还

25、需要大量的志愿人员,以调动社会的力量来对其进行监督。另外,由于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时涉及到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危险性评估等内容,因此还需要吸收一部分律师、心理咨询师和医生。在国外,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不但包括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还包括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和大量的志愿者,在志愿者中律师、心理咨询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员占很大比例。与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构成相比,我国缺乏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而志愿者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来进行工作,因此将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纳入工作人员范围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他们的加入可以减轻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在我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人员中,大学生占

26、主导地位,律师、心理咨询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员较少,这些专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另外,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对如何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做出规定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种类、任职资格、职能与法律地位等,因此我国需要在这些方面作出努力。3.1.2.5在试点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的环节存在问题与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相比,在社区中服刑的人员虽然危险性较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危险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仍然可能会再次犯罪。因此,对他们进行危险性评估,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将一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放入社区,保护社区安全,维护社区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同和参与,另一方面可以针对被矫

27、正人员的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实现个性化管理,提高矫正的效率和质量。国外非常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身风险性评估这项工作,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并配备了专业人员,为了便于社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个性化管理,国外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细化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时的风险评估、矫正期间的阶段性风险评估和矫正完毕后离开社区时的风险评估。然而,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从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主要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但是由于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案件且其本身并没有丰富的风

28、险评估知识,所以要求他仅凭调查手中的案卷材料就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是不太现实的。此外,我国审前调查制度的缺失也给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3.1.2.6在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执行流程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构建一个衔接紧密、流畅的执行程序是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各个机构之间工作的紧密衔接可以减少漏管、脱管现象,使各个机构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流畅的执行程序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流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以保

29、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完成。3.1.2.7在试点工作的检查监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如果想保质保量的的完成还离不开外部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因为在监狱中服刑和在社区中服刑,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待遇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会想尽办法让自己在社区中服刑,这就为法院等有权决定社区矫正的机关提供了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的机会。另外,由于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还存在漏管、脱管现象,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此外,由于个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执法水平不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此时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出面对此予以纠正。在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指检

30、察院,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的检查监督方面还做的很不到位,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在检查监督方面的广度和力度。3.2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3.2.1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在2006年11月27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何金鹏: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实现途径,载广西师范大学,2009年,第5期。宽严相济可以理解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即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可能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或如不严惩可能会给社会埋下极大安全隐患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惩罚,甚至是判处死刑;而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即使不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也不会

31、对社会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的犯罪,要尽量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前文,可知拟构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要么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要么是经过监禁改造后他的主观恶性降低,社会危害性减小,要么是没有能力再危害社会,把他们由监内矫治改为在社区内矫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的要求。3.2.2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之一。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由于服刑人员就在社区中服刑,并不脱离社会,因此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满后重新融入社会,减少他们重归社会后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此外由于社区服

32、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除了服刑外还可以参加工作或者为受害人服务,这样有利于犯罪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减轻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怨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3.2.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构建该制度积累了经验,创造了舆论氛围自从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自从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确定为首批六个试点地区以来,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

33、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展开。截至2009年9月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这项统计还显示,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远比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比例低得多。其中,河北、内蒙古、安徽、重庆等省(区、市)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 袁飞:浅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江东论坛,2010年,第4期。这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是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无论是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取得的成绩,都为我国以后开展社区

34、矫正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参考依据,使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构建统一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可能。另外,由于我国刑罚一直以监禁刑为主,这种做法一方面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对其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使犯罪分子远离社区,有利于保障社区的安全。在这种做法的影响下,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将犯罪人投入监狱才能体现出对他的惩罚,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如果将其放到社区,就等于没有判处刑罚或无罪释放,自己的安全也没有保障。出于对自身及社区安全的考虑,在一些地区刚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遭到了当地人民的强烈反对,但是试点工作的开展用事实证明了如果采取措施恰当,即使是在社区内行刑也是可以保证社区安全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为社区矫正制度在

35、我国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构建4.1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有所涉及,但是由于它只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做出了规定,远远满足不了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抓紧时间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程序、矫正内容、检查监督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4.2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并参考国外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将其放入监狱进行矫正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或者不需要再进行监禁的

36、犯罪分子都可以在社区中进行矫正。根据这一解释我们除了将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三种犯罪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外还可以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已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他们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将其也纳入矫正范围。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狱内矫治,主观恶性已大大降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大减小,而且他们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一出狱很难对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很快适应,在他们出狱前先将他们放到社区内进行矫治,可以缩短他们再社会化的时间,增强他

37、们再社会化的能力,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被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时一般会遇到社会的轻视、就业上的困难和旧的不良环境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使刑满释放人员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甚至是重新犯罪,使监狱多年的改造努力前功尽弃。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因此我们可以把被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矫正范围,由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解决被刑满释放人员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弥补我国在被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方面的缺憾。我们还可以把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处以治安处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劳动教养是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又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施强制

38、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 王丽赟: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模式研究,载上海交通大学,2008 年,第7期。被劳动教养的人一般情况下主观恶性并不大,完全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而且由于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它的处罚程度严于刑事处罚,不合常理,因此它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承担矫治工作的机构,将被劳动教养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可以弥补它在这方面的不足。而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人员主观恶性也不大,对其进行社区矫治有利于其改正恶习。4.3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治安和刑侦工作,如果再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量的刑事执行工作会牵涉公安机关的大量精

39、力,加大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而且我国现在有很多学者都认为现行刑事执行体制不合理,要求对其进行改革,他们主张把刑事执行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执行体制。如果对刑事执行体制进行这样的改革,那么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具体执行不但变得合情合理,而且执法权与执行也将合二为一,这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而且刑法修正案八也为行政司法机关成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预留了空间。因此我国需要构建一个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执行机构的刑事执行体系,并在里面建立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具体构想为:首先,在司法部设刑事执行总局,由它来指导全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在刑事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

40、和社区矫正局。其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刑事执行局,具体负责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再次,在市、县、区一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最后,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司法所由专人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直接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考察、教育和服务工作 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笔者之所以建议在刑事执行总局下分设监狱矫正局和社区矫正局,使它们同属于刑事执行总局同属于司法部却不同属于一个局是因为它们同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同属于执行总局有利于统一管理,但是在适用对象、执行程序等方面它们又存在巨大差异,使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局有

41、利于它们分别负责相关工作,这样权责清晰,有利于避免出现两个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另外,笔者主张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把市县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划分为社区矫正执法部门、社区矫正人事部门和社区志愿者管理部门。它们分别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奖惩,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奖惩和对社区志愿者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司法一级则要根据刑罚的种类将社区矫正科划分为不同的室,分别负责本地区相应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4.4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参考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我国的试点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由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和志愿者三部分构成。社区矫正

42、专业人员又称社区矫正官,他们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享有执法权。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则相当于社区矫正官的助理,负责协助矫正官处理一些与执法权无关的事务,使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而志愿者则主要是指那些自愿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社会公众。社区矫正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判决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矫正方案,并通过走访、约谈、电话、书信、电子监控等方式对服刑人员予以监督,对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对表现不好的予以批评,对表现特别优秀或者行为特别恶劣的人员,要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奖惩决定。同时矫正官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服刑人员的档案和办理各种法律手续。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主要

43、任务则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能教育和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他们对社会、对生活的认识,同时负责给他们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帮助,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志愿人员的主要任务则是负责解决矫正对象所遇到的一些日常生活问题和组织他们进行公益劳动。因为社区矫正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所以矫正官必须具备很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我们可以通过选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的人员作为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把他们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则主要是由准专业人员组成,准专业人员主要是指律师、陪审员、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他们以兼职的形式参加

44、,领取一定的薪水。志愿者主要是由民间社会团体和一些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组成。民间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他们可以为社区矫正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弥补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财政支付不足。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的加入则可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缓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压力。为了提高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我国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志愿者征聘、培训、使用制度,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4.5建立风险评估机构并完善评估环节设置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我们可以选择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设置风险评估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选择在社会上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以行

45、政许可的方式成立,并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和引导。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和预测,为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提供依据。在风险评估机构中,除了要有专门的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外,还需要吸收一些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专家,由他们从心理、精神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建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前,需要委托审前调查机构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

46、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卢伟:行使社会调查制度之新探以“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8期。通过调查到的这些情况,法官再根据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动机和目的,综合考虑,然后决定对罪犯施行何种刑罚,是否需要社区矫正。另外,考虑到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因此笔者建议将审前调查程序的启动权赋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以便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只有那些自诉案件和法院认为应当判处非监禁刑而检察院没有进行审前调查的案件,才由法院启动审前调查程序,笔者认为这样更加合理。完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阶段性风险评估。首先要在入矫人

47、员进入社区后矫正工作开始前根据审前调查评估结果制定矫正方案,实现个性化管理。在对决定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还要定期对入矫人员进行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调整矫正方案。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即将解除社区矫正的时候,还要对他们进行一次评估。这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预测他们在解除矫正后再一次犯罪的可能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对其进行回访的频率。4.6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程序构建如下: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时,需要参考检察院提交的审前调查报告,如果是自诉案件或者检察院没有提交审前调查报告,法院则需要先委托审前调查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前调查,然后法官根据调查

48、和审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在交付前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在宣判或者作出裁定、决定时,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要告知其要在7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服刑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道,此外还需要将相关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并通知关押服刑人员的机构和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手续的交接和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交付之后在监狱服刑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作出,对在看守所服刑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要求其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要告知其要在7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道,监狱(看守所)还需要将相关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社区矫正机构,并通知法院和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服刑人员到矫正机构报道后,矫正机构要先为其举行一个宣告会,考虑到社区矫正的开放性,社区矫正宣告会除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外,还需邀请社区公众代表、服刑人员近亲属参加。宣告会首先要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分别由社区服刑人员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社区服刑人员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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