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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5.1 供应商管理制度
5.1.1 供应商管理规定
以下是某企业制定的供应商管理规定,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供应商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着以下3个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1.使对供应商的管理有章可循。
2.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激励供应商提高供应质量。
3.定期与供应商进行互访,保持良好的供应关系,保证本公司采购的顺利进行。
第2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有关供应商管理的相关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 管理职责
本公司供应商管理由采购部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2章 供应商管理原则和相关制度
第4条 供应商开发原则
1.供应商开发程序包括供应商资讯收集、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供应商接洽、供应商问卷调查、样品鉴定、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供应商开发的基本准则是“QCDS”原则,也就是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5条 供应商调查原则和管理制度
1.由采购部牵头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分别对供应商的价格、品质、技术、生产管理等作出审核,选出合格的供应商。
2.供应商调查必须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免本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6条 供应商考核与监督原则
1.与供应商签订合约之后,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2.供应商考核结果将用于对供应商的评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以帮助落后供应商进行改进,激励供应商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时解除与不合格供应商的供应合作协议,增加合格供应商的供应。
第7条 供应商关系管理原则
采购部必须与供应商保持一定频率的互访,以促进与供应商建立起战略关系,保证其对本公司的战略供应。
第3章 供应商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8条 考核对象
凡列入我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所有供应商均为本公司供应商监督与考核的对象。
第9条 考核项目
采购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格供应商就品质、交货日期、价格、服务等项目作出评价。
第10条 考核频率
1.采购专员应负责对关键、重要材料的供应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对普通材料的供应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2.采购专员负责对所有供应商每半年进行一次总评,列出各个供应商的评价等级,依照规定进行奖惩。
3.采购主管负责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流程和供应商调查相同。
4.如果供应商出现品质、交货日期、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可以随时对其进行复查。
第11条 考核标准
采购部在进行供应商考核与评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6个方面的标准,择优选取。
1.供应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必要的资金能力。
2.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且通过质量管理认证。
3.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先进,能否进行弹性供货。
4.是否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本公司的连续需求以及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
5.是否有具体的售后服务措施并且令人满意。
6.之前供应的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我公司的要求。
第12条 考核方法
1.主观法
主观法根据个人印象和经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的依据比较笼统,适合于采购人员在对供应商进行初评时使用。
2.客观法
客观法依据事先制定的标准或准则对供应商进行量化考核、审定,具有包括调查表法、现场打分评比、供应商表现考评、供应商综合审核以及总体成本法等。
第13条 评分制度
公司对供应商试行评分分级制度,对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包括质量、交货期、服务、价格水平等各方面的内容。
第14条 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应由采购专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考核评分以及相应级别处理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考核结果处理表
级别
分值
奖惩情况表
A级
90分及以上
酌情增加采购,优先采购,特殊情况下可办理免检,货款优先支付
B级
80~89分
要求其对不足的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其采购策略维持不变
C级
70~79分
减少对其的采购量,并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部对其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正常采购
D级
69分及以下
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终止与其的采购供应关系
2.对评价考核为B级和C级的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辅导,D级供应商如果想重新向本公司供货,应重新按照新供应商选择的流程对其作调查评核或令其参加本公司招标。
第15条 交期监督
采购专员应对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交货期监督,要求其准时交货,同时记录由供应商原因引起的分批发运而造成的超额费用。
第16条 质量监督
1.采购部应对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质量监督,由质量部和采购部对合格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作记录,出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对供应商提出警告,连续两批产品均不合格时,应暂停向其采购。
2.责令不合格供应商查明原因并提高产品质量,如果有所改进,再另行决定是否继续采购。如果供应商不能在限期内提高产品质量,则由采购部经理报总经办批准之后,终止与其合作。
第17条 终止合作
1.对于即将终止合作的供应商,应由采购专员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在得到供应商理解的基础上,与供应商明确公平的解约方案,以便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2.解除合作关系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合理的时间安排,双方的责任包括对已经发生费用的结算、合约中保密条款的遵守等。
第4章 供应商互访与维护
第18条 互访制度
采购专员应对其负责的供应商进行维护,经常与供应商进行互访和检查,以便增强彼此间的交流合作、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和产品发展趋势。
第19条 互访频率
采购专员对销售规模较大的A级供应商必须保证3次/月的互访,对B级供应商保证2次/月的互访,对C级供应商保证1次/月的互访。互访中应当沟通双方的合作状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交流各自企业的信息并提出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第20条 互访形式以及要求
1.电话互访,限于日常性事务沟通。
2.上门拜访,限于专项任务及重点问题。
3.大型商务会晤,限于整体策略性、方向性、规模性的洽谈。
第21条 互访标准
采购专员与供应商进行互访时应遵循以下7条标准。
1.采购专员外出拜访供应商必须经采购部经理以上人员同意。
2.采购部经理、采购主管需要指导采购专员拜访供应商,并定期参加商务会谈。
3.确保与供应商间的信息沟通,包括产品信息、市场信息、销售信息等。
4.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5.注意外出拜访时的个人着装。
6.高级客人来访时,采购部门人员应做好接待工作,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做好桌牌、资料的展示、检查幻灯片及礼品等是否布置到位。
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正式商务谈判时必须填写备忘录并建立档案。
第22条 其他形式的供应商维护
1.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2.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第5章 供应商档案管理
第23条 建立供应商档案
为了便于管理,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建立资料档案,由采购部设专人管理供应商的档案资料。供应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下图所列的9项内容。
1.供应商调查表
2.供应商产品价格登记表
3.供应商企业资料
4.供应商采购合同
5.供应商洽谈登记表
6.供应商顾客投诉登记表
7.供应商顾客服务登记表
8.供应商销售业绩分析表
9.优秀供应商综合评估表
供应商档案资料应包含的内容
第24条 收集供应商资料
1.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由采购专员将该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2.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由采购主管定期催办。
3.整理的档案应包括涉及该供应商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也应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
4.公司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任采购专员应尽快补齐相应材料,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25条 变更供应商档案
若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责任采购专员应及时要求其向采购部提供书面报告,并及时更新供应商档案资料。
第26条 查阅供应商档案
相关人员在调阅供应商档案时,应先向采购部经理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完之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6章 附则
第27条 本规定的制、修、止
本规定由采购部制定,经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后,呈请总经办批准后生效,修订和废止亦同。
第28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5.4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5.4.4 商业贿赂处理办法
以下是某企业制定的商业贿赂处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商业贿赂处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规范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3条 名词解释
1.本办法中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购买供应商商品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我公司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3.本办法所称明示和如实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2章 商业贿赂的界定
第4条 财物贿赂
1.供应商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单位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属于财物贿赂。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第5条 其他手段贿赂
供应商对本公司采购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其他手段贿赂。
第6条 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销售商品的目的。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7条 受贿行为的界定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 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本公司接受折扣必须由财务部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9条 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了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竞争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3章 商业贿赂的处理
第10条 对供应商行贿的处理
若发现供应商以行贿手段销售商品的,应当停止向其采购,并进行相关调查。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能够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对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处理
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规定其三年以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应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对其采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12条 对采购人员受贿的处理
1.本公司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供应商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同时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应令其将非法所得上交工商管理机构,并予以解雇,对其永不录用。
2.采购人员非法收受贿赂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上述各种处罚外,还应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3.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13条 对采购人员收受回扣的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罚方法同第12条。
第14条 对知情不报的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的,公司给予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15条 对主动坦白的处理
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公司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呈报司法机关实情,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16条 采购稽核小组违规处理
1.采购稽核小组负责检察采购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如采购稽核小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永不录用。如采购稽核小组成员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采购稽核小组成员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供应商和采购人员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的,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4章 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的制、修、止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总经办批准生效。法务部对本办法有解释、修订的权利。
第18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5.5 采购管理流程设计
5.5.1 采购管理流程
部门
步骤
总经办
采购部
采购计划与预算控制
供应商
其他部门
分析汇总请购单
提交采购需求
制订采购计划
协助选择
审核
编制采购预算
开发供应商
调查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供货
采购档案管理
开始
评估、选择供应商
协助选择
采购谈判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
供应物资
验收物资
审核
物资入库
结算、支付
监督
协助
工作总结与
供应商评价
资料分类管理
结束
提供报价等资料
5.5.2 供应商选择流程
部门
步骤
总经办
采购部
供应商开发
其他部门
供应商
竞争市场分析
收集供应商信息
初步筛选
汇总分析结果
组织现场评审
协助
供应商调查
询价和报价分析
确定供应商名单
开始
发放《供应商调查表》
提供信息
资料汇总和分析
协助
是
发出询价文件
提供报价
否
报价分析
综合评价
审批
签订合同
谈判
协助
结束
是否现场评审
协助
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6章 中小企业生产管理制度设计
6.2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6.2.3 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达到以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本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维护设备。
2.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保证设备长周期、安全稳定地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2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生产部下属车间、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等各项工作,均依照本制度进行办理。
第3条 管理职责。
设备保养与维护工作中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如下图所示。
1
设备管理员
设备使用人员
设备主管
1.根据设备特点制订设备保养计划
2.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设备保养方面的培训
3.监督设备保养责任制的落实
4.监督指导设备的保养工作
5.定期检查设备的保养工作并进行评比
1.掌握设备的运转状况
2.负责完成设备的临时、简单的维修任务
3.监督、指导操作人员对设备的保养
4.定期检查设备的保养状态并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
5.负责备用设备的养护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2.负责设备的润滑工作
3.负责设备的清理、清扫工作
4.监测设备的运行,遇到问题及时检查并上报
2
3
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职责
第2章 设备日常使用规定
第4条 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编写《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发放给各使用部门,同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让其操作。
第5条 在日常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遵循的规范如下。
1.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乱修、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员的机器零件和工具,非本岗位作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设备。
2.设备使用人员发现设备有严重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上报班组长处理,班组不能处理的,报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同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的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4.对设备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设备造成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第6条 使用部门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各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考核。
第7条 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而致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的作业人员,要酌情给予其所在车间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3章 设备检查管理
第8条 日常检查。
1.设备使用人员为日常检查的责任人,每日负责对设备进行1次或数次检查。
2.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设备日常检查的具体办法,规定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工具、频率等事项。
3.设备使用人员依据日常检查办法的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记录于《日常检查记录表》中。
第9条 定期检查。
1.设备管理人员为定期检查的责任人,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工作。
2.生产部经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设备检查办法,规定定期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工具、周期等。
3.设备管理人员应将定期检查的时间通知设备使用人员,并告知其必要的联络事项。
4.设备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设备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设备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品质。
第4章 设备保养管理
第10条 设备保养的准备。
1.设备管理人员应编制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将设备的保养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
2.设备管理人员应提前制作好设备的保养流程卡片及润滑卡片,并准备好设备养护的工具及用品。
3.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保养规定等,达到“三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故障)的要求。
第11条 设备的节假日保养。
遇节假日,作业人员应清洗设备、清除油污、进行润滑及环境清理,并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12条 为使设备保持最佳的技术状态,公司实施设备的三级保养,具体操作及说明如下表所示。
设备的三级保养工作说明
保养分类
保养频率
责任划分
操作要点
日常保养
每日班后小维护,每周班后大维护
由作业人员负责
1.认真检查设备使用和运转情况,填写交接班记录
2.擦洗清洁设备各部件,定时加油润滑
3.随时注意紧固松脱的零件,调整消除设备小缺陷
4.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工件、附件是否放置整齐
一级保养
设备运行一个月
以设备使用人员为主,设备管理人员配合进行保养
1.拆卸指定部件、箱盖及防尘罩等,进行彻底的清洗
2.疏通油路、清洗过滤器,更换油线、油毡、滤油器、润滑油等
3.补齐手柄、手球、螺钉、螺帽、油嘴等机件,保持设备的完整
4.紧固设备的松动部位,调整设备的配合间隙,更换易损件及密封件
5.清洗导轨及各滑动面,清除毛刺及划痕
二级保养
设备运行半年
以设备管理人员为主,使用人员参与进行
1.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解体检查,调整、修复和更换磨损零件
2.检修电器箱、修整线路、清洗电动机
3.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对其精度、性能、安全、控制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核对
第5章 特殊设备的保养
第13条 特殊设备包括精密、大型、稀有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应不断改善特殊设备的使用环境,使其满足特殊设备的运行要求。
第14条 特殊设备保养要求。
1.在特殊设备的日常保养中不得随意拆卸部件,特别是光学部件,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保养。
2.特殊设备保养中所使用的润滑品、擦拭材料及清洗剂等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使用,不得随意代替。
3.若特殊设备在运行中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进行处理,不允许带病运行。
4.在特殊设备不工作时,应将整机或关键部位罩上护罩,如果特殊设备长期停用,必须定期对其进行擦拭、润滑及空运转。
5.对于特殊设备的附件及保养工具,应设立专柜妥善保管并保持清洁,防止丢失和锈蚀。
第15条 特殊设备保养的“四定”原则。
1.定使用人员,此类设备的使用人员应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稳定,无故不得更换。
2.定操作维护规定,由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技术部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并严格执行。
3.定保养计划及备件,由设备管理人员根据每台设备对生产的影响分别确定每台设备的保养计划及方式,同时保证设备维修时备件的及时供应。
4.定检修人员,此类设备的维修人员应固定,以便熟悉、积累此类设备的检修经验,从而可以快速、准确地处理问题。
第6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其解释权、修订权归生产部所有。
第17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6.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3.3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生产经营管理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办指生产部安全办公室。
第2章 生产安全培训
第4条 生产部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部安全办负责进行,各车间、班组安全培训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5条 新进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接受所在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进入操作岗位。
第6条 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公司需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7条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1.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公司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8条 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两周之后,安全办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对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3章 劳动场地安全管理
第9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10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必须平坦、顺畅,确保有足够的光线,在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设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1条 对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2条 要定期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4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4条 对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和改造。
第15条 定期对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作业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日志的记录。定期送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6条 设备放置位置应安全可靠,并保证具有合乎作业人员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的活动空间。
第17条 设备的操作区域应能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
第18条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设备,应对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他作业人员接触。
第19条 设备上应置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设备使用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标准。
第20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4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对于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于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21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引进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相关安全法规要求。
第5章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
第22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23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24条 需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生产部部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主任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安全主管和生产部部长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主任及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6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25条 生产部安全办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发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降低职业病的危害。
第26条 生产部安全办应负责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27条 安全办负责做好生产部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28条 每年定期组织车间班组的一线员工进行体检,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上报总经办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29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应对特殊工种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全补贴。
第7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30条 安全办必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以了解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的生产环境、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
第31条 安全办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保证1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4次,每周保证1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从事特殊工种和操作特殊设备的员工应每天进行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32条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安全办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要求各车间班组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8章 安全奖励与惩罚
第33条 对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为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所提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对事故抢险救灾有功的。
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的。
6.被评为省、市、局、工厂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34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应予处罚。
1.安全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却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35条 处罚类型。
1.经济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30%~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
2.行政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37条 本制度施行后,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6.4 车间班组管理制度
6.4.3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生产车间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各生产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全体人员,具体包括各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第2章 人员管理
第3条 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车间人员说普通话,严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和脏话。
第4条 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带有地方观念,禁止拉帮结伙。
第5条 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工牌,穿工装,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第6条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车间如需晚上加班,需要车间主任向生产部经理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7条 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召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需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8条 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请假程序逐级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9条 工作时间内,车间主任、质量检验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可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相互串岗。若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车间主任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0条 在车间遇到公司的客户参观或高层领导巡查时,车间人员要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
第11条 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的命令或工作分配。
第12条 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在作业过程中吃食物、吸烟、看小说、看报刊、聊天、听歌、嬉戏打闹、打架、私自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吸烟区。
第13条 作业时间禁止亲友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及公司以外的人员在车间玩耍或接触设备、仪器等,由此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员工自行负责。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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