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群众满意是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
的最重要标准
————试论改革综治考核制度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中央综治委在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改进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增强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科学性、操作性,充分发挥考评的推动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目标考核制度来源于企业的目标管理(又称成果管理)。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出现于美国,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该制度能够使组织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制度正是运用目标管理模式,对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治安履职方面情况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与集体、个人利益挂钩的方式,促进地方社会治安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综治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对激发各地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综治部门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治安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固有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弊端也日益显现:考核体系愈发复杂,考核功效性愈发下降,被考核单位负担越愈发沉重,功利性、形式化趋势不断加剧。实事求是地说,现行综治考核体系如果再不加以改革,必然会脱离实际,走向僵化,成为典型的“为考核而考核”的形式主义。
目前综治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综治考核工作的实践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考核体系设定和具体操作两个方面。首先从考核体系设定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考核范围过大 综治考核制度通过近些年的发展,其考核范围不断扩大。现行考核范围已从相对狭义的社会治安问题扩大到诸如法院执行难、卫星接收仪整治甚至于交通管理等广义社会专业管理领域,并且还在不断扩展。一些地方纳入综治考核的各项专门工作已达二十余项,每一项专门工作都要求设定一个独立完整的考核体系,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安排固定的工作人员。
考核项目过细 一些考核项目越拆越细,如研究综治工作细致到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综治委、五部委等每年各要召开四次以上的会议研究综治工作,并且对参会人员规格、数目、会议内容都做了较详细的要求;在案件的考核项目中,将案件细化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又拆分为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可防性案件等,根据作案人情况又分为青少年、重新犯罪人员等等,在评分时,又设置了分类案件升降率、破案同比率、人均破案率及相互之间的牵制换算比率等一系列复杂记分方式。
考核项目重叠 综治考核和平安考核现在同步进行,没有界定和理顺两者关系。有关材料综治考核和平安考核要做双份档案。各专门工作之间为体现各自一块工作的重要性,任务竞相加码,考核体系交叉重复,内容互相涵盖牵制。对经营性、实体性单位照搬硬套机关单位的考核标准,综治及各专门办公室对口考核接待任务过于繁重。同时,文明办、妇联等有关部门也在开展各自一套内容却相近的创建考核,往往是这方唱罢、那方登场,容易引起被考核单位疲倦感和抵触。
工作功效弱化 衡量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好坏,最具体的体现应该是: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作为具体考核数据的案件同比情况、群众安全感及对社会治安满意度应该成为综治考核体系的重中之重,但是,随着综治考核体系的不断膨胀和复杂化,这些最根本的考核项目占分比例日益压缩,相关项目分数占综治考核总分有的仅能达到十分之一左右,其余分数被大量内业档案等形式化内容所占据。
过于突出附加项目 加强宣传工作、突出工作创新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分数设置上不宜偏颇。一些地方在考核项目设置上过于突出宣传工作,这就会导致一种奇怪现象:一个地区社会治安混乱、案件高发,但该地综治部门加大工作宣传创新力度,完全可能在年度综治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同样,工作创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工作,而不是玩噱头,拼分数,由于引导的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不抓基础工作,专攻工作“创新”的现象,一些工作华而不实,甚至弄虚做假、劳命伤财。
从考核的具体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以评代考走过场 现行综治考评原则是: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评估相结合,综合评比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但在实际考评中,主要体现还是年底考核评分上,在考核形式上,以听汇报、看档案为主,在短短的几小时之内想对一个地方社会治安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个人感情的好恶,就会对考核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这种考核方式,各地为在考核组面前体现平时工作,集中在形式做文章:档案包装上愈发精致,选点考核上愈发精巧,接待上规格愈发提升,公关技巧上愈发创新。这样一来,综治考核的作用严重流于形式,不利于检验社会治安真实状况。
考核结果运用不足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通过考核可以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被考核对象的问题及其与优秀者之间的差距,帮助研究原因,解决问题。这样即可以帮助被考核对象提升工作水平,也可以显现出考核的公平性。这才是考核真正的作用所在。但是,在实践中,考评结果常常是不明确的或者是互相不公开的,这即增加了考核结果内部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利于促进工作。
基层负担过重 仅纳入综治考核的各项专门办公室考核就达二十余项,加之综治主体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及各类创优创模考核,各项考核均有自己独立完整的考核体系,综治考核已经成为基层各类考核中最为庞大的一项系统考核类别。乡镇相对专职的综治干部不过一至两人,仅完成这二十余项目标考核所要求的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就是一个不轻的任务,要承担如此庞大复杂的各类综治考核目标任务,基层不堪重负。
综治考核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其他考核制度一样,综治考核制度本身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和惰性:综治考核制度用相对标准而非绝对标准考核一个地方的绩效,造成的结果不是鼓励各地达到绝对标准,而是强调之间的恶性竞争。这样就会出现这几种现象: 一、为了获得理想的考核排名,不是努力提高自身工作实绩,而是钻考核细则的空子,玩花样,拼分数;二、综治考核采取的总体评价体系,各地为了减少减分项目,采取技术性手段处理甚至瞒报一些治安发生数据;三、综治考核中采取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评价方法,可能出现讨好直接主管的局面,从而产生唯上政治,于工作实绩原则不符;四、因为考核注重的常常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一些受基础和经济条件限制的地方,势必会有不公平感产生。而对评价制度的不公平感则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负面情绪、态度和行为,从恐惧、沮丧、士气低落到愤怒甚至悲哀;从而不情愿做与自己考核名次没有直接关系的“闲事”;五、考核制度的长期频繁使用可能在强烈竞争氛围下,导致综治工作人员的身心疲惫,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感受到无趣和不适,而产生走人的想法,不利于鼓励基层综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工作方法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规律、促进工作进步,改革的根本作用正在于此。现行综治考核制度是典型的“主动考核”模式,即主动设定许多条框,要求下级对号入座、按图索骥,这种考核模式容易制约下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是一种典型的“对上负责”考核模式。因此,现行综治考核制度改革方向应该是:变“主动考核”模式为“被动考核”模式。改“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与“对上负责”相结合,将考核方从裁判角色改为帮助被考核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老师角色。具体的说就是,设定简单考核目标(秩序好、发案少、群众满意),给予下级充分的工作自主权,让其能结合本身特点采取工作方法,达到预定目标(即绝对目标)即定合格,考核结果评判宜采取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等级评价方式。改革应确立三项原则:一群众满意为主,上级评价为辅原则;二、精简考核体系,减轻基层负担原则;三、看实绩,轻形式原则。
综治考核制度改革的重点
让群众成为考核的主体 现行综治考核体系的设置过于体现“对上负责”,而作为地方治安实际承受者的群众却没有多大发言权,这很容易造成工作和实际脱节。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不是体现在各类组织建立了多少,高科技设备投入了多少,文章发表了多少,而是社会秩序是否正常,案件发生率是否下降,最主要的就是群众是否满意。从实际工作和可操作性来看:科学的群众安全感调查最能体现群众满意度。因此,应当大幅度提升群众满意度在综治考核体系中的比重,这是最能体现工作成绩好坏的标尺,也是最难弄虚作假的。
减少考核项目 基层所承受的考核涉及经济发展、计划生育、党建等等几十项,综治考核只是其中一项,如果单项考核体系就十分庞大,其结果不是压垮基层就是逼其疲于应付,正如民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人少,基层往往一人承担多项考核任务,平时还要从事的与群众直接联系的具体工作。所以,应当坚决摈弃部门利益,大刀阔斧的减少综治考核项目,将结果容易了解和掌握的工作坚决剔除考核体系。
科学配置考核体系 促进工作是考核制度存在的唯一目的,考核体系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这一思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考核项目,优化体系配置。在综治考核制度建立并运行多年之后,原本设置的诸如强制性要求召开几次会议、培训多少人次等等考核项目已经明显形式化;在案件考核项目设置上,拆分项目过细,彼此之间概算也过于复杂,治安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总体案件的发生同比率体现出来,因此,在项目配置上应充分考虑这一特点,采取抓大放小、简单配置的形式,将政法部门的具体业务性数率剔除出去;在工作创新考核项目中,要将创新方式和工作成效结合起来,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是可行的、合理的创新才能够予以认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的所谓创新。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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