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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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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⑶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市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⑷3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⑸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 盐城工学院学校办公大楼 1.2建设地点: 盐城工学院校内 1.3建设单位: 盐城工学院基建办公室 1.4总建筑面积:6000m2 1.5建筑层数、高度:地上5层;建筑檐口高度16.5米 1.6建筑结构形式:现浇框架结构 1.7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1.8防火设计的建筑分类为二级 1.9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 招标范围 2.1 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图纸范围内全部土建工程 2.1.1建筑工程 本工程土方报价按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如需降水、护坡、放坡等报在措施项目中,由施工单位根据地勘报告等自行考虑; 2.1.2初装修工程 A、本工程门厅、楼梯间、会议室、办公室、卫生间、清洁间、走廊部位的装修; B、外立面、屋面做到位; C、工程中的门窗全部做到位。 2.1.3弱电工程 含电视、电话、网络、安防、火灾报警等,只做预留预埋及其预埋部分的穿带线; 2.1.4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空调工程只做预留预埋。 2.2 凡与室外相连接的管线均做至出楼2.5米处。 2.3 除上述承包范围外,具体还应参见《招标答疑》(若有) 、工程洽商记录等投标参考文件。 2.4 招标人将按照《招投标法》和北京市建委有关专业分包的文件规定将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项目进行招标。 2.5 本次招标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如下: 2.5.1电梯设备及安装维修工程。 2.5.2通风空调工程(采用地源热泵方式)。 2.5.3变配电工程。 2.5.4消防工程:火灾报警、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 2.5.5弱电工程:电视、电话、网络、安防 本次招标范围报价,根据甲方指定分包项目,一次性考虑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脚手架、水、电、垂直运输、临时住房等),配合费一次包死,总包不得再向分包收取任何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3. 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2014 年 03 月 03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 年 03 月 03 日。 总包编制计划时,应将所有分包工程考虑在内,使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3.2投标人可以在坚持其报价的前提下,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前款规定的计划竣工日期予以提前。 4. 工程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1.1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篇《主要技术标准、要求及图纸目录》; 4.1.2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第四篇《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中规定的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本招标文件《主要技术标准、要求及图纸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则按⑹国家标准 执行。 5.招标方式 5.1本工程采用⑺公开招标方式。 6. 合同形式 6.1本次招标工程采用⑻可调总价合同。 7. 资金来源 7.1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已到位。 8.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8.1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条件 8.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且具备建设部颁发的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证书的,已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8.1.2拟委派的⑽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性合格条件。拟用于本工程的其他人员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合格条件的; 8.2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刻意隐瞒所报资料的真实性或投标期间在施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招标人将保留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权力; 8.3投标人应选择资格预审中已被通过的拟投入人员,确保他们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并保证一旦中标能按时进场。 8.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⑾资格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9. 现场踏勘 9.1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参加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踏勘,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9.2在现场踏勘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9.3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自备交通工具,食宿自理,人数限定为3人。 10. 投标费用 10.1 ⑿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该费用。 11. 投标答疑 1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0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答疑。 11.2答疑的目的,是⒀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图纸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以及现场踏勘后,所有可能提出的问题 。如果投标人在理解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计算等方面有疑问而未在答疑期间提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标人(中标人)负责。 11.3投标人应在2014 年 01 月 28 日以前,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以⒁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传真提至招标人,招标人将据此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其正式书面答复以传真的形式发给提出问题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后,须立即向招标人确认签收。 12. 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 12.1招标人提供现场地质勘察资料等资料供查阅。 13. 语言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13.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 用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的内容 15.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文件: ⒃ 第一篇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篇 合同条款 第三篇 合同格式 第四篇 主要技术标准、要求及图纸目录 第五篇 工程量清单 第六篇 投标文件格式 15.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招标文件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5.3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责任由投标人人自行承担。 15.4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应承担因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16.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1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2014 年 01 月 15 日 17:00 时前向招标人提出,将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传真送达至招标代理处或招标人处。 16.2招标人在2014年01月16日,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充文件方式送达所有的投标人。 16.3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16.4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于2014 年 01 月 16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5日之前,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向投标人发出的修改文件以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 17.2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7.3招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在必要时可通知投标人推迟《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的方式确认通知招标人已收到该通知。 18.如果招标人前后发放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互抵触,则 以⒅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第三章 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由商务部分和⒆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8.1.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篇) (2)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附录(格式见第六篇); (3) 工程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篇 ); (4)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B.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需附职称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C.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5)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7) 投标报价说明; (8) 投标报价汇总表 ; (9)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10)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1) 措施项目报价表; (12) 其他项目报价表; (13)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4)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8.1.2 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本次招标不包括] 18.1.2.1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1) 施工方案 (2)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3) 劳动力计划表; (4)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自行设计); (5)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6) 施工总平面图; (7) 临时用地表; (8) 现场电力、用水需求计划表(自行设计)。 投标人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部署、现场组织机构、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拟用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计划(不可出现企业及人员姓名)、分包计划、临时用地表、现场电力、用水需求计划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文明、绿色施工措施、消防保卫体系及措施等。 18.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8.1条规定的内容, 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的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 18.3为了保证本次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各种证件、授权委托书的(20)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8.4本工程不需要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 19. 投标报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略 20. 投标货币 20.1本投标工程的投标货币一律采用(22)人民币,支付货币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1.1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23)60日历天。 21.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2. 投标担保 22.1本次招标无投标担保。 2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无效。 23.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25)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4.1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密封。 24.2投标函部分及商务标部分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分正、副本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24.3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24.4投标文件密封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封条(必须带盖章标识),在投标文件袋每个开口处密封,在每个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印章各两枚。 24.5技术标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暗标”部分,除正本的封面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所有副本的封面、封底和侧封必须是完全空白(采用A4白色复印纸)。 “暗标”部分的所有正、副本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本次课程不做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1) 全文采用MICROSOFT-WORD2003打印; (2) 纸张:A4白色复印纸(70g); (3) 字体:宋体; (4) 字号:(1)标题:三号(2)其他:四号; (5) 行距:固定值22磅; (6) 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7) 不允许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8) 各章节的图表统一装订在全册的最后,按章节次序排列;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9) 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10) 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24.6 电子版(光盘)的内容必须与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密封和盖章要求同前。 25. 投标截止时间 25.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7项规定的地址和时间或据本须知第17条规定所推迟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6. 迟到的投标文件 26.1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予以(26)拒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7.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7.1在(27)2014 年 01 月 20 日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该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7.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必须按照本须知2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在外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7.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28. 开标 28.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8)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8.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2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准时到场,并在签到表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8.3开标会由(30)招标人主持。 28.4在开标会上,首先由(31)投标人代表及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将当场对已签收的所有投标文件正本进行开封,并核查各投标文件的包封、签署、投标文件内容等有关情况,以确定其完备性。 28.5在进行上述核查后,将宣布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称,并同时宣布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标明的投标函。 28.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函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函的内容;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人须在(32)开标记录上上签字。 28.7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9. 过程保密 29.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投标人的排名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分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0. 初步评审 详细内容见本文件附件一《评标细则》。 31. 初步修正 详细内容见本文件附件一《评标细则》。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在评标阶段,(33)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其补充某些资料,包括单价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32.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委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 3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33.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招标评标采取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并向招标人提出(34)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次进行谈判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33.2招标评标综合定量评标法具体办法见本须知附件 第六章 合同的授予 34. 合同授予的条件 34.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已获得招标人发出(35)的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 35. 招标人的权利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 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通知书是(36)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即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已落标。 37. 履约保函 37.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1份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有效的(37)履约保函。 37.2中标人取得保函所需的相应费用,应计入投标总价。 37.3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投标人提交1份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有效的支付保函。 3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8.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8)30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38.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则可宣布其(39)中标无效。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确定的中标人。 38.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9.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9.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9.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9.3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函,凡泄漏标函、哄抬标价损害国家和招标人利益的,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9.4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40)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编制依据 1.1 招标人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评标办法适用 2.1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评标方法 3.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采用(2)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 4.1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4)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以及招标人代表人数、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2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4.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当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原则 5.1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a) (5) 客观、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b)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c)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评标依据 6.1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b)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c)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d)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e)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6.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工作原则和纪律 7.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6)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7)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8)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7.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9)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评标程序 略 评标准备 9.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声明 9.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加评标。 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9.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0)(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9.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9.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9.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a)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b)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c) 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d)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e)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f)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g)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h)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9.3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a)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b)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c) 开标会记录; d)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设有); e)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 f) 评标表格; g)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3.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 (11)(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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