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变配电站(室)安全技术规程
一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站(室)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二 主要危险源
序号
危险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易引发事故
1
高低压配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短路、打火等故障,引燃周围易燃物。
火灾
2
油浸电力变压器渗漏油、油温过高同时超温报警装置失灵,遇电火花。
火灾
3
未按要求对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测,变压器保护接地失效,人员违规操作。
触电
4
维修时操作不当,人员接触未放净静电的电容器的电极。
触电
5
绝缘安全用具未经过定期检测,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人员使用时发生漏电。
触电
6
人员未经过培训掌握电气作业技能,作业过程中处理失误。
触电
7
在电气作业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造成电气事故。
触电
8
非自愈式的电容器维护不当,严重膨胀变形,且保护装置失灵。
爆炸
三 依据的法规标准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适用章节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四、六、七条
2
GB 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二章
3
GB 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1.4-9、3.2.7-11、3.3.1-7
4
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二章、4.2.7,4.2.9、5.3.1-5.3.5
5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6.11-13、6.16-23、8.2、8.4、10.6-11
四 安全技术规程
项目
主要安全技术要求
备注
管理
要求
1.高/低压配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人员应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内部上岗证;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还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分别从事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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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更新及保存各厂区高压供电系统图、高压和低压电力配电图及继电保护控制图、各厂区的供电系统平面布置图、高低压变配电设施的平面布置图、土建设计、设备安装图,应注明变配电所位置;及时更新和保存变压器室的平面布置图、安装及贮油池和排、挡油装置的土建设计、设备安装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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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存降压站、中央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的接地网络和接地体设计施工的地下隐蔽资料;保存高低压配电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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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存各种试验和测试记录,包括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和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的本周期预防性电气试验和测试数据(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等项目),保存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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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配电站(室)须建立登记制度,进入变配电室人员须进行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作业环境和
设备要求
6.变配电站(室)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站(室)内无漏雨、无积水;独立变配电站(室)位置与有爆炸危险生产装置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 m,与普通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 m;变配电站(室)周围应有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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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无遮拦裸导体至地面,10 KV应为2.7 m;35 KV应为2.9 m;屋外配电装置场所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 m的围栏;屋内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无遮拦裸导体至地(楼)面,10 KV应为2.5 m,35KV应为2.6 m;所有遮拦、围栏、阻挡物、屏护和外壳等装置,应满足机械强度及稳定性、刚度和PE连接可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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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配电站(室)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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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电室和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通向变电室外部的门和窗、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空洞、架空线路及电缆进出口线路的穿墙透孔和保护管等敞开部位,均应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或其他建筑材料,网孔应小于10 mm×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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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配电设备所在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通过;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动力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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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变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应铺有符合标准的绝缘垫或绝缘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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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变配电站(室)应配置与实际设备相符的操作模拟板或操作模拟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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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变配电站(室)应配有适合扑灭E类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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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压配电设施应挂明显醒目的“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变压器室、车间内及露天变压器安装地点附近,应设置标明变压器编号和名称、电压等级的标牌,并挂有明显醒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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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应在低位区安装缺氧和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器,并定期检验,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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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独立的变压器间,建筑耐火等级应为1级、变压器间的门应能向左右各打开180°,不应开设窗户;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后壁、侧壁的最小净距,1000 KVA及以下为0.6 m,1250 KVA及以下为0.8 m;与门的最小净距,1000 KVA及以下为0. 8 m;1250 KVA及以上为1 m;高压侧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 m的固定遮拦,固定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 mm×40 mm,移动栅栏应选用非金属材料,高度不低于1.7 m,栅栏最底栏杆至地面的间距不应大于0.2 m,其安全距离不变;栅栏或遮拦的门应装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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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有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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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设置于变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 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 mm×40 mm;变压器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 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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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应在专用房间内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和降温散热措施。
20.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电容室门应向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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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要求
21.变配电站(室)的高压配电装置应是具有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防止带地线合隔离开关、断路器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五防”功能的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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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安装牢固、清洁无裂纹、无放电闪络痕迹;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N排、PE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母线温度应低于70℃,在端头不应有温度过高形成的变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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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变配电设备、变压器和电容器等运行在允许范围内;计量、指示仪表显示符合实际情况;安全连锁装置、继电保护、灯光信号等显示正常有效,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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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外壳温度不高于60℃;充油电容器外壳应无异常变形,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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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油浸式变压器上方的防爆隔膜完整符合要求,吸湿剂无明显受潮变色;变压器不渗漏油,游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油温指示清晰,上层温度低于85℃,具有超温报警装置的,应确保完好有效;冷却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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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活动
26.高压变配电设备和变压器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应接近故障点4 m以内;室外不应接近故障点8 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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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变配电设备停电或部分停电检修应执行“工作票”, 停电、验电、接地等作业时,应悬挂标示牌;进行低压带电作业、高处作业的,应设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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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配电装置的正常倒闸操作应执行“倒闸操作票”,并设监护人;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先进行操作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并补填倒闸操作票;在进行倒闸操作时,应遵循送电时从电源侧往负荷侧送;停电时顺序相反,送电时先合刀闸;后合带有灭弧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接触器等),停电时按顺序相反的技术原则,并应先在操作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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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测)及维修
29.变配电站、室内的配电设施有人值班时每班至少巡视检查一次;无人值班变配电站(室)的配电设施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当变压器存在严重缺陷、雷雨季节、变压器过负荷运行等特殊情况时,应对变压器进行特殊巡查。保存日常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保存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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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检测周期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执行;其中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每半年由供电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验,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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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检修时应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需供电部门的上一级电源停、送电时,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报请供电部门审批;应保存检修记录。
32.配电变压器停止运行一年及以上,准备投入运行时应由供电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超期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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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高压配电装置及设备,应1-3年请当地供电部门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保存试验报告;试验内容至少应包括高压开关柜、避雷器、高压电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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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定期检修应根据设备的质量、已运行的时间、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及其严重程度、负载和绝缘老化的情况、历次试验分析结果等确定周期并保存检修记录。一般宜3年~5年作一次定期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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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变配电设备维检修时,应在被检修设备的两侧和可能来电的各侧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内容的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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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理
36.制定变配电站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发生电气打火、漏电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置。
37.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应立即关闭前级电源开关,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使触电者与电源相互脱离,并立即根据触电情况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38.如发生电气引起的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扑灭E类电气火灾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上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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