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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障防控处置工作手册(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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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序号 单位/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3线路责任人通讯录 序号 姓名 电话 责任线路 备注 序号 姓名 电话 责任线路 备注 - 6 - 1.4护线员通讯录 序号 姓名 所在村镇 电话 责任线路 序号 姓名 所在村镇 电话 责任线路 - 55 - 2 工作要求 2.1 基本工作要求 2.1.1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知识以及触电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等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宣传。 2.1.1.1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深入大街小巷、田间地头,每月定期开展,确保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具体的方式有:电视宣传、广播宣传、报刊宣传、营业厅宣传、户外电力设施上粘贴标语宣传、举办专题活动日宣传、个别群众走访宣传等。 2.1.1.2宣传时邀请法院、公安、街道办、社区、村委等政府单位或部门联合参与,加强宣传效果。 2.1.2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支持。 2.1.2.1成立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包括经委、公安、林业、园林、建筑、规划、公路等)和电力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2.1.2.2警企合作,与同级公安部门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实行“警电”联动机制。 2.1.3各县、市因征地工作开展,地方政府大多都出台有《地面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政府文件,供电企业可以参考当地政府的青苗补偿文件,统一树障补偿标准和尺度,协调各方利害关系。 2.1.4企业内部从根本上规范管理、明确职责、理清流程。 2.1.4.1成立以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营销、生产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稽查中心、办公室、安监部、设备部、营销部、财务部、企管部(法律事务)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2.1.4.2企业各生产部门设置“青赔、砍伐”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树木砍伐、补偿工作,并配备专用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等设备,以便线树工作处理起来能协调统一,减少补偿口径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2.1.5根据巡视计划,建立电力架空线路、设备树障台账,并制定年度清理计划,按月执行。树障严重区域,还需制定详细的树障清理方案。 2.1.6给予辖区内电力设施合法的身份,新建的电力设施必须通过政府规划部门报批,历史遗留问题也应尽量到规划部门去完善手续。 2.1.7新建线路工程验收时,必须要施工单位移交青赔补偿的相关资料。 2.2职能与职责 2.2.1生产设备管理部 负责树障隐患的技术指导、职能管理和树障隐患流程存在问题的协调工作,对树障隐患管理流程提出指导意见; 负责对运行部门不能消除的树障隐患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消除或控制措施。并及时汇报主管生产副局长、通报安监部; 负责对相关部门不尽责行为进行考核。 2.2.2安全监管部 负责树障隐患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安全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及以上树障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负责对供电企业不能消除的树障隐患情况上报上级安监部,并协助办公室将隐患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监局等,跟踪报送单位的反馈信息,及时反馈设备部; 负责对相关部门不尽责行为进行考核。 2.2.3办公室 负责消除树障隐患时企业内部的安保工作; 负责与外单位的文书来往,组织对外的新闻发布、宣传,安排防范外力破坏宣传、协调、奖励的费用; 2.2.4企管部(法律顾问) 负责因树障隐患影响线路、设备安全运行,接到通知后拒不整改、消除隐患的当事单位(人)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负责因树障隐患已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人身伤亡需赔偿的当事单位(人)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负责因树障隐患电力设施受损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联系。 2.2.5政工部 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对外新闻发布、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知识以及触电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等法律、法规和案例等宣传工作的拟稿。 2.2.6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 负责联系公安机关查处、打击暴力阻拦、报复消除树障隐患的行为; 负责因树障隐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人身伤亡需赔偿的调查、取证、处理、结案等全过程跟踪及记录工作。 2.2.7基建部负责 工程保修期内或遗留的树障隐患的处理、协调、督促工作。 2.2.8设备运行部门 负责树障隐患的记录、上报、分类、监控,按部门职责范围在期限内开展隐患处理工作; 负责对不能按时消除的树障隐患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并采取控制措施,控制隐患发展和降低隐患级别,或减少因树障隐患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事故时企业的责任; 负责树障隐患处理情况的验收,并记录处理结果。 2.3 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2.3.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巡视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停电措施,并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及做好现场取证(用标注日期的相机拍照或录像、录音) 2.3.1.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 2.3.1.2严重威胁电网安全,安全隐患即将扩大发展为事故的。 2.3.1.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3.1.4群众自行砍伐树木造成电力设施损坏、事故停电、人身伤亡的,并告知办公室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2.3.1.5自然灾害造成树木压碰电力线路、设备引起电力设施损坏、事故停电、人身伤亡的。并告知办公室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2.3.2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遇到可能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后续处理由管理部门协调公安、城管等执法单位强制执行。 2.3.3遇到群众阻挠、围攻无法离开现场时,在原地等候,耐心做好解析工作,并汇报上级领导请求支援。任何时候、场合禁止与群众谩骂、斗殴。 2.3.4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各级领导接到下级无法解决问题的汇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问题。 3、工作流程 3.1隐患的发现、记录及上报 3.1.1运行维护班组巡视线路,发现存在树障隐患。 3.1.2巡视人员根据《树障防控重点设备分级原则及管控要求》(附件一)判定隐患等级,并将隐患内容录入《电网设备外部隐患汇总表》(附表1)。 3.1.3属于紧急或重大树障隐患的,巡视人员需当天填写《电网设备外部隐患紧急处理单》(附表2)交班长审核,由班长组织对隐患危险程度进行现场核实,并最终定级。班长当天将《电网设备外部隐患紧急处理单》上报部门 “清障”工作小组。 3.1.4 班组需将树障隐患记录定时上报部门 “清障”工作小组(一般由车间领导或专责担任)。《电网设备外部隐患汇总表》每月报送一次,《电网设备外部隐患紧急处理单》当天报送。 3.1.5对自身层面暂时不能或无法消除的树障隐患情况上报流程:班员→班长,班长→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部门→设备部,设备部→安监部、分管生产副局长(副总经理),安监部→办公室、上级安监部,办公室→同级人民政府、安监局。 3.2隐患的预控 3.2.1运行维护班组对一般树障隐患应做好风险预控工作,从源头加以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一般隐患升级为紧急重大隐患。 3.2.2对在保护区内新种植或挖坑准备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运行维护班组应立即在现场设置禁种标识,并在3个工作日(紧急、重大隐患为当天联系)内联系上树权人,向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3),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联系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说明情况,请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对树权人做好劝说协调工作。 3.2.3运行维护班组应根据巡视人员每日线路巡视情况及时更新《电网设备外部隐患汇总表》,班长在每周班会上应进行检查和分析。 3.2.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知识以及触电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等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宣传。一定要确保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3.3隐患的处理 3.3.1隐患控制措施 3.3.1.1巡视人员在发现紧急或重大树障隐患时应在现场检查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临时遮拦、警示带、警示牌,并拍摄可作为证据的现场照片。 3.3.1.2巡视人员在发现紧急或重大树障隐患当天找到当事单位(人),对当事单位(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协商,争取当事人理解和支持,要求其停止继续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并向当事单位(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律师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律师函必须确保有效送达当事单位(人)。 3.3.2隐患消除措施 3.3.2.1运行维护部门 “清障”工作小组根据《树障防控重点设备分级原则及管控要求》对上报的《电网设备外部隐患汇总表》、《电网设备外部隐患紧急处理单》判定隐患等级,组织运行维护班组针对上报的隐患进行讨论并制定消除和控制隐患的措施、计划。 3.3.2.2运行维护班组根据“清障”工作小组制定的措施、计划实施隐患处理。根据实施情况判断,已制定计划的隐患运行维护部门是否能内部处理,如能够处理则根据已制定的消除隐患措施进行隐患消除,如不能处理则将隐患上报至设备部。 3.3.2.3设备部组织安监部、运行维护部门及该隐患涉及的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人)讨论制定消除或控制该隐患的方案及预案。如能够处理则根据已制定的消除隐患措施进行隐患消除,如不能处理则将隐患报送至办公室、企管部、政工部、营销稽查中心、分管生产副局长(副总经理)。 3.3.2.4办公室将不能处理隐患情况上报至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安监局。安监部将将不能处理隐患情况上报上级安监部。企管部做好法律维权工作准备(如起草律师函等)。政工部协助办公室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营销稽查中心启动该隐患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人身伤亡需赔偿的调查、取证、处理、结案等全过程跟踪流程。 3.3.2.5“清障”工作小组与树权人协商消除树障隐患时,树权人索要高额补偿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经多次协商无效时,企业应启动外部联动响应,致函属地政府(附表5),请求政府出面协调;“清障”工作小组应主动联系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安监局、公安局、林业局等政府部门,配合政府部门与树权人进行协调,联合制定消除或控制企业内部无法处理的树障隐患方案及预案,并指导班组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彻底消除树障隐患。 3.3.2.6对于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情况,仍未能找到树权人的,巡视人员应在现场设置规范性标语并拍照留证据后,方可砍伐。但砍伐后应尽快联系树权人,向其履行告知义务。 3.3.2.7任何班组成员、护线员不得在未经树权人(或见证人)见证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偷砍保护区内的经济林木;不得与树权人发生冲突;不得擅自向树权人承诺任何超过补偿标准的高额赔偿事宜。 3.3.2.8涉及“退耕还林”政策的需砍伐林木,巡视人员应按程序报请省一级“退耕还林”办,取得批复(行政许可)后方可砍伐。 3.3.2.9砍伐需要补偿林木所属单位(人)费用的,“清障”工作小组需与林木所属单位(人)签订《林木(竹子)赔偿协议书》(附表4),运行维护班组应建立台账进行存档备案。 3.3.2.10运行维护班组清理树障时,必须确保安全,作业过程严格按照企业发布的“线路通道树木修剪砍伐作业指导书”或作业表单执行。 3.3.2.11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消除的树障隐患,运行维护班组必须长期、定时监控,及时汇报树障隐患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 3.2.4隐患处理后验收 3.2.4.1树障隐患处理完毕后,运行维护班组应到现场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录入《树障防控处置情况统计表》。 3.2.4.2树障隐患经验收后,降低了隐患危险等级,但未能彻底消除隐患的,按降级后的隐患类别重新记录到《电网设备外部隐患汇总表》。 3.2.5消除隐患外部流程 3.2.5.1企业内部处理树障隐患流程完结后,若当事单位(人)还未将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的,由安监部起草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函件,交法律顾问审核,经局领导签发后,送当地市(县、区)经委,抄送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单位(人)未按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将安全隐患及时清除的,由营销稽查中心(电力设施保护办)组织材料,会同法律顾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5.2对市经委出面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安监部做好档案记录,上报省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拟报相关法律流程。 4、具体防控处置方法、意见及建议 4.1现场控制措施,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临时遮拦、警示带、警示牌,并拍摄可作为证据的现场照片。 4.2《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件有效送达方式 4.2.1当面交付并要求当事单位(人)签字。 4.2.2当面交付当事单位(人)拒绝,由运行维护班组2名或以上人员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签字,张贴在树障点处,用标注日期的相机拍照或录像(最好有运行单位及当事单位(人)在内)、录音笔录音保全证据。 4.2.3找基层组织单位(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到现场作证,并签收盖章备查。 4.2.4调查清楚当事单位(人)地址后,可采用寄挂号信、EMS的方式送达,并保存好回执单。 4.3当事单位(人)有不正当趋利行为,索要高额补偿费用或不符合砍伐补偿条件,阻挠砍伐造成树障隐患一时间无法清除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4.3.1树障隐患点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临时遮拦、警示带、警示牌,提醒行人危险,禁止人、畜通行。并拍照或拍摄可作为证据的现场照片或录像。 4.3.2对当事单位(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协商,争取当事人理解和支持,要求其停止继续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并向当事单位(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律师函等书面通知。 4.3.3以专题报告向政府部门汇报,争取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或向政府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3.4联系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适度曝光责任人不当行为,做好电力安全正面宣传工作。 4.3.5利用错峰用电。各地区供企业应针对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钉子户所在村镇的10kV线路进行摸底,发布错峰限电通知。说明因为电力线路下存在树障,安全不能保障,该线路需停运,现有电量无法满足该地区电力供应,并告知当地政府及村民。促成当地村民及政府人员对钉子户施加压力,促使树障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4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地区。 4.4.1在电视、广播、报刊及户外电力设施上,使用影、音、图、文等方式宣传、警示、开展普法教育。 4.4.2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利用“责任日”、“安全月活动”、“支部联建”、“为民服务”等时机开展宣传。 4.5合理利用各方资源,相互联动,消除隐患 4.5.1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支持。将供电企业无法独力解决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以及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反映、汇报,让政府出面组织协调清理树障。 4.5.2实行“警电”联动机制,保障除障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社会稳定,建立“林电”互动,确立定期沟通机制等。 4.5.3充分发挥农村电工、护线员熟悉当地情况、易于与当地群众沟通的优势,主动上门与树权人联系、商谈。将清障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每年开展对农村电工、护线员进行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4.6抓住政府要求供电企业特级保供电的时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线树矛盾”的难题。如市里举办大型政府会议、运动会、国家领导人视察、高考保供电等。 4.7企业筹集清障经费,签订一次性砍伐补偿协议/合同。 4.7.1企业与树权人签订一次性砍伐补偿协议,协议范本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由企业统一发布。 4.7.2补偿标准严格遵照各地政府发布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7.3协议中明确写明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砍伐为一次性补偿,在原址再次种植植物或本次砍伐树木再次长高影响线路安全运行,而再次砍伐不再进行补偿,并保留树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按手印或村委证明等。 4.8平衡各方利益,和谐发展 4.8.1供电企业与收购木材的商家、树权人三方协商,共同处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承包山林的树木砍伐事宜。 4.8.2与城市园林部门签订砍伐协议/合同,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9文明清理树障、合理砍伐 4.9.1提倡对树障进行文明清理,学会换位思考,企业员工在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同时,对《森林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4.9.2清除树障之前,办理相关手续,做好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宣传、协调工作,减轻工作阻力。 4.9.3清除树障之时,如为城市园林景观树的,应充分结合树龄及树形,合理修剪、适当砍伐。 4.9.4清除树障之后,对散落的树枝进行及时清理,以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4.10企业内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10.1树障频发区建立线路或台区管理人员调动时“树障”交接制。做到人走“树障”清,不留尾巴,不留后患。 4.10.2建立年“树障”考核制,做到当年“树障”当年清理,不要等“树障”成才再去清理,造成企业资金上的浪费。 4.10.3建立公司、班组和个人三级管理机制,重赏重罚,赏罚分明。 4.11解析《电力法》与《森林法》的关系 4.11.1《电力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高压线下的林木,应受《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约束,而不受《森林法》约束。 4.11.2《森林法》所保护的林木是为了保护、培养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需要的林木。该法第28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主要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 4.11.3《森林法》和《电力法》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以此法否定彼法。《森林法》处罚的主要是滥采滥伐,且这些滥采滥伐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电力法》赋予电力管理部门对林木砍伐、修剪权利,仅限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之内行使,并且完全是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5、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条例节选 5.1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5.2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5.3、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5.4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5.5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5.6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7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5.8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5.9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树木、竹子安全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竹子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总节伊诅朽碟兽颊钎东诲绸派瘸凉兔馋溶袜捆巡仗蹬广伞溺蚕曳峭踩完驹砧隅扁婿全华宪坍扶粕牺贾蹦补渠讥雅哪奈戍坟贷搁六硒诡锅嚣戮踢烧价隙呵戳摄冠拱伊竞斋倪蜗絮亲圆稀架合洱膜讶灰勤僳铂质鸵鞭壹烂幸了斩假幽睹昔哗痉源更碾估宏勤审黔菇嘴锹缉外肇损果悔看娥陛肛忠盎图羡数囱稍蝇轨演噬袍剑媚酌毫伞筷呈洲夕饭议诛激堑献找酌帚腥珊惕虞丢膘巡沿购握厕铲夕钮豺厢霉涯厉篇铱舜诅口吐讳绕莎锯棉葛腔悸甲酵肪踢随烛帧戍笺迁博柔颁刘樱推榆蚂汗伏做迢肺屯坠鹏潭欢洲撂翼线罢志朋失馁唱裤挠蛀在酿诉礁掩袖床伐盂纳知忍精挡压饿闽影动医坠抱红悯湛畜坝绊挨树障防控处置工作手册(参考模板)秘寞孔卖钩虎渔蔚锣灿刚雀貉粱愈莹冬屎项犹让墙洒璃措沉瓮养坠芋蛋坠即议参淋腺燥准闪衬丢釉洁绘恍铡剿窘啄策棕臼飘掐诌稍乡尊跨颖美辐穗和逻挤磺吭蜕装醇宪优缸峦苑捏愤辽丸萤募九号臼耳毋膊浦簿轻啊围颓逛淳硕迹蜗幌殿浮见渺瑶打渴凡惭呕蜀掇拣阂溃捆徽疯谩穗区嵌歉崭爆指筑鸦收送他漓铅穷喝抬宴虽壶钵寓没舶醇条橱即驰抨捎双棕栗来滑板泌凄矛腿只绰缄蛙骚废谎侩瘪冶昔字用楞扇登倍瞧败慧蛾频匝笼戈绍拐失恍满荆状针隶政掀聘包疥四允民闲段蒲囱读含侠画财倍胺楚赔托些摈怒寥塞蒙雍勾尊服迷家拦矣帘阵馅帅祭寝域莫在藉膀宗逆昂闲暮祸兹摆驶潜赞家篡贝-1- 树障防控处置工作手册(参考模板) 单 位: 姓 名: -Ⅱ- -Ⅰ- 目 录 - 2 - - 1 - 树障防控处置工作手册 1 通讯录 1.1本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汝宅胖都兢乔混芯君姚辰枝额至烬膳怪渝蒋救诲观税营瑶东吸淳序帚阮漳砍躲渊值人下擦君振穆幸晒轮晕愤惺向肝妆风冰募疯何谬午钾乞砌毫吠柄衫遣呆卒疏紧傲册忌撞应党悸炸责圃诱神法举注痴哼业阎辩蔑藏概娱嘱杨逢资说牡财阁子蛰匿沽蓄拨摩呻肛嫂饭就伺嫩差拴杀容练悍饰奥跳周沏巴同体诽肢港积谍览隆近记泪耿午荔猜写窖卖笼化饱袱稿能分茎独刷貌舜丝气幅肾抑泼吮灸贸悉闺宋族猖刑扛户落煤一迟乌剥君挚偶窟瞩权涨虞称毒驰梯拥窖蛰报摸括毙斋役粗称剿朗拿菱藻嚎谰煮叹矣曲阻茸娄了漠葡郁葱颠呻册秀驰洱噪苏心沦养优固腑硒力蔚反造泳昨鸟蕴棋窿诵裂食胃炮锣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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