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许经营协议
经济开发区工业 污水处理项目
特许经营权及运营服务协议
2015 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术语定义 2
第1条 术语定义 2
1.1术语定义 2
1.2其它 3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4
第2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4
2.1项目概况 4
2.2特许经营权 4
2.3特许经营期限 5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5
3.1甲方的声明 5
3.2乙方的声明 5
3.3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
3.4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
3.5融资 6
3.6土地使用权 6
3.7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7
第四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7
第4条 商业运营日 7
第5条 运营与维护 7
5.1 基本原则 7
5.2运营范围 7
5.3甲方的主要责任 7
5.4乙方的主要责任 8
5.5运行与维护手册 8
5.6 通知义务 8
5.7环境保护 8
第6 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9
6.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取及调整 9
6.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10
6.3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10
6.4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 10
6.5污水水质偏离处理 10
6.6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10
6.7财政补贴 11
第五章 本协议的续签或项目设施的移交 11
第7条 本协议的续签 11
第8条 特许期终止后的移交 11
8.1移交日期 11
8.2移交范围 11
8.3合同文件及质量保证权益 11
8.4移交委员会 11
8.5乙方对现场的清理 12
8.6风险的移交和转让 12
8.7移交期其它事宜 12
第六章 权力和义务 12
第9条 不可抗力 12
9.1不可抗力 12
9.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2
9.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13
9.4费用 13
9.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3
第10条保密 13
第11条合作义务及预先警告义务 13
第12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 13
12.1甲方的一般义务 13
12.2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
第七章 违约赔偿 14
第13条 违约赔偿 14
13.1 赔偿 14
13.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4
13.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4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14
第14条 终止 14
14.1 甲方的终止 14
14.2乙方的终止 15
14.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5
14.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5
14.5终止后的补偿 15
14.6终止后的移交 15
第15条 临时接管 16
第16条 变更 16
第九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16
第17条 解释规则 16
17.1修改 16
17.2可分割性 16
第18条 争议的解决 16
18.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6
18.2仲裁 17
18.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7
18.4 继续有效 17
第十章 其它 17
第19条 其他条款 17
19.1 通知 17
19.2不弃权 17
19.3合同文字 17
19.4生效日期 17
19.5 附件目录 17
17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 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横峰县金岑水务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横峰县,注册号: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国籍:__中国__ 。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 (县)市签署。
特别说明: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获得 (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
鉴于:
(1) (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 (县)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2) (县)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对 横峰 (县)市污水处理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组建成乙方承担实施 -- (县)市污水处理PPP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_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_项目,建设规模为10000吨/天_建设地点为_经济开发区内_。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回购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土地使用权”
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用于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
指由横峰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
“开工日期”
指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或按约定方式确定的日期
“最终验收日”
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验收的日期。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详见施工图纸。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详见施工图纸。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商业运营之日。
“生效日期”
本协议19.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 2.3 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 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项目公司
指本合同中的乙方
不可抗力
指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 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第2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2.1项目概况
2.1.1合同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城”步伐,提升污水综合治理能力,全面优化横峰县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要求,在保证甲方获得优质高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的前提下,甲、乙二方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长期高效的经营好**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项目。
(1)项目建设规模。**工业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20亩,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工业污水10万吨,分5个点建设,一期建设点在——以西,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0000吨/日。
(2)建设方式。采用PPP合作模式,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占股80%,出资1600万元;***开发有限公司占股20%,出资400万元。合资成立***水务有限公司,也就是协议中的乙方。
2.1.2 项目概况
(1)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含前期费用),投资额最终以横峰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2)本协议项下PPP的范围为:设计规模为一期日处理污水30000吨,**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厂内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无偿移交;建设地点为:**经济开发区内。
(3)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范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仅适用**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2.2特许经营权
2.2.1 相关约定
(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的权利,乙方有权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2)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按照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4)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2 范围
本特许经营协议范围为:只限于一期规模日处理污水30000吨。本协议下所有条款只对一期规模日处理30000吨有效,后期所有事宜另行协商。
2.3特许经营期限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4条而终止,本项目经营期限为 29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双方在此声明:都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正式授权乙方作为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土地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存在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甲方同意,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用地可以用于融资抵押,以保证投资方的融资需求;
(5)甲方如因征地拆迁进度而延误项目的进程,乙方可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等救济途径。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为在**县境内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涉及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的各股东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6)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3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确保授权的合法性;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出;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手续;
(4)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提供道路、排水等其他保障。
(5)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
(6)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只能与乙方进行合作,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竞争性项目及提供合同内相关项目的服务。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8)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 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合资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9)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将运营管理权交还给乙方;
3.4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3)乙方应当在出现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重大事项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乙方董事、监事等与污水处理项目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5)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6) 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出任企业法人的乙方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7)乙方对其他公司的再投资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8)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5融资
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乙方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3.6土地使用权
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横峰县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已获得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本协议下的项目建设用地无任何关联的说明;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3.7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双方按照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3.8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3.8.1 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
(1)本项目拟执行的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清单;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施工许可证;
(3)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4)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5)工程合同。
3.8.2在竣工日之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4条 商业运营日
项目相关设备安装完成确认之日为商业运营日。
第5条 运营与维护
5.1 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2)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5.2运营范围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规定的本协议下项目提供服务。本协议下项目甲方只能与乙方进行合作,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竞争性项目及合同内相关项目的服务。
(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5.3甲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并保证进水水质需达到本协议附件1的相关规定。
(2)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5.4乙方的主要责任
(1)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达到约定的标准,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本协议附件2的相关规定后,排放至交付点。
(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4)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5.5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乙方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该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
5.6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5.7环境保护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5.8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5.9暂停服务
5.9.1 计划内暂停服务
(1)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上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 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
(2)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0 日。
5.9.2如因经甲方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甲方应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5.10.1条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5.9.3 乙方提供的暂停服务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2)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3)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4)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5.9.4 计划外暂停服务
(1)如果污水处理厂需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5.9.5 超水量处理
鉴于本协议强调特许经营权仅限于设计30000立方,对于超过水量的处理,乙方可以启动特殊暂停服务的方式进行处理:
(1)水量不超过设计水量10%时,可以选择加收超量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超量部分按污水处理单价的1.5倍收取。甲方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恢复正常水量或增加污水处理设备,期限为2天(从超过正常排水量的当天计算)。
(2)在合理的恢复期限(2天)内,甲方未恢复到正常水量或增加污水处理设备,乙方有权采取特殊暂停服务措施,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如甲方拖欠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达到应交纳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0%,乙方有权直接采取特殊暂停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拖欠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达到应交纳的污水处理服务费2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6 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6.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取及调整
(1)日处理工业污水总量小于等于3000吨时(总量指工业园区所有污水处理量的总和),工业污水处理单价 4.6 元/吨,基本水量为已实施项目规模。
(2)当实际水量不超过已实施项目规模时:
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
(3)当实际水量超过已实施项目规模时:
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1.5×实际处理污水水量。
(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污水处理费基于动力成本、药剂成本、人工成本、CPI(江西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进水水质等因素的变化,并按照江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经当地物价部门,对污水处理量等进行成本监测,每年监测一次,原则上污水处理费不应低于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
6.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1)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2) 每月10日前甲方应根据6.1的规定支付上月水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月应付水费总额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6.3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6.3.1水质检测
(1)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向甲方提供上一月份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2)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督员。
6.3.2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 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 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督员,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3)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自行采取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4)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5)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6.4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
(1)乙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甲方和横峰县环保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
(2)甲方应会同横峰县环保局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乙方是否以谨慎运营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6.5污水水质偏离处理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偏离本协议规定的标准,甲方应按偏离率(偏离量与原定标准的比率)调增支付给乙方的水费。乙方不承担因进水水质偏离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6.6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1)出水水质标准: 。
(2)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6.7财政补贴
6.7.1 甲方应就本合同项目积极争取或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污水处理政策补助及配套资金,所获得资金全部用于本合同项目补贴。
6.7.2 甲方确保乙方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服务领域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第五章 本协议的续签或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7条 本协议的续签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满 12 个月前完成。
甲方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时,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服务,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8条 特许期终止后的移交
8.1移交日期
移交日为本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期终止日,或因补偿方式而增加的延长运营日截止后的次日。
8.2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当天,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包括:
①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②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③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3)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4)运转正常的本项目(对照本项目竣工验收时资产清单移交且其系统各项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
(6)合同的取消、转让: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乙方予以取消,甲方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甲方无此类要求,则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8.3合同文件及质量保证权益
(1) 乙方保证,所有和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与第三者间的合同在本特许经营权协议正常终止时终结;
(2) 如在移交日仍有质量保证权益(如供货商的保质书),乙方将此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
(3)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3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接收单位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解决发生的问题。
8.4移交委员会
本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约双方将于移交日前6个月组成移交委员会,甲乙双方各指派三名代表参加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监管本项目运营管理等事务。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乙方在移交前应将全部债权债务结清。
移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对本项目的移交事宜,其职责、具体操作程序依据本特许经营权协议由双方届时具体商定。
移交委员会应确保:
(1)第8.2条内容的清点和登记;
(2)通过合适的方法确定本项目的运行状况;
(3)与本项目有关的权益正常移交。
8.5乙方对现场的清理
乙方应于移交日后30天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8.6风险的移交和转让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8.7移交期其它事宜
(1)移交期间乙方应按照正常维修维护计划对本项目进行必须的维修;
(2)移交后的乙方指导甲方运营管理期间,有关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提前帮助甲方培训接管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接管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六章 权力和义务
第9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9.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9.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如果双方在三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三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向对方送达终止通知。
9.4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9.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九十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10条保密
(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十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乙方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归乙方所有,乙方移交的有关资料涉及乙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甲方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项目运营无关的情形,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第11条合作义务及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①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②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
12.1甲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重大影响。
12.2 乙方的一般义务
(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2)劳动安全标准: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3)项目文件的协调: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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