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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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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商九江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开发商应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业主同意在依据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由开发单位聘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等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一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物业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电表间、电梯间、内天井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的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智能化系统、供电线路等。 3、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强弱电井、垃圾房、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条 在本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商所有。 1、 小区会所;2、幼儿园;3、商业物业;4、其他约定的项目。 开发商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所有业主均同意: 开发商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同意; 所有业主均同意: 1、 每栋楼指定顶屋面可单独使用部分的使用权归顶层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2、 底层指定院子归底层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3、 商铺顶层指定露台归所购房屋与露台相连的业主单独使用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具体使用露台的面积由出卖人进行确定。 顶层/底层/房屋与露台相连的业主在对顶层屋面/底层院子/露台进行单独使用时,不能影响其他各层业主对自己所购房屋的正常使用;不能阻碍物业公司对层面/底层花园及露台的正常维护、检查及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原有的隔离方式及绿化;不得损坏其内设置的水、电、通风设备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通畅。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并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贡妥善处理与相信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禁止行为。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单元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暂停施工、限期整改等相应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业主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份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旗工时间为:9:00-12:00,14:00-17:00,并严禁从事一切产生噪音,粉尘污染,强烈气味的作业。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电梯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及使用人应自觉维护物业整体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相关场地,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道路、露天天台及其他部位违章搭建; 3、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按规定可以封闭阳台,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方案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不准安装外防盗网,不允许安装雨阳蓬、太阳能热水器。 4、私设摊点,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 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未按小区车辆管理规范在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场所随意停放车辆; 9、损坏、拆除 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消防等公共设施; 10、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11、损坏园林绿化、在园林建筑小品上涂划等; 12、聚众暄闹、非法集会游行、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3、单元户外摆放鞋柜、神坛、香炉、垫毯等私人物品; 14、在物业公共部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排泄污物; 2、 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如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饲养动物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第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企业对其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但属于开发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的物业保修责任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下列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1、 业主于收房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办法,一次性向当地房管部门缴交首期维修资金; 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3、 业主出租、转让、抵押或赠与其物业时,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部位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4、 专项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或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开发商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以规劝、批评、公示、报告行政执法部门等很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负责管理中所产生的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管理服务方案、管理预算; 4、 对于各项管理职责定期做出总结,并对改善物业管理或增加物业服务项目等向开发商和全体业主提出建议; 5、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调整和拖移反管理规定停放的车辆,并向车主收取或催缴由于车辆调整或拖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 有需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 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逾期时间按日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眼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组织、实施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和指示牌,用于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各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先决条件,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须交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有第二年的第一个有10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物业公司可停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有关服务,并采取包括向当地法院起诉等催缴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业主所购物业空置时,仍须按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定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 本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非住宅按:1.8元每平方米;在不务公司价格基础上每吨另增加电费及水泵设施维护费0.5元。 2、 有偿使用的家政便民服务费用和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业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属于开发商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的物业保修责任除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3、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用,二次供水加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分摊收取。 4、 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统一清理装修垃圾,业主应缴纳垃圾清理外置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按照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方式缴纳。业主转让物业^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和建议等可以直接向物业提出,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能直接惩戒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 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导致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开发商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凭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相《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本小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商铺管理规约》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 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说明: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条、第四十五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开发商和房屋买受人。 附件: 一、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 二、 《商铺管理规约》 三、 《宠物饲养规约》 一、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 1、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对来访人员登记入区,为保姆、司机、装修人员办理出入证; 2、 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中心可以对搬家货车不予放行; 3、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盗窃、诈骗、推销、乱发广告等可疑人员及时报警或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 4、 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租户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5、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警或物业服务中心联系; 6、 不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停车,不对楼层防火门加锁; 7、 业主共有产权的车位采取非固定车位或先到先停的方式进行管理; 8、 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审批价格执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外); 9、 业主不得将停车卡提供给本小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 10、 车辆凭卡停发,一律停在地下室自己的车位。如车辆停放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物业服务中心可将车辆移位; 11、 业主离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停车卡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放车内; 12、 不在公共场所内修车、洗车、练车、鸣笛; 13、 机动车辆停放期间,发出报警产生噪音迅速解除; 14、 所有车辆在小区内需慢速行驶,不在车位上堆放杂物或改作他用; 15、 业主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指定停放处停放。对小区公共区域长年停放不使用的非机动车车,物业服务中心在公告15天后进行清理,清理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报请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作废品处理; 16、 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 17、 外来人员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得进入小区。 二、 商铺管理规约 1、 商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堆放货物及杂物、倾倒脏水、散发广告; 2、 不在商业街、广场灯具、公共设施、树木及楼宇之间架空管线,晾晒衣物或悬挂其它物品; 3、 不在商业街和广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工商、行政执法等政府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贴栏、霓虹灯; 4、 保持门前卫生清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如:泔水、医疗垃圾等),应按相关法规与环卫等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清运费用; 5、 商铺运送货物的车辆须从物业服务中心指定通道通行; 6、 室外装饰装修约定: (1) 装修施工时严禁改变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和设计风格; (2) 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施工,私自占用走廊等公用部位; (3) 不在商业街和广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建设单位设计的原招牌尺寸和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贴栏、霓虹灯,不得越界; (4) 装修施工区域做好围护,不得装装修材料堆置在商业街和道路上面; (5) 灯光设置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度。 7、 装修时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取得消防部门的审批; 8、 商铺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商铺业主需告知商铺工作人员一同遵守本约定。 三、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1、 饲养犬只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禁止无证养犬; 2、 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只; 3、 携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 4、 不得携犬进入会所、办公区域、儿童游乐场所等; 5、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后,即时清除; 6、 禁止饲养家畜、牲畜。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室的业主,为促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 确认已详细阅读九江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制定的“御江一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 2、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3、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物业的使用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 本同意转让该物业时,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断受人或物业承租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或物业承租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单):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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