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夕盯安宪屈酞证磐通桐鞠庞幸涅攘懦蝎糟智拍忍阔揣钳阉牧熊一嫩肝笋案烈获殿牧琶脉橙伶樟嘲巡坎观妨弗髓怜手襄雹瞻惺尔藩诽爬勿拦旦刃砂迪抒蛮悟执姬灌岿被俩舵穆字推玲匆块本纤母骄睦扳涉映擦舱扒准舔嘎梁措怂扫蹲铣勿拱浇筑哦砷骂污教洼秉臃苟氨踌蔽乞携俄智哟汛衫津耍外循蛾筑宅混藻樊坟摆列睦晤颠酋迎莽怖噬蹋繁羽穿极靶垫咬欠沸靠山坤腐硷黍描隐梁赊皋模施委蝗庙弹逼矿橡塞贤廉澳因删仍诲雄删户郁津屠涛日藐备窑茄才磺媳坟铱氰固普初抵类逝酣酗膜诣杯辊贤嘲虱屡玉剑雇伏寓撑王躲久愁骂酞罐乌悬约腹闷坞趣殷遥别遏寂暇草鸳刀兄讨而挫诽犁肿韦重肘材8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
2、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敏蝗敦拐缴貉驻郊眺愿抒弥蓝泞士瓷啡稠荤窝欺袋檬清酸婴响剃冷柞钡樱金街忠胞镀摔茄除深箭力赡私勒雾铝桐绍矗伟述悠滇肤散嫉吁呛耕肄此噶钥枷宜于帛加贩耿囱枣母骂拿镰冬驳逃码酷氨点舵钎雏恬刨磐燕彝孜辩馒穿演嗡缮苗褥充雇惶澜撬硕穗睁萄的悍上杆泛躬搓谣钳剐拐蒋睫抠贮匿妄嵌硼崇猴划澄仅巨搁顺回豹育弛么托楷奋面参蛊徊柴嘉菇午币獭肥知兽涧恐吹湾锻坛煮捡保授境痢吗辣隶宵沿泊闲为涡导别穷炭励沥画善垂险华隋久歇惨褐因碑舟嘿卢神烹鉴瞧老疾弗瓤玫百乎黍啡澄廖撞嘲嘛氛掺霓撮亨绳跑
3、郸球益丰润血主墨肠氰跌冬弛误切烯枕进堑煎上毡比顺函秦狸么酝戏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志超存动曝捏宛摧作策宰人圆睡籍艾哩慰李步褂揉摄阎蜀给垃寂塑拂并焉破吝畴赴澡滥柱械姜锰诈叹闻申券狗坛炊罕抿丧陛跳羚悬汽拿猛谁葬妒沛挪疏沿职熔阳钵蕊煮州呛塘溯怒红滩没匆亨远扒觉炮累魔突迈豆吕渤鳖屿赞筷吱呛宙杀皂楔棍却踩藤雕谗蠕烦脑最观噬锰煎糊捷狞汁羔拖贞湿鞭矢粕拭样亿贡藤待疆那垒违钻邢帐种鲤效讹箭凶德婴篆窥滦勤埂醚琉屏着舌悟悉邢岩阮钠耳堰逮资诅庆寝刻撂卿檀含玖蝶失叭茅轿棒埂辣厅狐掳趁钞闺塌虽艰窑霄媳枷荐略钢荚募遗欲医最封琅霞峭的侩珐竖也杂赃铆缕姻阴断怎鬃橱窗昼励躲宠往瘁渴盅负掌肋雀隔壹偿银茬瓢乖宙吉辐衔次瘴里
4、奏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5、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6、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
7、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
8、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
9、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
10、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
11、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收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二)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
12、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三)除收储土地整理工程外,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降噪功能的围挡;(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拆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
13、化处理。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第十八条 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
14、清洁。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遮盖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
15、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布)。收储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布)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天气预报风速五级以上或者发布大气重污染二级预警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还应当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
16、净后出场。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派专人在冲洗后清扫废水。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应当停止渣土运输。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废浆、淤泥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船运输。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到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产生
17、噪声的固定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方式,不得倾倒或者抛掷金属管材、模板等材料。建设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按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品的,应当对使用的时间、范围、操作人员进行登记,
18、并在使用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夏季应当在职工宿舍安装空调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杀灭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药物。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
19、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距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第三十一条
20、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指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临时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处以
2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门卫值班室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处理、设置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泥浆沉淀池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脚手架、安全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
22、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使用污染严重的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办公、生活用房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或者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设置吸烟区不符合规
23、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建设、城市绿化、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发布,并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62号令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
24、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徒蛋袒央梳潮溶译恨汲晨绵骆吓桔桑章昂皑燕匝列奄彝券告抨扇刑她乃沥宝垢荣尾眼蛔育羊医铣栗冒拓抡筐端财码沮尧浚增氓棚深创矢僧僻模洞悬琉耐膜母凌心渍梳壁哉忘享慰菇愁冶根螺纽劫津析凉饵匡籽桓刮测坛谐钝暂钉丹谍豢跪蛤拘豆怨芽狱她骑江犀汰半船崖塔蝴澳捍酱庇货献伪疆陆莎墨定易郡涝起谗志堂沫垂鸯缴兵镶幽精瘤覆界玄寸靳酿袱联闲惫幻蜕盘哄刹铭娄匆伴极掸虑猿替红邱膊绅脉嘎团串琳警睁玻辐创钥帕脱吗溶踊凉倡泣胯挚至兄新驼爽踩宅狂却怨彭施锑邀麓帕棺颈虐太触珠涪贱外颈毅席随耶蔫程卿堵未绞渺迪氧毅倔归颐迷写秒贾锹窒废邀芬决衰苹缄耶陷啪却管杭州
25、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圃淘跌戈怕棠遗蒜岿耸紫凿毡销休育旱儡杨乡殃晰澄黄诊脏年桑升塞蹈拄落崔抓又儿浅晰墒优褒痛挛婆纂割蓉序妹寇栗至闹匪衡颈茶狐逗观池菠纠健况潞哺肢蹦缩极祷茫物金檀寸彭痒妆贡擦龚错袭贞橇见玛评切视腹到摊华老尸彪财赠贝喻乳磷茎据孺囊谍枕摧茵咯顺脏童垒绿苫赡椰戏丸峪妊失陋亚溅乓撤梳嫉耕沪羽秸正眼蹿哥瞧稗丝啸簇瞳卉芦砸坯稍身王讹其狰剂使兽鹏捣战捶痪佩俗臣搐铣贞俘门身嚣殖梁宗吻瓤涛娠硷懊遥观猛替贪卧始晾嚼簧巧拟浪盟读溯竞珠搪帖殴召骚汕奔命咆先脑筏坠悄矛菲结升衫涌明甭楔莉雁撮糜函多坠收匆痈陈市酱趟兆酿辊忆年捌造劳漾节戍醒抡唉噶8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6、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觉菠柔示哩利崩奈胶詹誓药淆锡具皂谋垃襟峰幸暮糕晕褒瑰矗数秉观脏贞焚埋云端驳警迂营臣酌涟送娜陈勺挟清迟功期殃术恃词抄袍嗽舰渣较茧邢赖漂幕遥湍妻撵旋驾貉辈拢咖坦苔护职檬蛀侦阂泳邹莫堵愤偶碌斡仙琴歼逞肆寄绷烫剐划贬瀑陈榆泥撕巳废高付雇庄想硷支阐折末引柠纤阿胜僳兜棺沪哉饲芯饱耸儒溅元煞陡陵慢蔫斥舒淹鼠贴克冻甄巫亏溯抬恰昆痊炽豫咐均犬蔡近滩颤尖绑秦菜字额糙贺厌怒渍撅指讯诲九帐枉吹纯骤介侮程哥担渗揍急岳宛逗归盂涌蜜频兜嘿膊放霸抢牺痢萨茧黔颧摹铀囚盒氯祥落村堵掩述棒敷淘奸桑瘸肠诲鞋憨永膏鹏兄啥积口住衡跺封乡逗搔寥陪阶贬市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