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驻):
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专 线 接 入 合 同
甲 方:
办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乙 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CHINANET专线接入”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需要的专线接入速率为:
2M □ 4M □ 10M □ 20M□ 30M □ 50M □ 100M □ 其他 传输网点对点
2、甲方需要的专线接入类型为:
光纤□ 网线□ 微波□ PCM□ 其他□
3、甲方需要的专线接入地址为: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本合同附件中关于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如甲方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保证全网的安全运营,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包括关闭端口在内的必要控制手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对于关闭端口期间的时长,乙方在解除控制手段后不予延长,关闭端口期间的费用亦不予扣除。如甲方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经营活动,乙方一经发现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说明应将IP地址分配使用的情况,乙方发现甲方使用IP地址不当影响网络安全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此段IP地址的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具备相应的网络接入条件:
(1) 甲方应具备路由器、交换机等必要的网络接入设备;
(2) 甲方与甲方所在物业已协商好使用物业楼内线路(楼内物业机房至甲方接入点机房),并负责协调所在接入地点红线内的路由及施工。
4、乙方完成线路施工后将安排专人通知甲方5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调试,届时甲方应指派专人配合乙方调试工作。调试工作完成当日双方签订书面确认单,书面确认单的日期为线路开通之日。如果乙方完成调试工作而甲方拒绝签订书面确认单,则乙方关于上门调试的书面通知中所载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线路开通之日。
5、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6、甲方发生线路故障时,有责任先检查本端线路和设施是否存在问题。如确认非甲方本端故障,则应及时与乙方客服人员及乙方24小时故障处理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未及时与乙方联系造成线路中断,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7、甲方需准确清晰填写下表,以便合同执行期间联络之用。
商务联系人
电 话
工程联系人
电 话
交费联系人
电 话
路由器型号
专线用途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指派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甲方完成线路的勘察、施工、调试、开通工作。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 个合法的公网IP地址(所有权归乙方)。若甲方需增加IP地址,乙方需在收到甲方IP地址租用费后分配给甲方相应数量的IP地址。
3、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专线到CHINANET为合同约定的带宽数值,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调整甲方带宽。
4、乙方免费提供或有偿租赁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必须状态良好,设备本身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及时更换或维修。
5、乙方负责对甲方接入线路进行监测和必要的日常维护,并指派专人作为甲方的特定客服人员。
6、乙方需向甲方提供7X24小时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 010-58601155。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费用组成:
收费项目
一次性初装费
基本流量费
线路租金
IP地址租用费
其他
收费金额
/元一次性
元/年
\元/
\ 元/
\
2、费用支付:
(1) 付费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后在□中打“√”):
□ 同城托收 □ 银行划拨 □ 支票 □ 来人交款 □ 其 他
(2)付费模式(选择其中一种后在□中打“√”):
□ 半年付 □ 一年付 □ 二年付 □ 其 他
(3)付费时间:
一次性付款:线路开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分期付款:线路开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应缴费用,剩余费用在每一付款周期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下期应缴费用。
3、端口占用费:
甲方原因临时关闭端口但需保留线路的,甲方需向乙方交纳端口占用费,月费用标准为本合同专线总金额月折合费用的30%,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本合同就关闭端口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4、常用收款账户
企业普通帐户
帐户名称: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朝外支行
账号:01090366300120105087577
行号:366
政府采购专用帐户
帐户名称: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账号:01090330400120109126993
行号:330
5、发票开具
收到支票当日或汇款到帐后次日,开具与合同甲方名称对应的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发出上门调试通知后,如果甲方在通知期限内拒绝乙方上门调试或不配合乙方的调试工作导致线路无法按时开通,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基本流量费和线路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如果通知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拒绝乙方上门调试或不配合乙方的调试工作导致线路无法开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乙方因开通此线路产生的工程成本。
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包括:基本流量费、线路租金、IP地址租用费、端口占用费及其他合同约定费用)时,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0.3%的滞纳金。如甲方逾期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断线路。乙方中断线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全额支付应缴费用时,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在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相关费用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未履行部分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开通此线路产生的工程成本。
3、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归还租用或借用乙方的设备(如光纤收发器、微波设备等),如设备丢失或损坏,甲方应赔偿乙方同品牌型号的设备;如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无法提供设备,乙方可选择放弃设备回收权并要求甲方按照市价进行赔偿。
4、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承担实际使用费的同时,按照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的50%标准支付违约金(未履行部分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若乙方已经进入施工环节,所产生的工程成本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接入线路未能按时开通,经甲乙双方网管中心核定,乙方将按延误时间延长相应的使用时间。
2、由于乙方线路质量造成甲方线路故障,经甲乙双方网管中心确认,乙方按故障时间长短给予甲方以下赔偿:
(1)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的计划中断,计划中断时间内乙方给予甲方同等时间的使用延长。如超出计划中断时间,超出部分按双倍时间给予甲方使用延长。
(2)乙方未事先通知甲方的非计划中断,8小时以内(含8小时)按中断时间双倍延长甲方使用时间,超出8小时的,按超出实际时间叁倍延长甲方使用时间。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接入线路开通满 年终止。任何一方如不再续签,至少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自动续延一年,并以此类推。
3、本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双方均应保守双方在合同洽谈中知悉的技术、价格等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补充协议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中的条款与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效力。
6、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任何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办公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中断履行的,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造成中断、终止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
1、国家法法律、法规、政策调整;
2、乙方网络资源虽能达到甲方接入地点,但接入成本将超出合同签订时根据乙方行业内标准所能预计到的成本时,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如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则双方就前述超出部分成本承担问题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如双方就超出部分成本承担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或甲方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本条视为不可抗力;
3、国家举行特定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时期需要通信保证;
4、电信网络改造、市政工程改造引起的无法避免的线路中断因素;
5、自然灾害(地震、大风、水灾、战争等)。
6、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八条 补充协议
无
甲 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了《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现因网络及信息安全的原因,双方决定对专线接入合同内容进行如下补充:
1、甲方需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上网专线,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将上网专线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直至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2、甲方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合同附件1内容,系摘录自前述法规。甲方保证已了解附件1的内容,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3、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若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办网站。
4、若甲方建立网站,则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版权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政治、法律等一切后果。
5、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查找、清除危害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直至处理完毕。
6、专线接入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7、本合同内容与专线接入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1: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及互联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客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二条 客户不得利用通信或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不得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电信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
(二)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第四条 客户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不得采取租用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收集话务量以及进行跨境、跨省市话务转接;
(二)不得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第五条 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或后续业务使用过程中若要建设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1、非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2、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需向属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
附件2: 关于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甲方应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 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二) 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甲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 在计算机主机、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系统运行日志,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90天。
(四) 甲方上网行为审计日志保存90日以上,包括登陆帐号、登陆时间、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连接时间、登陆行为等信息记录。
(五) 有健全的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甲方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网站上发布前,须进行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六) 甲方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七) 办理上网手续时,同时办理公安机关有关计算机管理监察办案手续。
第二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三条、甲方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发现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甲方开展独立代理业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电信通公司就相关业务情况如实报备,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响应联系人.
第六条、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甲方的网络接入,甲方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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