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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服务合同最终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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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兰贵园』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衡阳志城物业兰贵园管理处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了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了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兰贵园”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所租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兰贵园”小区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铺 坐落位置: 栋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及时交纳/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及违约金等)并遵守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物业相关场地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安防设施的维护等。 第九条 车辆行驶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条 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甲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二级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期限以租赁期限为准。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 第十六条 计费方式 本项目采取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计费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物业服务费 商铺: 3.00 元/月·㎡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收费标准参照《衡阳市住宅小区停车服》(试行)标准执行。 3、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商铺电费: 元/度; 商铺水费: 元/吨; 其他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或行业规定执行。 4、乙方按商铺经营类别向甲方支付 元的水电预缴金,当乙方商铺所有权或是经营权转让,一旦结清用电用水费用,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5、水、电费等如遇调整,以供应单位的调价通知或公告为准做相应调整,甲方应提前将相应依据及最终核算价格向乙方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即应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 3 的违约金。 第六章 维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面积、层高、天花板等。 第二十四条 乙方户内用电不得超过额定容量,如因此造成的用电事故由乙方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需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的施工时间、废物的清运与处理,装饰装修相关费用等进行约定,告知乙方在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承接本物业时,负责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有权要求物业使用人参与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 4、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的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5、对乙方及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及其他合法措施,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问题。 6、可以接受供水、供电等单位的委托,向最终用户代收代缴相关费用。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管理和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向乙方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12、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可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规约》; 3、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对违反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规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合同,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按本协议约定交纳违约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甲方责任出现的突发事件,如出现火情、抢劫等事件,甲方为控制局面、减少乙方或第三方及共用部位的损失,而采取相应正当措施时,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乙方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乙方的,甲方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其他租户)的监督下,进入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拒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催促措施,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并需承担由此引发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店招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认可后,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三十四条 受物价、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所调整,届时由甲方重新进行核算,新的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其它费用指导性标准等约定事项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于执行新标准前15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关政策资料和调整标准的公示,届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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