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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高院涉住房限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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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40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暂行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暂行意见   为配合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特别是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就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审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维护国家住房限购政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则上以网签合同日期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房屋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系因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所致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五、对于因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导致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将接受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六、在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在自愿合法调解的基础上,应对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防止利用调解协议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现象。   意见中所称住房限购政策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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