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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雨薇:浅析格式合同中的利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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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封面论 文 题 目浅析格式合同中的利弊专 业: 法 律 学 生 姓 名: 赵雨薇 准 考 证 号: 251013200051 联 系 电 话: 15694347170 所在 市州县: 吉林省四平市 2013 年 11 月 6 日浅析格式合同中的利弊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

2、合理性。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关键字:格式合同 格式现状 法律规制 利弊分析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

3、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

4、、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 。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商品房买

5、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

6、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二、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更加突出。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

7、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要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正如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巨大的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 。比如: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否则,邮局就要与

8、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需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员和交易成本。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 在交易的过程,往往双方尽力避免风险,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设定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特别是格式合

9、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三)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四)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再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涵盖一切交易形态,而格式合同的实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

10、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一)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

11、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 (二)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

12、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

13、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

14、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确保发挥格式合同优势作用的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尽管采用的方式各不相同,但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模式,但从总体上来看还不是很完善,没有形成系统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

15、理论,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并健全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格式合同的缺陷,才能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2喻磊.合适合同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7).3苏号朋.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证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1998.(2).4高圣平、刘璐.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定式合同卷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298页.5

16、金福海.定式合同的缺限及控制途径J.烟台大学学报,1997.(2).6王利明.对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6).7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9张建军.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10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7-28.11吴元国.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Z.新青年在线,2005-11-3.12张艳、张帅.我国格式合同立法完善思考J/OL.人民网强国论坛,2005-11-10.13王素芬.论格式合同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14王思洋.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07.15林少平.论格式合同D.厦门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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