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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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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卷第 期运 筹 与 管 理 ,年 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孙勇(),男,湖北襄阳人,博士,助理教授,研究方向:区域可持续发展与数字治理;杨瑞佳(),女,河南信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项目管理;张亚峰(),通讯作者,男,河北沧州人,博士,特别研究助理(博士后),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孙 勇,杨瑞佳,张亚峰(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中国科学院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北京 )摘要: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其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

2、。本文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结果表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实现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垄断且商家合作的理想稳态均衡;政府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垄断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数字平台垄断地位越高其选择垄断行为的意愿就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垄断意愿,但反垄断惩罚对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关键词:数字平台;数字经济;反垄断;演化博弈;二选一中图分类号:文

3、章标识码:文章编号:():,(,;,;,):,:,(,),(,),(,),(,)(,),(,),:;引言数字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正成为各国反垄断政策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 。反垄断的监管和执法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数字平台是平台企业与监管和执法者博弈的对象,平台入驻商家既是数字平台服务的受益者,也是平台垄断的受害方。已有研究从数字平台竞争的视角出发,关注数字平台进入市场的先后顺序及其市场主导地位对其他数字平台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的影响 ,以及数字平台垄断对消费者消费选择的影响 ,但对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之间的互动博弈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博弈论可以将市场经济中各主体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基于经济学的定性和定量

4、分析 ,用群体中选择不同纯策略的个体占总体的百分比来替代博弈论中的混合策略 ,适用于分析有限理性的群体行为,尤其是多样化社会经济体制的自发演化现象。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涉及多主体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存在很多互动决策行为,但决策过程的理性局限很突出,表现为“短视”现象,经过长期的博弈,这些个体之间互动决策过程形成较稳定的模式和特征,因此演化博弈理论适合进行研究。整体上,现有研究尚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入。一是目前定性分析和机理分析较多,为认识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相关观点还需进一步严密推导加以论证,而本文通过演化博弈的分析在这方面作出贡献;二是现有研究较多从单一主体视角出发,对平台经

5、济垄断问题的系统性、复杂性需要深入;三是尽管有研究通过博弈分析平台垄断的多主体关系,但是较多聚焦于企业端(包括平台企业和商户)和用户端,对政府作用重视不足。本文以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监管为现实场景,从政府反垄断、平台企业垄断经营和商家合作方面,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充分考虑政府反垄断强度和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机制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可以为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监管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主体行为分析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数字平台为增加垄断收益,会面向商家提出很多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

6、会影响平台诚信,损害商家利益和消费者体验,造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有责任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过程涉及政府、平台企业、商家及市场消费者的互动博弈。考虑到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存在多种类型,本文主要考虑政府、数字平台与平台上的商家或经营企业(后文统称为“商家”)这三方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假设这三方主体构成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系统。政府行为分析。由于基于平台的竞争存在多重强化反馈,呈现一种赢家通吃的趋势,这可能对一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一个行运 筹 与 管 理 年第 卷业是否应该被允许发展成赢家通吃的局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

7、,而很多研究也证明要推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介入到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 。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法律规制和反垄断宣传等措施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加强科学有效监管,约束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数字平台行为分析。平台企业的发展壮大依赖数据量的提升 ,而平台企业的数据主要来自入驻商家吸引的用户,这要求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锁定客户,由此产生垄断意图,因此数字平台可能要求商家在不同平台之间“二选一”,比如逼迫其入驻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阻止其在竞争平台销售产品等,这些方式可能会触发政府的监管惩罚或因商家起诉而作出赔偿,本文重点关注数字平台“二选一”限制性垄断行为对商家的影响。商家行为分析。对在平台上进行

8、经营的实体企业来说,电商平台就是销售渠道,实体企业和电商平台共享销售利润分成 。平台上商家的集中度较高时,平台的受关注度就越高,用户就越多,越能够促进商家经营收益的提高。但涉及其他平台和其他渠道时,一旦一个平台采取垄断排他措施,就会导致商家的渠道损失。面对平台的垄断性限制,平台可以选择容忍合作,也可以通过举报或投诉的形式进行反抗和维权。但于商家而言,判定数字平台是否有垄断行为以及取证等都存在现实困难,因此维权具有一定成本。模型假设进一步根据以上描述和三方主体行为分析,对三方主体行为进行假设和参数设置假设。()政府参数设定政府部门的策略集 反垄断,放任垄断,为了保证市场秩序和正当竞争,推动数字经

9、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对数字平台采取一定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此时可以获得声誉收益,但政府的监管措施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还要承担反垄断所造成的数字经济竞争力损失成本。因此政府部门的反垄断监管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相关决策者根据一定的成本收益考量进行决策。假设政府反垄断监管强度为 ,其定义为政府通过法律规制、反垄断宣传的强度,对于同样的反垄断行为,反垄断治理强度越大,数字平台受到的惩罚越大。此外,政府对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惩罚为。()数字平台参数设定数字平台的策略集 实施垄断行为,不实施垄断行为,为了获取垄断性收益,数字平台针对商家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以下简称“垄断行为”),但这种限制行为可能导

10、致商家举报而招致政府的反垄断惩罚,以及导致部分商家退出平台而造成收益损失性成本。数字平台的垄断性地位会决定数字平台的垄断利润和商家对平台的依赖程度,这里记数字平台的垄断地位为 ,当数字平台的垄断性地位很高时,商家对数字平台的依赖性很高。()商家参数设定商家的策略集 合作,不合作,当面临数字平台的“二选一”限制时,商家会因为二选一减少平台渠道而造成收益损失,此时商家可能会采取不合作策略,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方式维权,但一般情况下,单个诉讼无法从普遍意义上打通数字平台垄断的“壁垒”。获取政府的反垄断干预,当政府采取反垄断监管时,可以取消数字平台对商家的垄断限制,商家能够保证正常收益,通过司法

11、渠道,在司法机关确认数字平台存在垄断 行 为 后,商家 可能 获 得 一定 数额 的 损 害赔偿 。模型建立根据模型假设,可以得到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的三方主体支付矩阵(表 )。表 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的支付矩阵政府反垄断()政府放任垄断()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数字平台不实施垄断行为()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数字平台不实施垄断行为()商家不合作()()()()()商家合作()第 期孙 勇,等: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 模型分析 博弈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设政府反垄断的期望收益为 ,放任垄断的期望收益为 ,平均收益为,则:()()()()()()()()()()()()根据 动态方程

12、 得到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同理可得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策略和平台商家合作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博弈主体的稳定策略联立复制动态方程,可得到政府、平台企业和商家博弈的复制动态方程系统:()()()()()()()()()()令 ()()(),可得演化博弈系统的 个特殊均衡点:(,),(,),(,),(,),(,),(,),(,),(,)。此外,还存在均衡解(,),和 的研究指出,非对称信息博弈中只需讨论纯策略均衡的渐近稳定性即可,故不考虑 (,)。依据演化博弈理论,满足雅可比矩阵的所有特征值都为非负时的均衡点为复制动态方程系统的

13、演化稳定点 ,具体分析见表 。表 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衡点特征值稳定性 (,),鞍点 (,),(),当 且()时为不稳定点,否则为鞍点(,),当 时为渐进稳定点,否则为鞍点(,),(),当 时为渐进稳定点,否则为鞍点(,),()当 且 时为渐进稳定点,否则为鞍点(,),(),()当 且 ()时为不稳定点,否则为鞍点(,),()当 ,且()时为渐进稳定点,否则为鞍点或不稳定点(,),(),()当 ,()且()时为渐进稳定点,否则为鞍点或不稳定点 数值仿真分析为验证模型推导的正确性及相关参数的敏感性,本文借助于 对博弈系统进行动态演化仿真。根据仿真结果,讨论参与主体的初始参与意愿、监管强度、反垄断

14、惩罚、数字平台垄断地位对三方策略的影响。在上述平均衡点稳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当政府反垄断,企业不实施垄断行为和商家合作的情况下是模型收敛的理想 ,即此时在政府反垄断监管下,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平台商家与平台协同合作形成共赢的局面。仿真模型建构的关键在于从多大程度上刻画事物变化的内在规律性 ,模型设计的正确性比参数值设定的准确性更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参数的设置以理想 情况为基准情景,参数分别设置为 ,博弈三方的初始策略分别设置为 ,设置模拟周期为 。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系统演化的影响由图 可知,在数字平台和商家初始意愿不变的情况下,政府选择反垄断策略的初始概率越大,数字平台选择不实施垄断行为策

15、略的意愿越大,商家选择合作的意愿越大,系统趋向均衡的速度越快;政府和商家初始意愿不变的情况下,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初始意愿越大,政府反垄断的意愿运 筹 与 管 理 年第 卷就越大,且商家不合作的意愿越大;政府和数字平台初始意愿不变的情况下,商家不合作的初始意愿越大,政府反垄断监管的意愿就越小,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意愿越小。通过三方主体策略选择初始意愿组合的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初始意愿发生微小突变,其策略选择最终都会在(,)处达到均衡状态,说明在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博弈系统中,通过政府持续监管,数字平台最终会选择不实施垄断行为,同时数字平台商家会选择合作策略,即数字平台与商家实现合

16、作共赢。()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图 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政府反垄断强度和企业垄断地位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如图 所示,在反垄断演化博弈系统中,政府的反垄断强度和企业垄断地位显著影响三方主体的策略选择。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强度 较小时,数字平台具有选择实施垄断行为策略的倾向,经过演化博弈,最终会形成政府反垄断、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和商家合作的均衡状态。随着政府反垄断监管强度的增加,数字平台倾向于选择不实施垄断行为的策略,最终会演化为政府反垄断、数字平台不实施垄断行为和商家合作的均衡状态,此时数字平台之间具有公平竞争,数字经济的活

17、力旺盛。随着政府反垄断监管强度的进一步增加,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因为政府监管具有成本,当数字平台选择实施垄断行为策略的意愿降低时,政府反垄断监管的意愿随之降低,当平台选择实施垄断行为策略的意愿升高时,政府反垄断监管的意愿又会随之升高。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在声誉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当政府反垄断监管强度过高时,政府所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较高,政府监管的积极性会减弱,甚至当 时,政府就不具有实施监管策略的积极性。()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图 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当数字平台垄断地位相对较低时,其最优策略为不实施

18、垄断行为,当垄断地位很高时,较高的垄断收益和议价能力决定了数字平台的最优策略为实施垄断行为。数字平台的垄断地位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当数字平台的垄断地位较高时,商家受到更多限制乃至于遭受更高的平台租金,商家经营的动力会减弱,数字经济的活力也会降低,此时政府将不得不采取反垄断措施。第 期孙 勇,等: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 反垄断惩罚和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如图 所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实施垄断行为意愿。()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图 反垄断惩罚和垄断损害赔偿力度的影响在其

19、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当政府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惩罚较小时,数字平台的约束较小,倾向于选择实施垄断行为的策略,以获取垄断的超额收益;政府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惩罚较大时,系统会形成良性稳态均衡,此时数字平台不实施垄断行为,商家也选择合作。另一方面,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垄断损害赔偿力度的增加,数字平台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不实施垄断行为的策略,在赔偿的激励下,商家不合作的意愿会有所增强,但整体上系统仍然会趋向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实施垄断行为和商家合作的均衡状态。同时对比反垄断惩罚和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对系统演化的影响可以发现,政府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惩罚具有更强的效力,可能的原因在于相比较政府对数字平

20、台的反垄断惩罚,商家受到数字平台垄断程度的约束,损害赔偿力度在反馈约束机制中大打折扣。根据现实情境,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还是以“行政执法”模式为主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交易成本过高,消费者的财产利益损失很难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同时商家作为数字平台的用户,经济体量差异过大,谈判能力较弱,商家举证数字平台的难度非常大,这就导致很多商家会采取隐忍合作的方式,向数字平台妥协。结论在数字经济的网络效应和集中效应不断突出的背景下,一些数字平台在发展成为超级平台后,通过“二选一”垄断措施限制其他竞争者的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深入分析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机制措施,本文以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监管为现实

21、情境,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 和 商 家 三方 的 反 垄 断演 化 博 弈模 型,通过 的数值仿真,研究了相关参数对三方策略的影响。主要得到以下结论:一是,演化博弈的理想均衡解表明了政府在保障数字平台相关市场有序发展中的作用。求解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可以得到个特殊均衡点。其中,策略集 (,),(,),(,),(,)和 (,)在一定条件下为渐进稳定点,但根据数字平台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和反垄断的现实情境,(,)是理想的均衡点。说明当政府采取有效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时,数字平台会趋向于不实施垄断行为,且企业会趋向于合作。这样的发现进一步强调了政府作用在规制新业态和新模式、保证市场公

22、平竞争、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平台经营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传统产业发展规律和制度规范,而政府制定新的制度政策往往有一定滞后性,可以认为数字平台的发展对政府的快速反应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政府开展反垄断监督执法的力度大小是影响数字平台相关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的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同时,垄断地位对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策略选择具有正向影响,数字平台的垄断地位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

23、也越强。这样的发现要求政府对于市场发展要有准确的把握和及时的响应,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数字平台运 筹 与 管 理 年第 卷垄断地位过高造成的数字经济发展中不必要的“内耗”;同时中央政府在激励地方政府参与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时需要通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反垄断监管的声誉收益,营造全社会参与公平竞争和协同合作的良好经济氛围。三是,不同的反垄断政策工具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现实效果。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意愿。政府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惩罚较大或数字平台面临的垄断损害赔偿力度更大时,系统更易形成良性稳态均衡,此时数字平台倾向于不实施垄断行为

24、,商家也倾向于选择合作。但政府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惩罚具有更强的效力,商家受到数字平台垄断地位的约束,损害赔偿力度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约束较弱。基于此,政府在规制数字平台垄断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政策工具的可能效果,强化反垄断监管的约束合力。参考文献:陈兵,林思宇 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机制基于平台双轮垄断发生机理的考察 中国流通经济,():,:,():胡继晔,杜牧真 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博弈分析及应对 管理学刊,():吴斌,程晶,宋琰 心理账户视角下电商平台“杀熟”现象演化博弈分析 运筹与管理,():张兴刚,肖旭 平台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基于演化博弈的分析 商业研究,():周涛,周世祥,刘浏 政府、共享单

25、车企业与消费者三方动态博弈演变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管理学刊,():,?,:刘伟,夏立秋,王一雷 动态惩罚机制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为及监管策略的演化博弈分析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孙晋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王岭,廖文军 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反竞争效应研究以京东诉天猫“二选一”案为例 管理学刊,():周文辉,邱韵瑾,金可可,等 电商平台与双边市场价值共创对网络效应的作用机制基于淘宝网案例分析 软科学,():汪明月,李颖明 政府市场规制、产品消费选择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管理工程学报,():,():吴君民,唐僖,盛永祥,等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后补贴时代新能源汽车政产学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运筹与管理,():第 期孙 勇,等: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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