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一节 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省公
2、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第四条 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建
3、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第二节 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
4、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项目法人和项目的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七条 项目的主管单位对符合第二条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备案、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初审、工程
5、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法人第一节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负总责。第二节 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化项目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
6、;(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四)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六)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有关档案;(七)工程完工后,及时请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八)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九)收费公路要严格
7、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十)对经营性公路,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第三节 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条件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由负责承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必须满足拟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拟修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在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准前(若为一阶段设计,在可研究报告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备案(项目法人备案表见附件4)
8、。主管单位在收到资格备案申请7日内未有质疑即为准予(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由公路分局负责建设的项目,由公路分局按规定行文自行组建项目法人,并报省公路局备案,只有经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的,方具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其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应具备:(一)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二)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三)对公益性公路建
9、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五)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但必须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批准的项目法人资格在备案后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有效;对经营性公路在备案后的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和运营管理期有效。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指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调整时,须经原备案单位同意后方有效。第四章 招
10、标投标第一节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 凡符合第二条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单项合同估价低于第(二)、(三)、(四)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项目估算在3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
11、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二节 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编制招标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招标方案内容如下:1工程概况;2建设资金筹措情况;3设计文件批准情况;4征地、拆迁情况;5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意见填写)。 6招标方式、内容、范围、时间、地点、标段划分、资质要求以及其它。施工标段及监理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12、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合理分类和划分。(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分别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建议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应请工程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见附件6)。若项目主管单位发现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注意:一是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资格、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重要材料
13、和设备采购,可对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做出规定,但不得指定品牌,产地、专利技术等);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注意:一是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是工程清单细目和数量的内容应与批复的设计内容一致;三是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明确,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语句。施工和监理招标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
14、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可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应采用强制性资格评审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的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合理选用评标办法。(1)合理低价法,适用于除技术特别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之外的工程。招标人公开发布最高限价,并将投标人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2)综合评估法,适用规模较大或特别复杂的工程,采用双信封制(即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单独密封投标)。(3)最低评标
15、价法,适用于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规模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项目招标无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必须设定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满足成本需要,考虑合理利润为原则,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和监理最高限价应控制在施工图预算内,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的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三)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见附件7)。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
16、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3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1)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全部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在对初审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全面评审,不得直接依据初审结果进行评价。并在资格评审报告中对初审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初审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
17、、遗漏的现象。(2)对潜在投标人的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的初审工作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组建的初审工作组进行,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应如实反映投标人资审文件对资格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资格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3)若当每个标段潜在投标人的人数平均大于8家时,对工程内容相近的标段,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潜在投标人应投的标段。4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并依据工程招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见附件8),向检察机关进行查询,查询工作结束后,按项目管理权限会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同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见附件9)。(四)项目主管单位
18、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且施工图设计已批复后,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10)开展工作。1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2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概算以内。3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
19、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4.严格开标程序。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时,只对招标的报价或标前等内容如实进行宣读和记录,并由投标人当场签认,招标人、监督部门或代理机构不能对投标文件做任何评价,更不能当场宣布某一投标文件废标。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由监督部门当场封存并执着保管。招标人不再进行清标工作,在评标时,现场开封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5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20、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1)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组织清标工作组,按规定要求作好评标的准备工作并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2)或不再组织清标工作组,直接从省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清标和评标工作。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
21、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若发生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按时签订合同而放弃中标的事件(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即放弃的投标人,投标保函扣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法人拟选择下一名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无论原中标人何种原因,项目法人首先必须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查同意,并扣留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方能选择下一名中标候选人。8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9招标人应当在公示完成后,且已确定中标人后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1)。10招标人应当
22、自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可以不再备案。12项目法人应将重新招标方案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1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23、三个的,项目法人应以书面形式将重新招标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或措施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在原符合条件投标报名者中,择优选择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第三节 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向主管单位申请批准。(一)项目技术复杂
24、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应在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五章 施工许可第一节 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开工前项目法人按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上报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施工许可批复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第二节 施工许可具备的条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
25、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主管单位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己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录12)(一)项目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表计批复文件;(二)工程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或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报告;(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五)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并附合同文本和工程
26、量清单;(六)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七)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九)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13).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一节 合同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征地拆迁、招标代理、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大中材料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必须纳入合同管理。实施前,项目法人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
27、中的合同工期在批准的总工期范围内须结合工 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须与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一致,对不平衡报价予以调整。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须对应和一致,在招标文件规定由业主提供的大宗材料采购,须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签订招标以外的施工监理合同时,须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签订。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单位的规定,在签订施工承包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一经依法签订,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
28、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一)项目法人须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责任,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技术资料,按期计量支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包括试验检测仪器)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到位。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合同规定允许分包的,应遵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见附件14)执行。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应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责。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三)勘察设计单位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组织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后
29、,须派熟识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四)监理单位须按合同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五) 项目主管单位将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建设期派驻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确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困难而需变更和解除,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应将合同变更和解除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一)根据批复的变更设计对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二)若项目法人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
30、全履行合同时,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报承包人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并将拟采取的措施一并告知。确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资料管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做好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进行归类管理工作。(一)建立合同档案。每
31、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建立分类台帐和合同汇总表(见附件15)。分类台帐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变更解除台帐、违约合同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三) 建立工程进度月报表(见附件16),统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的建设管理情况,需在每月30日前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七章 计量支付第一节
32、计量支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支付是项目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业主作为项目的总体负责人和宏观调控者,计量支付管理工作侧重点是整个计量支付工作程序、原则的总体控制和协调工作,以计量支付为经济手段,控制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和监理方进行商议,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主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下发具体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不仅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说明保持一致,还应针对项目的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工程特点,对计量规则、计量支付的流程、各种报表的编制格式、计量支付上报附表、台帐格式均需作详细规定,使计量支付工作制度化、
33、规范化,做到流程清晰、格式清楚、资料齐全、有理有据,方便审核。 第二节 计量支付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计量支付过程中必须满足下列原则与要求 (一)在单价合同中只对本合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与支付。按合同价、批准概算控制支出。 (二)严格按合同中计量支付的规定执行,任何超出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计量与支付。任何超出清单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必须有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三)对变更签证的审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确保及时有效。对于已批复,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变更签证,应及时给予计量支付。对于合同中已含签证、过时签证坚决不予计量。(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
34、才能予以计量,计量完成后方可付款。任何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工程都不予以计量和支付,必须按照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修复并达到要求,才能进行计量支付,其整改修复费用不予计量及支付。(五)其它基本建设费用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按批准预算数控制,除此以外一律按合同价控制。(六)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逐月计量,逐级审核计量支付报表,决不能省略或跳越任何一道程序。及时扣回应扣回的帐款,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款项坚决不予计量支付。 第三十五条 计量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承包人获得了计量确认后的付款,但其质量义务并未解除,而且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承包人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工
35、程款和民工工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与积极配合。第八章 设计变更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要求和划分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变更以总概算费用控制,未经特殊批准,任何项目不得突破工程概算。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分为较大和一般
36、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无论工程费用增减)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对发生的变更若来不及完善资料,可先填写设计变更立项报批表(见附件17),待完善设计变更资料后再报批。若施工过程中能及时完善变更审批资料则不需填写设计变更立项报批表,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直接报批设计变更资料即可(一般变更、较大变更报批表分别见附件18、附件19)。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或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三)连续长度1000米以上的
37、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七)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对需要核减的工程项目。(九)某个合同段一个单项细目工程变更费用增加超过30万元的;(十)已变更的费用总数超过了暂定金费用(按整个项目);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范围 第四十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一)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变更,如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变化等原因;(二)第三方提出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合理要求等;(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对
38、工程协调和有利工程进度或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变更;(四)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五)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造成工程缺陷导致发生的变更; (六)在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原设计进行优化或进一步完善所提出的变更;第三节 变更程序 第四十一条 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由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按格式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四十三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
39、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经审查或论证确认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四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若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按每月工程变更台帐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较大变更文件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复。设计变更文件
40、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单价采取的方式及费用计算表;(四)专家评审意见书(如有)。 第四十七条 变更单价审定优先原则为:采用本合同段工程清单细目单价或本工程中其他合同段细目清单单价或依据近似项目的清单单价进行议价。(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
41、更工程的价格,以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重新调查的原材料价格编制的相应单价为基础,并以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比例系数为调整系数确定变更单价。 (四) 如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第四节 设计变更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有正当理由放弃承担该设计变更任务的,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
42、五节 设计变更的责任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考虑增加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用,其他一律不考虑。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非项目法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可考虑增加监理费用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第五十条 建设各方的设计变更责任:(一)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负总责;(二) 监理单位对变更数量及单价负责负责;对施工单位送交的变更、签证,监理单位要及时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 (三)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负责;(四)施工单位对落实变更、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负责。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
43、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己完成工程的设计变更要进行逐一审查、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要及时纠正,无论一般变更还是较大变更必须每月30日前将工程变更台帐及设计变更变更汇总表(见附件20)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不按期备案的将不予认可,不计入竣工决算。第九章 工程质量第一节 建设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主管单位和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见附件21)。(
44、一)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1.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开工前应组织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1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
45、考核办法;2建立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标定和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工地试验室;3对原材料,分项工程的几何尺寸和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100%的全检;4真实、全面、完整、及时地填写各种施工纪录,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拍照和录相,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严禁编造假资料。(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对已签认合格的工程负责。1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配备足量符合要求的合格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2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
46、等设备,设有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3监理工程师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制度,对重点工程或部位进行旁站。对工程进行100%的工序检验,对施工检验的合格材料和工程抽检量不少于30%。4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按投标书填报的人员到位。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5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段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四)质量监督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1质监单位负责检查、监督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监督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