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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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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打破户籍限制,湖北籍劳动者在省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贷款,最多可贷5万元。     另外,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已将个人小额担款额度提高至7万元,对湖北籍在汉创业人员,符合贷款条件者,能提供信誉担保人或房产抵押,即可申请最多5万元的小额贷款。 政策解析:     创业可享半年“试用期”     1万元即可办公司营业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4类人创业免交3年费用创业基地3年免租     我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鼓励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1万元即可办公司     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营业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     从今年1月起,我省提高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对我省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至今年底。     4类人创业免交3年费用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基地3年免租     今年,我省将在各地广泛建立创业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     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从今年1月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扩大城乡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省里分配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与各地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八)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武汉市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县(市)、林区保持在200万元以上。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的利息据实向中央财政申请拨付。     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余下部分由各地担保基金承担。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市(州)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九)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中介和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中介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规定。     (十)实行有利于困难群体就业的就业援助政策。完善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 “以奖代补”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按原规定享受“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援助政策未到期的,各地可于2008年底前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十一)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2008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5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左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十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十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十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跟踪服务。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提供担保承诺、确定贷款额度、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协助做好呆账的认定和代偿以及协调落实担保基金等工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工程,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劳务协作。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村民委员会聘用的劳务输出联络员,要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的补助经费。     (二十)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二十一)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十二)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各地要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加强对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经年度考核确认,对被授予全省充分就业社区的给予奖励。考核奖励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三)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其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办法,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北小额贷款助大学生就业创业 个人申贷最高5万元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大学毕业生创业可申请小额贷款。   为缓解就业压力,湖北省委、省政府积极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并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配套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就是其中的利好政策之一。   只要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具备工商注册资质,能提供一定的反担保证明(如由国家工职人员出面担保,或是出具家庭财产证明等),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通过申请就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贷款。具体的申请程序是:首先是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居住社区或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接着是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然后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最后商业银行核贷并发放贷款。   大学生就业创业贷款额度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如果是合伙创办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武汉市还可以扩大到3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视情况可以延期一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武汉市共受理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56笔,涉及贷款金额为272万,贷款受益人数为100余人。其中,2008年受理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36笔,涉贷金额达到180万元,2009年1月受理1笔,涉及贷款金额5万元;截至目前已基本发放到位,主要为个人创业贷款。 放宽政策鼓励创业 武汉个人贷款起点调高到7万元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为了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在家乡创业,今年武汉市将再次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高个人贷款额度,增加贷款担保基金。     据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徐良俊介绍,该市计划今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去年3亿元);调整创业贷款政策,增加部分人员贷款规模,个人贷款由原来的最多5万元,上调到至少7万元。再增加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据介绍,武汉市目前因企业裁员、减薪、关停等原因返乡农民工已达3.65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4.7%;尽管返乡农民工数量不是很大,但是武汉市周边地市农民,将会把武汉作为找工作的首选地。因此,武汉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成为减轻就业压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去年底,湖北省已出台政策使“小额担保贷款全覆盖”,只要是登记失业的人员,都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   第七条设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基金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市级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筹集,市财政按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规模不低于600万元,远城区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今后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地调整提高。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配套补助额度,将根据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绩效及回收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第八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7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武汉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及市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市直部门组织推荐的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各区担保基金主要为本辖区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贷款对象的担保;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贷款对象的担保。   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区委托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6个远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比照7个中心城区管理。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委托的担保公司分别存于所指定的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区确定,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二条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受理范围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武汉市商业银行受理范围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可按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   五、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诚信有无严重不良记录;(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申请人异地经营的,应提交经营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异地经营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经调查后,填写书面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并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的回收等工作。要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社区所在地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申请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属市级担保的,经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区级担保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   本阶段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属市级担保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推荐到担保机构。   本阶段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五)市、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不得受理反担保;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受理点,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担保公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经办银行除了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审核和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贷款项目不再重复审查,直接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应在受理范围内的各区设立2个以上经办网点,各经办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本阶段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经市人事部门、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受理并审核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到借款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备案后,推荐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可达15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或合伙经营。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全额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受理后,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各区财政补助。有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出现贷款损失时,经认定属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可只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对于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免除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等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机构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5)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区财政应在每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贷款担保级次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由市级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指导的)、财政部门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区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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