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2、、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建立并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八)火灾发生后,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
3、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由本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编写专门的消防设计说明。 由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本市工程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其结论作为消防设计的依据。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以
4、及改变建筑用途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审核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确定的技术论证结论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质量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出具科学、公正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5、规定取得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自验合格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设计进行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
6、证消防通道畅通。 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第三十二条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第三十三条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产品质量和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质相适应; (三)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五)能够产生静电
7、引起火灾或者爆炸的设备和容器,应当安装导除静电的设施,并保持性能良好。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五)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传唤有关责任
8、人员。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等有关情况,严禁谎报火警。 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
9、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
1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二)未依法出具科学、公正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区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
11、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所设立的公安消防构,依照本条例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天津市消防条例考试题 姓名 一、填空题为预防和减少 危害,保护公民 和公民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坚持专门 与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
12、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 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 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 培训; (五) 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 并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八)火灾发生后, 力量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 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 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出具科学、公正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并向公安消防机构 。 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出具 报告。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自验合格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 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设计进行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14、项目, 使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 动用消防水源。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产品质量和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 相适应; (
15、三)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采取 ,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 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五)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火灾或者爆炸的设备和容器,应当安装 的设施,并保持性能良好。下列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 、检测人员; (二)自动消防 人员; (三)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 的作业人员; (四) 操作人员; (五)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人员。 公安消防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随时 危险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16、。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传唤 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讲清起火 、单位等有关情况,严禁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组织 安全疏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二)未依法出具科学、公正的建筑消防设施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 二、简答题 你所在的岗位有火灾危险性吗?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是什么?三、判断题一、当您在家时,闻到一股浓煤气味,将如何处置?1
17、.拿湿毛巾掩住嘴和鼻;2.关煤气总开关;3.打开窗户让空气流通(金属铝门窗小心碰撞);4.不可以使用电器,如电风扇或排油烟机,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二、电线走火是将如何处置?1.首先切断电源再将着火线路割断扑灭;2.切忌用水扑救以免触电;3.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三、乘坐火车或汽车遇火灾时,应待车停稳后迅速找到安全出口或打破窗门逃生,车未停稳不可冒险跳车,一直重伤或丧失。( )四、投宿饭店、旅社应先观察安全门、梯及各种防火设施位置与逃生方向。()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
18、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19、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