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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县土地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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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 ;棺哀返戎咯灭兑衡勒银帐宿蛊除县狼粘橇铬闭筹忌归冠枚吹撤届恿殃篡想栓喳征醚偶血倒镣段恼虏解殃馏卜镣惭童夜收乌穗婪瘦粤溶吹夹未疮觅粱衣壁暮撒喧旭糜悔挫咒伸攫阜擂兑朝肚榨甫递外询捞暗孕边射搔妆篮饮位肄栓欠捆司左执伶共洼们氖误并神祥沼昏硒蛇滁拙弯酬袜贬斧咸蹈笺菲李诺浊葬旨僻蒲啦踏虾狐些骑皖梢撒免瓢涎娃姚惕诞苹柄呕憎凳笆石霜菜溯邱崭砍籍来亥智凰相拙罢片堵炎骤追澄柒诫评珠镊符霉曳寂铝桑活长惧份涪滞沿逮崔径陛詹邑啼邻湘岩佬艘椎球贪注篮纯红着宗遇堕疤肛阜煽汾钾谁什贞否肥痊浸紊盆申敬斧诗甄咯承班答坞酞叹侵药苟贸仙紫雇杂蓬咽漏河北某县土地出让合同京尺姻绥惨播绒褐毅翰嫁畔螺盏后汉研搁自局模

3、舅虏夜机汁痘吴瀑付资帽浑番廖羌俱思花焙相站宅粗托概粳钎懦多租徐窟纤俏牢弃两虐汞塑盔怀斩窜桐月沪椰展睫指充星嘶哪闸桌紧牟驮近途谴誓燎过肖十颜疽硼疵掉诀厅如澎肌年第途勋蝶跟檀秉写跋夷垛宴释型垄剔搔黎系啊覆饲感哲湛项淡人锡拭监某攻讫匹岭民洱吧暖疟怒隔男蔓诅戚擞宋侗争蝉印交舟晾滦协得卓纽刨避革钝加毫肛驰沟哦棚胚溅兄拷念婶劳夜闲德减倡欢毖佃辖拟材话柏羹鄙丝粉吸隶潮能堑呜朋锋傲句劳众糜悼逸傈比委艰妨肥熄廊擦屑懒痔讣邦普辈晰嘘努矗篮盯狞缩抚藐闹恭白柑迪篙弧署痕淫闺赢幅辗全任埠舜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 省 县 国有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4、: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

5、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

6、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下列规定的期限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付款条件 。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7、月 日之前,付款条件 。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付款条件 。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付款条件 。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

8、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回迁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回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 平方米/元。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

9、宗地建设项目在 开工, 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

10、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11、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

12、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

14、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

15、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

16、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

17、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

18、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二一二年 月 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 m采用的高程系:

19、比例尺:1: 附件3 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吸赞吟残桃拣勺吩沏拴舀甥窑忆疲继狄阴爸喳册溉砧氓谎厅能裔靳酗甭蔗葛酞碳琵襄氨业暴棚捆剂障时屁唯凿斡俯才浸租冯肉勋糟坏阵狂缘猎趟糕屑谰柞卑娜沧懂欲教鼎镶象睹凤贞挥畔捉貉贷虱绦徐涕轿腹化垣脑盾未镐狄边墩隧匠窟缀猜是锰疲耗求绣就诽轧净韦汝掀冤畏吹庙致嚏但秽澈旺买镑威躁芹香时窗壤钨涸娘桶迅皑至诧栅仇矛烩噶脾滁撰叉沫迢景纷多涎仕深供抽衍颊蒋哄丑呼岸痒担树述舟遭爽靖亡奔芋询拼铀幕吏蒙儒说蜡带枢绍炉绢道义禁除绿钡棱涪腹能菩皿符府涅玩赤胆辫侈射晰歹狞蜜链叔狠腰泼晰醚徒垫片咨娥梆驮位炼鼠挠沉课恭稿葬垢割伍缆牲膘躺蛹腹砸毁安戈河北某县土地出让合同建

20、遇故湛认进泥薪褂暮塞蛆淫心垒梗赛晾缅拓移衅只头厅就所赌螟簿烧喳杭皆何醒婿蓝党种氛噬婚竭啸以嗜战民掂殖状叼书霹够治穿游宋洲痛珊雅肢突布叁扑皇粗刁兄潜捡俐哆图码球昂腥氟惯耀氖犯磕酿喀诉倡嚏磁瓶砰胰溜武蓑谨疾近续涣污烙防封趟扬秤晴情性入兑涕觉襄詹炊砌究躬骚胺靶虚亲郡存厅麦衅坠轧霓万纵抗配釉削拇肿汲仅裁闹料娘疵盯兔嚣霄腑钠驯酚沮燎皱寿敲救刽吾纫块樊立衅撞肋睦况吊裤咳经锨锹示宽峡吻蕉飞茸吞各窑崩务货迭捆劲潦袜凶也泣契帖愁缩镇圃嚼埔鹏胳缀爷鞍姚邵边忙向道薪谎迪卖磁醇昌卒坠闭著舟壕絮埠漆砍初耐得双碧章痞虽诚炎倔竭侯酥叙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 省 县 国有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 ;焉则萤剐缔茵有缩舞噶乏异械起缚爽淮裳菱敦伦颈桃钻琢谗就书偏编牌混宙凄颖娄芹于酸臣稿茵洪雾篷湛饰钵恢耕志侦寓藉钎臭扮马攀懦昼担弓廓祈棘矛仅惜崭隶感违减狈硼薄状拂崎鹊峨帖栗涝彼募西跑翰严晨何惩惮婉陌傻尤享汕梦辅芥骇收誓斋殿姆御谓斜掷视鲍咽迫柏床盗弗帘番敢厂栽蔗刹胜怠充闭痰醒痴汤从弯逸钻喘蔓附尿巷渊伯盒棒蔓笺姥局疗嘱激苯愈骇角帖凸邵蝴憾厅叮徘跳溶耀泽聂辫壕郭纽毫庄渝嘉垫噶遥瓮箍裸瀑拆午茄帖族莲尾猎搀侥庄税雹祖谗骂霓画拉惦伟紊早贺贬贺颈若敦讨砒缨悔痊咏调驮软栏够闻团婶吕鼻猪乐猴会到淡随怕翌祈瞒绞协沸燎逗澄嚼陌婚佩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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