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立法角度浅谈非法拘禁罪中对人身自由的理解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社科部河南新乡45300:DF624:A:41-1413(2011)09-0000-01摘要:本文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并从人身自由的视角出发,针对现有的法律条文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中国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关键字:非法拘禁罪;人身自由;剥夺;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正处在加快完善的阶段。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就本人看来在法制建设的今天仍有一些立法缺乏细致化,具体化。例如,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非法拘禁罪,在社会实践的适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超出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从而直接
2、影响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下面笔者将就这一现象发表以下看法。一、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与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1总的来说对这段条文表述的理解可以是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控制被害人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主观意识形态很显然是故意为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另外,非法拘禁这一行为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相区别。这种由国家机关依法执行的措施不是非法拘禁罪。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凡
3、是由国家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就不可能构成该罪。如果上述机关违反规定的期限,比如超期限羁押的情形则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它种犯罪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定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条文还有很多。但是在该罪中有两处规定并不明确,第一,非法拘禁的时间问题,也就是说到拘禁这一行为施行多长时间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问题。在这种时间规定不明确的前提下,我国的司法实践是依据法官自己对案件的理解作出是否构成此罪的判断,这
4、样就有放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嫌疑;第二,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对人身自由的理解。什么样的犯罪手段属于对人身自由的侵犯,除了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之外,限制性的控制属不属于该罪的调整范围2。二、个人对人身自由的理解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从这一概念中首先要肯定的是,这里所说的人身自由最重要的前提是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这一点区分于精神病人或者是没有意识的人。虽然人身自由权属于身体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但是在实践中不
5、乏有一部分特殊人群无法享受人身自由的权利。单从这一区分,则可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人如果对一个无意识的人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法律应该如何判定。或者直接对一个植物人采取控制措施,法律上还能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判决。这部分人已经丧失了意识甚至行动能力,人身自由在他们身上本就已经很难体现3。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则很难涉及剥夺自由的法律问题,既然剥夺谈不上那就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该罪。此外,人身自由在什么状态下才属于被侵犯,被剥夺。最普通的理解是将被害人手脚捆绑或用威胁、暴力等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动作的状态。还有另外一种情形,被害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活动,但这一范围属于行为人实际
6、控制的范围内,活动范围大小不一。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人将被害人限制于一片废弃的庄园中,被害人常年在这一庄园中生活,不得与外界有任何的联系4。在这一案件中很显然被害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自由被剥夺的情况呢?剥夺与限制是不是属于同一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在此笔者认为是可以作为同一概念理解的。探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身自由权遭受侵害,如果将法条中规定的“剥夺”狭义的理解为被害人完全的失去自由,即用暴力、胁迫或者捆绑的方式控制被害人的人身活动的行为,个人认为与我们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所以应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理解为包括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理解有利于实践中的法律
7、应用,因为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相反他们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了限制。所以,在针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同样也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制裁。从而避免了因法律中无此规定,而对这类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利于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三、相关法律条文及对策研究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却有这样的表述:“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宪法将“剥夺”、“限制”区别对待5。认为这二者是两种行为。而在刑法二百四十一条三款中却将“剥夺”、“限制”等同对待,作为同一种概念理解。这显然是我
8、国立法上的矛盾之处。现将针对宪法、刑法表述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下列整改建议。基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与其发生冲突都应以宪法为准这一原则。刑法应作出适当的调整。笔者建议,在非法拘禁罪这一法律规定中添加适当的表述将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添加进去。有利于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维护刑法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四、结语本文仅从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方面对非法拘禁罪进行论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为每个人所享有的,是任何他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但凡在涉及人身权时立法都需更加的严密,准确。人身权的重要程度在个人看来远非财产权所能及,因此在涉及人身权这方面的权利时我们
9、的法律应起到绝对的保护作用。而在社会实践中非法拘禁罪还存在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最为突出的也是笔者在文中所提到的拘禁时间问题。时间界限的规定同样是我国立法界急需确定下来的,它将有助于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对于刑法中各个罪名的完善还有很长的立法道路要走,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参考文献: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2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3高铭暄主编、马克昌副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4陈立、李兰英著: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务,科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5赵秉志: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