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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划扣储户存款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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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案例
林先生在某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半年前的一天,发现自己账户余额无故少了42000元。林先生十分不解,从该行调取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上面意外载明了两笔非亲自办理的业务,导致42000元“失踪”了。
林先生当即找到该银行。银行方面表示,2010年林先生为好友练某的3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授权该行审核其作为担保人的信用情况。后练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林先生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根据授权审查其存款,对其存款余额在保证额度内进行的扣划有理有据。
律师点评
林先生在银行开设账户存入现金,银行向其发放银行卡,双方便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相对方,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及到期提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所主张的保证合同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林先生的保证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擅自处分其财产,该行的扣划行为构成违约。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采取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债权。银行擅自扣款不仅导致其在储蓄合同关系中违约,还致使林先生的保证期间抗辩权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权利无法实现,事实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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