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第二条本指导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都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货币经纪企业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指导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应用,并包括进
2、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本指导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目是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增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进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关键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指导贯彻贯彻。第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履行如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
3、原则,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二)审查同意信息科技战略,保证其与银行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方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效果和效率。(三)掌握重要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风险级别,保证有关风险可以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原则,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五)设置一种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重要业务部门代表构成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贯彻,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整体状况。(六)在建立良好企业治理基础上进
4、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互相制衡、汇报关系清晰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构造。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鼓励机制。(七)保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汇报进行确认并贯彻整改。(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年度汇报。(九)保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十)保证银行所有员工充足理解和遵守经其同意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有关培训。(十一)保证本法人机构波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关键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行现场检查规定,防备跨境风险。(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汇报本
5、机构发生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有关预案迅速响应。(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商业银行应设置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职责包括:(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业务发展决策。(二)保证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略。(三)负责建立一种切实有效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信息科技职责。保证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方略、原则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
6、技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劫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四)保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贯彻到有关每一种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专业技能。(六)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各岗位人员应具有对应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有关人员应采用下列风险防备措施:(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道德品行,保证其具有对应职业操守。(三)保证员工理解、遵守信息科技方略
7、、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规定,并同员工签订有关协议。(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备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有关信息。第十条商业银行应设置或指派一种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组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略,尤其是在波及信息安全、业务持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提议及有关合规性信息,实行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贯彻,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
8、件发生。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置专门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实行,制定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方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足理解并遵照执行。保证购置和使用合法软硬件产品,严禁侵权盗版;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保证配臵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
9、、安全信息科技环境。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信息分级与保护。(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四)访问控制。(五)物理安全。(六)人员安全。(七)业务持续性计划与应急处臵。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备措施及所需资源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略和风险评估成果,实行全面风险防备措施。防备措施应包括:(一)制定明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原则和操作规程等,定期
10、进行更新和公告。(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合适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控制内容,包括:1.最高权限顾客审查。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物理和逻辑访问。3.访问授权以“必需懂得”和“最小授权”为原则。4.审批和授权。5.验证和调整。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行前及实行后评价机制。(二)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程序和原则。(三)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汇报机制。(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处理机制。(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完毕状况进
11、行定期审查。(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也许导致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新威胁。(七)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检查。(八)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风险状况评价。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置机构及境内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定,并防备因监管差异所导致风险。第四章 信息安全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理解信息安全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培训,让员工充足理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保护流程。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贯彻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期有效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
12、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提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汇报。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原则、方略、实行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信息安全方略应波及如下领域:(一)安全制度管理。(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三)资产管理。(四)人员安全管理。(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六)通信与运行管理。(七)访问控制管理。(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九)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十)业务持续性管理。(十一)合规性管理。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顾客认证和访问控制流程。顾客对数据和系统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认证机制,并且保证其在信息系统内活动只限于有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规定最低程
13、度。顾客调动到新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顾客身份。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保证设置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臵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区域,明确对应职责,采用必要防止、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一样逻辑安全域(如下简称为域)。应当对下列安全原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成果实行有效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播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一)域内应用程序和顾客组重要程度。(二)多种通讯渠道进入域访问点。(三)域内配臵
14、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网络协议和端口。(四)性能规定或原则。(五)域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六)不一样域之间连通性。(七)域可信程度。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如下措施,保证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安全:(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基本安全规定,保证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规定。(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顾客、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顾客管理员等不一样顾客组访问权限。(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保证最高权限顾客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四)规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安全补丁,并汇报补丁管理状态。(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登录、重要系
15、统文献访问、对顾客账户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状况。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如下措施,保证所有信息系统安全:(一)明确定义终端顾客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角色和职责。(二)针对信息系统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用有效身份验证措施。(三)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四)在关键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查对。(五)采用安全方式处理保密信息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六)保证系统按预先定义方式处理例外状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顾客提供必要信息。(七)以书面或电子格式保留审计痕迹。(八)规定顾客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登录和顾客
16、账户修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关方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防止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不一样层次、不一样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毕,日志划分为两大类:(一)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顾客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予以保留。(二)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件、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系统日志保留期限按系统风险等级确定,但不能少于一年。商业银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括足够内容,以便完毕有效内部控制、处理
17、系统故障和满足审计需要;应采用合适措施保证所有日志同步计时,并保证其完整性。在例外状况发生后应及时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复查频率和保留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并报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同意。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加密技术,防备涉密信息在传播、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风险,并建立密码设备管理制度,以保证:(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二)管理、使用密码设备员工通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三)加密强度满足信息机密性规定。(四)制定并贯彻有效管理流程,尤其是密钥和证书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配置切实有效系统,保证所有终端顾客设备安全,并定期
18、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存贮、传播、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培训,使其充足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理解违反规定后果,并对违反安全规定行为采用零容忍政策。第五章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有能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采购、开发、测试、布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
19、项目实行部门应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进度汇报,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汇报应当包括计划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变更以及重要费用支出状况。应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期期内,组织对系统后评价,并根据评价成果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信息科技项目有关风险,包括潜在多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合适项目管理控制产生机会成本,并采用合适项目管理措施,控制信息科技项目有关风险。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合适系统开发措施,控制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经典系统生命周期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布署、维护和退出。所采用系统开发措施应符合信息
20、科技项目规模、性质和复杂度。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关控制信息系统变更制度和流程,保证系统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其中应包括如下规定:(一)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有效隔离。(二)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管理职能相分离。(三)除得到管理层同意执行紧急修复任务外,严禁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进入生产系统,且所有紧急修复活动都应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四)将完毕开发和测试环境程序或系统配臵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时,应得到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协议意,并对变更进行及时记录和定期复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贯彻有关制度、原则和流程,保证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1、。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并完善有效问题管理流程,以保证全面地追踪、分析和处理信息系统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索引;如需供应商提供支持服务或技术援助,应向有关人员提供所需协议和有关信息,并将过程记录在案;对完毕紧急恢复起至关重要作用任务和指令集,应有清晰描述和阐明,并告知有关人员。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到达预期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须升级时,应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并将该类升级活动纳入信息科技项目,接受有关管理和控制,包括顾客验收测试。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
22、心地理位臵时,应充足考虑环境威胁(如与否靠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重要公路),采用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威胁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合适同意,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任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有关工作人员,应制定严格审查程序,包括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保证信息科技部门内部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交易记录,
23、采用必要程序和技术,保证存档数据完整性,满足安全保留和可恢复规定。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尽信息科技运行操作阐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阐明计算机操作人员任务、工作日程、执行环节,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程和规定(即备份频率、范围和保留周期)。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臵机制,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层向有关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汇报事故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毕彻底处臵和主线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台,为顾客提供有关技术问题在线支持,并将问题提交给有关信息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水平管理有关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科技运
24、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有关程序,及时、完整地汇报例外状况;该程序应提供预警功能,在例外状况对系统性能导致影响前对其进行识别和修正。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变化产生业务发展和交易量增长。容量规划应涵盖生产系统、备份系统及有关设备。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合适系统升级,以保证与技术有关服务持续可用性,并完整保留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故障、防止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保证有效维护设备和设施。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变更管理流程,以保证生产环境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所有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
25、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本来系统版本和数据文献。紧急变更成功后,应通过正常验收测试和变更管理流程,采用恰当修正以取代紧急变更。第七章 业务持续性管理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合适业务持续性规划,以保证在出现无法预见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习,以保证其有效性。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也许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也许由下述原因导致破坏:(一)内外部资源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二)信息丢失或受损。(三)外部事件(如战争、地震或台风等)。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采用系统恢复和双机热
26、备处理等措施减少业务中断也许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减少影响。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行持续性方略文档,并制定对方略充足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计划。其中包括:(一)规范业务持续性计划,明确减少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导致影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11/15页1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取资源方式。2运行恢复优先次序。3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有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沟通安排。(二)更新实行业务持续性计划流程及有关联络信息。(三)验证受中断影响信息完整性环节。(四)当商业银行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业务
27、持续性计划和年度应急演习成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第八章 外包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履行。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实行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行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汇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签订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其中包括:(一)分析外包与否适合商业银行组织构造和汇报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与否满足商业银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监督义务。(二)考虑外包协议与否容许商业银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有关操作风险。(三)充足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财
28、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察其设施和能力与否足以承担对应责任。(四)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行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协议也许发生状况)。(五)关注也许存在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潜在业务持续性风险。第12/15页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协议谈判过程中,应考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外包服务商汇报规定和谈判必要条件。(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监督。(三)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订保密协议和采用技术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四)担保和损失赔偿与否充足。(五)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意愿及有关措施。
29、(六)外包服务商提供业务持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有关专属资源承诺。(七)第三方供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有关措施。(八)变更外包协议流程,以及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条件,例如:1.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2.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3.外包服务商提供服务不充足,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实行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一)提出定性和定量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商业银行及其有关客户提供服务充足性。(二)通过服务水平汇报、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
30、三)针对绩效不达标状况调整流程,采用整改措施。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有关外包管理工作,保证商业银行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如下措施:(一)实现本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有效隔离。(二)按照“必需懂得”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有关人员授权。(三)规定外包服务商保证其有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第13/15页(四)应将波及本银行客户资料外包作为重要外包,并告知有关客户。(五)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采用足够措施保证商业银行有关信息安全。(六)保证在中断外包协议时收回或销毁外包服务商保留所有客户资料。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
31、服务中也许出现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变动,以及外包协议意外终止。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协议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应设置流程定期审阅和修订服务水平协议。第九章 内部审计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有关系统及其控制合适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足够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信息科技审计人员,独立于本银行平常活动,具有合适授权访问本银行记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科技审计责任包括:(一)制定、实行和调整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估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和内控机
32、制充足性和有效性。(二)按照第(一)款规定完毕审计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三)检查整改意见与否得到贯彻。(四)执行信息科技专题审计。信息科技专题审计,是指对信息科技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或审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成果对认为必要特殊事项进行审计。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信息科技应用状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成果,决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第六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规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原则。第14/15页第十章 外部审计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可以在
33、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状况下,委托具有对应资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第六十八条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银行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现信息科技存在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规定重要商业、技术保密信息除外。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实行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足沟通,详细确定审计范围,不应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审计检查。第七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具有对应资质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或有关检查。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或授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根据委托授权书上规定范围
34、进行审计。第七十一条外部审计机构根据授权出具审计汇报,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阅同意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检查汇报同等效力,被审计商业银行应根据该审计汇报提出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行整改。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督促其严格遵遵法律法规,保守本银行商业秘密和信息科技风险信息,防止其私自对本银行提供任何文献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未设董事会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导中董事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第七十四条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本指导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七十六条本指导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导(银监发6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