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连续剧合作合同书甲 方: 地 址:电 话: 传 真:法定代表人:乙 方:地 址: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一、合同项目:1、 本合同是关于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出品、联合摄制、共同发行电视连续剧 (暂定,以下简称“本剧”、“该剧”)有关事宜的合作合同。2、 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对本剧的拍摄、制作、发行、许可、转让及取得利润回报及效益的相关权利,同时承担本合同规定情形中对该剧的投资义务及风险。3、 甲方负责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的申报及办理与本剧拍摄、发行相关的一切手续。二、经费投资:1、甲乙双方约定,本剧总投资合计人民币 万元整。A.甲方投资人民币 万元整,占总投资的 %。 B.乙方
2、投资人民币 万元整,占总投资的 %。C.本剧总投资计划将分阶段实施:2、双方确认,双方资金投入用于本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的一切相关事宜,具体包含如下事项:前期筹备费、演职员劳务费、剧本修改及审定费、拍摄经费、后期制作费。3、双方确认严格执行本协议2.1款所确定的各阶段资金预算,如需增加资金投入,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按投资比例另行追加。三、投资方式及财务管理:1、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单独开设摄制组账户,双方投资的金额全部汇入摄制组账户。2、甲方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乙方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之具体转款时间按双方商定的具体方案执行。四、版权及发行收益分配: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剧本版权及拍摄权,并共同
3、拥有本剧的署名权、荣誉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联合出品及联合摄制冠名权,其中一方可自行放弃以上某项权利。2、本剧的全部发行收入按以下顺序支配:A.自本剧收到第一笔发行收入起每三个月双方结算一次。B.甲、乙双方收回各自投资款后,按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利润。C.在双方结算日后,若还有发行收入存在,则甲乙双方仍然按前述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4、甲方负责该剧发行,并收取发行总额税后款的 %作为该剧发行费(其中包括:审片费、监审费、发行费及发行宣传费等)。五、宣传和获奖:1、甲方负责该剧的整体宣传计划。2、本剧所获集体奖项及奖金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3、本剧所获个人奖项及奖金,归个人所有。六、其他约
4、定事项:1、双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若合同一方延误了资金投入影响剧组的拍摄进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需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的事项,双方均应以高度的合作精神主动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全面的一致。3、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制作本剧不同版本。4、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剧单独制作发行。七、终止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均签署之日起生效。2、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3、本剧完成后剧组移交的消耗品、素材等归甲乙双方,非消耗品双方另外商定处理办法。4、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1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解
5、除本合同。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需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本合同已在一些条款中有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条款,并在按对方书面要求采取补救措施30天内未采取该措施,另一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造成双方合作终止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剧总投资的5%的违约金。如造成双方合作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剧总投资的10%的违约金;3、如违约方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九、不可抗力:1、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
6、故,致使影响合同的履行,皆不视为违反合同,并不可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责任、风险及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2、受影响方应马上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以迅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和证明文件。十、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签约地为:北京朝阳区。十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定义:本合同的相关词语定义如下:发行收入:是指本剧在创作、摄制、发行、享有、许可、转让过程中,因享有、利用、转让本剧版权、摄制权及其它邻接权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收入、许可收入、转让收入、广告收入、获奖收入等。甲方: 乙方:百盟(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签约地:北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