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长运(600561)财务管理制度来源:港澳资讯2008-10-2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
2、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公司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 通过: (一)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八)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九)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
4、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 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 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 (七)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
5、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 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 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6、,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或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并向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工作,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7、。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
8、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单位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 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单位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
9、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
10、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
11、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 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
12、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股份公司和子公司做好对下级子公司或分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
13、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未经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14、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为预算责任单元,分解落实预算指标,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公司预算的制定、执行、调整、分析、考核和评价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为预算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预算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查公司
15、的初步预算方案,并提出修正建议; (四)在预算编制的环境地发生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年度预算; (五)全面预算的批准与下达; (六)评估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正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预算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一)预算执行委员负责公司预算制定及执行情况检查和分析的日常工作; (二)汇总各单位的初步预算,提出建议事项和初步预算报表,提交预算委员会讨论; (三)编报经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的各类预算报表; (四)与各子公司领导及时沟通,要求其按时提供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 (五)督促预算编制按进度进行; (六)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报预算执行分析报
16、告并提交预算委员会; (七)组织、培训、指导各单位编制预算,对各单位所编制的预算及其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及技术支持; (八)办理其他有关预算执行的策划及联络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成立预算小组,公司各职能部门由负责人按公司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在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单位的预算工作。各子公司预算小组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负责本单位预算的制订并将公司批复的预算指标落实到各责任单元和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子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且各子公司应成立董事会领导
17、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财务预算的上报。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子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属公司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各子公司财务预算进行汇总、调整,形成公司整体财务预算方案,报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8、,从每年9月开始编制预算。公司年度预算应当于当年1月编制完毕,编制内容要全面、准确、完整。 公司编制的下年度预算方案,随同上年的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分季度、中期和年末向董事会上报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公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其主要指标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执行较差的单位予以惩罚。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预算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面预算的具体编制,以本规定为依据,另行制定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资
19、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在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股份公司对各子公司资金有统筹调度的权力。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
20、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的资金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第四十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
21、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子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子公司也 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一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子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管
22、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四十四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各级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
23、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业务、财务、法律、业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
24、题会议的制度,由业务、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 求解决方法。 第四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五十条 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公司的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公司已取得确凿证据能证实其减值金额的应收款项,公司根据相关证据估计其减值金额;对
25、于其他的应收款项,公司以账龄作为其信用风险特征的评价标准,分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并将不同账龄的应收款项的坏账实际发生数定期与公司估计对比复核。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收款项,按权限报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已撤销; (三)债务人长期停产未正常经营、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五十二条 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价值已恢复,应将原确认的坏账准备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坏账确认标准:
26、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逾期3年以上且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报经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章 筹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规范筹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公司筹资及运用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银行借款实行“总额授信,个体分贷”原则,由银行统一对公司进行授信,确定信贷总额,股份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再根据其生产经营情 况核定资金定额,分别向银行借贷资金。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独立借贷,但需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
27、票方式筹资,债务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资金,主要方式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进行短期借款筹资。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动资金周转情况,提出短期借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长期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所需资金,可进行长期借款筹资。 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及借款金额、用款时间、还款期限等事项,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8、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和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十九条 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资资金。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在股份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证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证
29、券法律事务部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建立或保管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股东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 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若遇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企业债券发行政策的规定,可发行公司债券融资。 公司发行债券筹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发行的债券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对发行的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予以登记。 公司
30、债券发行价格可采用溢价、折价两种发行方式,公司财务部门对债券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合理分摊。公司债券的偿还和购回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1、的比例、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需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股份公司董事长对于单项金额在二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决策,以及单项金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短期或长期投资,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直接作出决定而无需召开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
32、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公司归口管理 部门或公司所属子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股份公司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遵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成立项目可行性调查小组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33、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子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
34、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 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
35、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的购置作为公司资本性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无形资产出租、出让。无形资产出租,由出租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长审批;无形资产出让,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无形资产摊销。使用
36、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按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摊销;无法确定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时,考虑无形资产的服务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七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解除的担保额不占用相应额度): (一)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7、%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各子公司未经股份公司授权,不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七十九条 公司营业收入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子公司属地确认收入。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对成本费用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
38、成本费用的开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目标成本控制管理,以各生产单位为责任单元,将目标成本进行层层分解,使成本责任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岗位责任挂钩,落到实处。 第八十二条 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发生,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制度管理的双重控制。一切费用开支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超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际发生费用开支或报销时,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公司有关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后办理。 非付现费用,如折旧、有关资产使用的摊销、坏账核销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计提,或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付现费用,在预算指标
39、内,按性质,分类进行控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费用类别和预算指标责任控制单位或部门,分别建立费用明细账进行核算,按月对费用开支报销金额进行统计整理,比较费用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指标的差异,并分析、查找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不能弥补的亏损部分;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所得税后利润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的 10%计提,当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40、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后利润在扣除前述四项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作为可向股东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未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后的余额,作为未分配利润,可用于以后年度的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 为全面、深入、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分析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各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在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综合分析、财务指标分析、成本费用指标分析、异常变动指标分析等。 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利润完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完成情况、其他业务利润情况、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等; 主要财务指标,包括经营比率指标(存货情况及其周转率、应收账款情况及其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