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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市建设探索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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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治城市建设探索研究 杨少军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举国上下的普遍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在时间和操作层面如何推进,在地方(区域)依法治理中如何实现,尤其是地方“法治城市”如何创建,是当前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中共同面临的首要任务。一、法治城市的内涵法治城市就是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是指法律在城市生活、管理、运行过程中处于最高地位,并实现对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控

2、制和管理,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城市。从系统论角度看,法治城市是从属于法治国家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但它是法治国家整体的缩影和先进部位,法治城市建设好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就能实现。一个城市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才能够称得上是法治城市?这在当前的理论界并没有明确定论。根据法的本质、法治的理念和我国多年来的法治实践,笔者认为,对法治城市内涵的理解,应侧重于对法治基本理论的深度挖掘和城市管理现状的动态分析。(一)法治城市是一种宏观的治市方略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法治城市是与人治城市相对立的,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人们普遍服从良法”,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了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

3、进行社会控制,是一种治市方略。(二)法治城市是一种良法之治从法治的原则来分析,法治城市中不仅要体现“治”,还要体现出“法”,即应该是一种“良法”之“治”。也就是说,法律在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都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城市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城市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同时,这些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非常良好的正义之法。(三)法治城市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和办事原则 在外观上来看,法治城市表现为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良好的法律获得执行,但法治城市从本质上看,还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理性的观念和原则。因为法治城市是法律文明的

4、象征,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它与一系列人们接受了的价值准则相联系。反之,如果人们都不在内心接受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精神和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办事原则,而维护的是等级,特权,压迫,强权,差别适用等价值标准,即使有好的法律也谈不上实现了法治。(四)法治城市是一种社会状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法治城市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体现在有一种合理规范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如果社会动荡不定,战争频繁,人与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则也不能说实现了法治。并且,法治城市是在丰富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良好法律制度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并保持理性运行富有城市地方特色的社会文明状态。二、法

5、治城市创建的必要性(一)法治城市创建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设法治城市,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具体实践活动,是充分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和服务作用的重大举措。(二)法治城市创建是实践来自wwW.lw5u.Com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障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就如同发展城市经济一样,城市管理者应当清醒的看到其价值所在。法治虽然不直接创造GDP,但它是经济发展的制度

6、保障,是最重要的投资环境。能够推动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跃升和城市品质的提升。(三)法治城市创建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指标一个和谐、文明、宜居的城市,必然是一个法治健全、公民法律素质高的城市。这一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所以法治是“品质之城”的重要保障。(四)法治城市创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当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众的权益诉求日益增多,这对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矛盾的预控和化解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法治建设的需求更显迫切。通过法治城市创建,使法治成为常态的社会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能够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效教育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

7、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法治城市创建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能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和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的需要。三、法治城市创建的薄弱环节(一)思想认识不高。由于法治城市创建涉及到权利的制约与调整,可能导致地方和部门利益受损,阻力较大。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法治城市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将创建当成“软”任务,存在“先经济后法治”、“先发展后法治”、“软任务慢慢来”的思想。(二)法治程度不重。“法治政府”目标提出了多年,一些地方在落实中存在不

8、同程度的形式化、口号化倾向。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些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低下,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办事的问题仍然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实施后评估等各项制度落实不够。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扰民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基层单位依法治理机制不够健全。(三)协调联动不力。法治城市创建内容涵盖面非常广,目前全国各地协调联动模式不同,较多的是由县、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从而出现“小马拉大车”的局面,缺少权威,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四)素质能力不强。政府依法行政和部门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损害经济发展

9、环境和民生民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从依政策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中,面临着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判断证据效力、正确适用法律等问题,执法队伍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普遍存在,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司法队伍整体能力素质还不够强,致使审判质量效率不高。(五)群众共享不够。法治创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律信仰得以建立、法律权利得以保障、法律诉求得到满足,才能说城市实现了法治化。目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成效切身感受不够强,公民政治参与度不够,民意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四、法治城市创建的实现路径“法治城市”的未来,也是“法治中国”

10、的未来。结合实际,创建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法治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社会性的认识,充分运用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去影响、推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强有力的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和政协监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创建法治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总体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要点,按照目标化、项目化、路径化的要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二)依宪行使权力。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

11、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我们把党委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放在首位,淡化“官本位”思想,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健全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使权力的授予有据、行使有规、运行有序,防止公共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三)提升司法公信。决定中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司法的灵魂是公正,要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效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执法的关键是严格,既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也要避免行政不作为,不搞人情执法、钓鱼执法以及形形色色的执法经济。切实

1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实现“信法不信访”,让百姓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对打“官司”的结果能够信服。(四)加强监督问责。注重社会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群众、舆论、民主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效果。着力推进党务、政务和司法公开,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让部门权责更加分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控制公权力腐败、滥权、侵权,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五)推动法治惠民。坚持把法治惠民利民作为创建的根本

13、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法治惠民实事项目,促进发展成果群众共享。打造“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深化“百千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打造平安创建“升级版”、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工程”。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六)弘扬法治文化。法治城市是一项覆盖面广、牵涉范围大、关联度高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协调配合、齐

14、抓共管,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参与,形成全社会创建的工作运行机制。让阵地建设和法制宣传不留真空地带,将普法教育覆盖各个社会领域。以“法治城市”创建为基础,开展“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城乡联动、部门联动,大力宣传法治文化,实现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高。(七)规范考核标准。应结合实际建立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将依法治理的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使其具有可操性,用“度量衡”来检验创建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的社会化评估工作。上级要把法治创建纳入对下级工作目标和实绩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以量化方式客观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工作进程和法治化水平,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作者系荆门市司法局副局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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