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程序研究 肖聪摘 要:20世纪80年代之后,澳大利亚专业学位得到了极大的促进与发展。自我认证权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决定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基本程序。依据澳大利亚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类别;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要申请审核。依据不同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审核被拒时,相应高等教育机构需在限定时间内满足强制附加条件才能通过申请。关键词:自我认证;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一、澳大利亚专业学位教育的兴起与发展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兴起可以追溯至20
2、世纪80年代。当时,伴随着澳大利亚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双重制传统得以废除,统一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得以建立。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兴起于这一时期。198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废除禁止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法令,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课程型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by Coursework) 率先发展起来并日益兴盛。11988年,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部长约翰道金斯(John Dawkins)发布高等教育:一项政策宣言(Higher Education: A Policy Statement)白皮书。在书中,道金斯认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
3、回应国内产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实现多元质量观的必要途径,高等教育机构应主动增强与工业和职业的联接,强化研究生教育的市场导向,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环节,拓宽研究生培养的研究基础。”次年,澳大利亚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NBEET)对外发布高等教育课程和研究生教育报告(Higher Education Courses and Graduate Studies)。该报告建议:“澳大利亚的研究生课程应适应学生、行业、雇主和专业团体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适时增设强调职业指向的专业博士教育课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应率先在工程、会计、法律、教育和医疗五个领域设置专业博士学位。”2高等教育:一项政策宣言与高等
4、教育课程和研究生教育报告的发布,在澳大利亚本土引起了关于设置和发展专业博士学位的广泛讨论,并最终促进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的设立和发展。二、澳大利亚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与领域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官方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澳大利亚硕士层次的研究生学位可分为五种类型:学术型硕士(Master by Research)、课程型硕士(Master by Coursework)、延伸型硕士(Master by Extended)、荣誉硕士学位(Master with Honors)和哲学硕士(MPhil)。博士研究生层次
5、的学位包括哲学博士(PHD)与课程(专业)博士(Professional Doctorates)两种类型。其中,课程型硕士(Master by Coursework)是学生攻读课程型(专业)博士或申请相应奖学金的基础,旨在培养学生获得和运用实践性知识、分析和处理复杂专业性问题及信息的能力。此外,课程型硕士应独立开展一定数量的且富有一定创造性或原创性的专业型研究项目。延伸型硕士(Master by Extended)是2013年澳大利亚教育部新设立的硕士研究生学位类型,它旨在帮助学生继续攻读专业型博士学位或获得相应的实践性知识。3专业博士包含两类:一是或多或少与文理科相关的新兴学科领域,如工程、
6、企业管理等;二是传统专业,如医学、神学、法学以及从中分化出的专业。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的许多学科往往同时设有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两者的培养目标也有着明确的区分。专业博士的培养实践性更强,学制较灵活。4目前,澳大利亚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包括12个类别和80个领域。由于澳大利亚专业博士教育规模较小,并且其类别与领域的设置与专业型硕士的设置基本相同。截至2016年5月,澳大利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含的12个大类别分别为:自然与物理科学、建筑、信息技术、教育、工程与技术、管理与贸易、农业与环境研究、社会与文化、健康、创新艺术、餐饮、酒店及其他服务以及交叉学科。其中,教育專业学位类别包含教育硕士、教
7、师教育硕士、课程和教育研究硕士以及其他教育硕士等4种不同领域。5三、澳大利亚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与结构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与层次结构可以清晰地反映某国别或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水平。依据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官网公布的2004年至2015年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学生招生规模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5年,澳大利亚共招收学术型、课程型以及延伸型三种类型的研究生共计1,162,044人;其中,学术型博士120,925人,学术型硕士35,077人;课程型(专业)博士4355人,课程型(专业)硕士998,325人。201
8、3年,澳大利亚教育部在课程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新增了延伸型硕士学位,其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分别招生1106人、1699人以及3358人。6总体上,澳大利亚课程型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主要在于课程型硕士研究生层次,而课程型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且出现逆向发展趋势。从课程型研究生的总体招生规模来看,课程型博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且逐年呈现明显递减趋势,人数从2004年的671人锐减至2015年的75人,减幅约为89%;与此情况相反,课程型硕士招生规模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人数从2004年的65,532人上升至2015年的108,991人,招生规模总数上涨约40%(如图1所示)。硕博比在2
9、004年和2015年分别约为97.661和14531。从课程型(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类别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至2015年,课程型博士在建筑类别没有招生。课程型博士在工程与技术、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创新艺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其招生人数分别为3人、4人、34人、36人以及75人;在社会与文化类别的招生规模最大,共计1640人;其次是管理与贸易类别共计1517人(如图2所示)。从课程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别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至2015年,课程型硕士在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以及建筑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招生人数分别为12,525人、
10、22,443人以及23,567人;管理与贸易类别的招生规模最大,达到426,254人;其次是社会与文化类别,其招生规模总数为150,108人(如图3所示)。四、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程序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施课程改革之后,加强了对课程的管理和要求,所有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州在统一的课程标准下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依据澳大利亚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澳大利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与学位、文凭或证书挂钩;学习并完成不同类型的课程则授予不同的学位、文凭或证书。总体上,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
11、目的;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以7年为1个周期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之后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由审核结果决定课程与学位的增设或撤销。在澳大利亚,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时主要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2011:TEQSA)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申请、审核和评估等。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尽管澳大利亚专业学位
12、的设置与调整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申请批准型和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这两种类型体现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过程与程序。依据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培养目录显示的结果,截至2016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高等教育培养单位169个,其中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8所,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40所,专业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1所,海外大学(Overseas Univer
13、sity)2所,共计51所;其余的118个高等教育培养机构(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均不具备“自我认证权”,需要接受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的课程认证。7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中详细地阐述与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相关的“自我认证权、自我认证标准、课程认证与更新、审核认证程序以及审核认证原则”等内容,以下逐一展开论述。自我认证权(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是一项具有重大责任的权力(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 is a significant responsibility),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
14、依据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通过自主设置或撤销研究生教育课程达到设置或撤销学位类别的目的。那些对全部或者某些课程具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需要肩负的责任包括:(1)满足门槛标准(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hreshold Standards)的要求(特别是满足高等教育机构课程认证和资格标准的要求)。(2)判断课程是否满足发展、审批、交付和中止的要求。行使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还负责确保其所有高等教育事务满足所有的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的要求。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15、 2011:TEQSA)第41条规定:注册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申请一个或多个课程学习的自我授权。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将评估这些事项以保障所有事项达到高等教育门槛标准,特别是达到自我认证的权威标准。8自我认证标准(Criteria for authorizing self-accrediting authority):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2011:TEQSA)第41条规定的澳大利亚大学(Australia University)可自我认证所有课程并授予相应学
16、位;澳大利亚大学院(Australian University College)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41条规定的自动享有对所有课程的自我认证权;澳大利亚专业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可對一个或两个广泛领域的全部课程进行自我授权;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海外大学或海外专业大学(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 overseas university or overseas university of specialization)在达到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标准(Higher Education Standar
17、ds Framework)后可由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授权其享有对一个/多个高等教育学位教育水平或一个/多个广泛的研究领域或学科领域的自我认证权。9课程认证与更新(Course accreditation and renewal):未取得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相关高等教育课程时需满足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的要求。有效认证期限为七年,有效认证期满前,高等教育机构可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出申请对课程进行再次认证审核。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依据高等教育课程认证标准(the Provider Course Accreditation Standards)对首次认证和再次认证课程进行审核。
18、10审核认证程序(TEQSAs renewal of course accreditation process):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TEQSA)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对提出课程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课程审核认证。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6条规定了课程延续申请的批准和驳回不同情形下的两种细则。11课程申请批准细则:(1)在收到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的课程续期认证申请后,如果接受认证审核的课程满足高等教育课程认证标准,则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审核认定其通过并更新高等教育培养单位目录中的相应信息。(2)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评定审核的资料包括申请审核所需
19、资料、文件和相关材料以及认证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3)审核认证过程终止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给出最终认证审核结果为止。(4)如果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最终确认课程通过认证得以延续,那么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必须确定下次该课程重新认证的时间,且课程的有效认证时间为7年。课程申请驳回细则:如果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驳回了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的延续课程申请,那么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必须给与提交延续课程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以书面通知,并且在通知中阐明驳回申请的理由。同时,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有一次机会可以提出申诉,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对于给出的驳回通知进行交涉。审核认证原则: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
20、13条规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课程审核时须遵循三个原则:(1)必要监管原则(regulatory necessity);(2)风险评估原则(reflecting risk);(3)适度调整原则(proportionate regulation)。12其中,风险评估原则主要包括评估两方面内容:高等教育机构的历史,包括奖学金、教学和研究,学生的经验,财务状况及能力,符合高等教育门槛标准法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不符合高等教育门槛标准法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风险评估,包括内部质量保证机制、财务状况及能力。13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
21、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其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申请批准型,即审核一次性通过并且未被相关机构强制附加条件的类型;二是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即申请审核未一次性通过且被相关机构附加强制条件并且参与相应评估,评估通过后审核才算真正结束,而审核的最终结果也需要以评估的结果作为评判审核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的类型。此外,尽管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也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基本遵循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调整程序。下文将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过程为案例分别探讨以上两种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的主
22、要程序。类型一(申请批准型):澳大利亚基督遗教学院基督遗教学院(Christian Heritage College:CHC)由澳大利亚基督教中心于1986年成立。1988年,基督遗教学院获得颁发教学研究生文凭资格,1990年又获得颁发教育学本科学位资格。1990年,基督遗教学院开始培养教育类研究生,1997年开始招收教师教育研究生,1998年起开始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基督遗教学院目前由神职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教育与人文学院、商学院等4个学院以及米里斯(Millis)研究所和澳大利亚研究中心构成。14澳大利亚基督遗教学院的教育与人文学院(School of Education & Hum
23、anities)开展中学教育研究生文凭、基督教教育研究生证书和教育硕士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Graduate Diploma in Education (Secondary),Graduate Certificate in Christian Education,Master of Education)。教育與人文学院开设的所有课程与所授的相应研究生文凭、研究生证书以及研究生专业学位等均受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TEQSA)的审核认证。认证通过后,基督遗教学院就具有了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资格,进入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培养单位目录(National Register of Highe
24、r Education Providers)。此外,教育与人文学院开设的课程满足昆士兰师范学院(Queensland College of Teachers:QCT)和澳大利亚学校教学与领导院(Australian Institute for Teaching and School Leadership:AITSL)的审核认证要求后,其教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自动享有教师资格,且进入澳大利亚学校教学与领导院的项目目录并在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通用。15澳大利亚基督遗教学院开设的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通过审核认证并在2021年4月前享有开设硕士层次教育相关课程并颁发相应文凭、证书以及授予相应专业学位等权力
25、。澳大利亚基督遗教学院等不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类型的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六个步骤。提交申请(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不具备自主审核认证权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新增学历与学位课程时应遵循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规定的相应程序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并支付审核费用。审核申请完整性(Completeness Check)。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收到新增课程申请及所需费用后,会审核申请的完整性。对于不完整的申请,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会通知(不具备自主审核认证权的)申请提交机构在接到通知的30天之内补充信息以完善申请材料。实地评估(Substant
26、ive Assessment)。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组织本地或外部专家对不具备自主审核认证权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接受相应评估的机构需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以保障评估的顺利进行。此外,如果参与评估的专家均为外部专家,那么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对评估结果产生异议的情况下有一次机会提出申诉。总结调查结果(Summary of findings)。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在进行实地评估后,如果调查后的最终结果建议驳回申请请求或者有条件地批准申请请求,那么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会收到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给出的一个基于相关资料作出
27、的总结分析报告。高等教育机构有一次机会对总结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提出申诉。决议(Final Decision)。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会在30天内决定同意申请或拒绝申请请求,并将会给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发送通知和公报草稿。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在28天内有权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出任何反馈意见。如果提交的申请获得批准,那么通知中将说明课程认证的有效续期、相关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如果提交的申请被驳回或附加有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给出的强制性条件,那么这个通知也会对这些内容加以详细说明。公报刊登和更新国家注册信息(Public Report and National Register update
28、)。通过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新增课程认证的高等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详细信息将会在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培养单位目录中进行更新,并按照注册标准进行相应注册。每个审核认证的环节或条件会在整个申请审核结束后进行总结归纳。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作出的审核决议和相应解释会以公报的形式刊登出来,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注册信息会相应进行信息更新。类型二(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澳大利亚莫林学院(Morling College)对于一些未能充分满足课程审核认证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将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3条的有关规定对其附加相应限定条件,这些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遵循此类限定条件。高
29、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第53条规定:(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可能对认证课程实施附加条件;(2)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可以自行更改或撤销对提交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附加的条件;(3)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也可以更改或撤销此类附加条件,但是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提出请求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更改或撤销附加条件的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相应费用等。16莫林学院(Morling College)附属于澳大利亚大学神学院(Australian College of Theology),目前开设的教育类研究生课程主要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与教育研究生文凭课程(Master of Education and G
30、raduate Diploma of Education)。17莫林学院不具备自我审核认证资格,因此其开设的课程需要经过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的审核。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在审核莫林学院的课程时,认为莫林学院的课程审核不能直接通过,依据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对莫林学院附加了强制条件,这些附加的强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条。18条件一:(1)收到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给予审核书面通知的30天以内,莫林学院必须与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和全国基督教教育协会续签协议备忘录(MOA);(2)莫林学院在收到审核书面通知的60天内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供一份书面的战略计划
31、书,详细说明莫林学院为达到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审核认证标准第1条中的第1.9和1.10条目与第2条款中的2.3,2.4以及第5条款的第4条目的相关要求而计划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手段;(3)签订续签协议备忘录后12个月内,莫林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配合全国基督教教育协会完成对莫林学院的课程大纲、材料、指南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资料并形成年度报告,提交给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4)签订续签协议备忘录后15个月内,莫林学院必须提供一份上一年度审核报告的副本,副本中还应包含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学术委员会对莫林学院给出的相关建议及莫林学院接受此类建议的情况。条件二:莫林学院在收到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书面审
32、核通知的60天内,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供一份详细的研究生教育课程教学计划,计划中还应包括莫林学院开设的三个研究生课程接受审查的时间表。条件三:课程教学设计评审工作结束的30天内,莫林学院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反馈审查结果,并详细说明莫林学院学生的在线学习及学习管理系统的情况。条件四:莫林学院在收到书面审核通知的60天内,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供莫林学院获取学生学业成绩的途径及监控数据,并详细说明这些监控数据的基准方法和指标数据的使用方式;提交的指标数据中应包含学生学业进展、课程完成量、学生年级分布及相关数据比较等内容;基准报告则应阐明使用该基准方法在改进教学和促进学业成绩方面将会取
33、得的预期效果。条件五:莫林学院在收到书面审核通知的12个月内,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详细的课程大纲、基准方法使用说明及相关进展报告等资料。条件六:莫林学院在收到书面审核通知的12个月内,需向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一份详细的并且已经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核的报告。此外,该报告中还应包含委员会审核课程更新的详细过程、内部与外部课程审查结果的反馈以及莫林学院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比较的结论等内容。五、结语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至今已经快40年。目前,课程型硕士是澳大利亚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类型。2004年至2015年,从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与层次来看,课程
34、型博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且逐年呈现明显递减趋势,但课程型硕士招生规模却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從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层次与类别来看,课程型博士在工程与技术、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创新艺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在社会与文化以及管理与贸易类别的招生规模较大;课程型硕士研究生在农业与环境科学、自然与物理科学以及建筑等类别的招生规模总体较小,而在管理与贸易类别以及社会与文化类别招生规模较大。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施了统一的课程管理之后,课程与学位挂钩,不同类型的课程授予不同学位或取得相应的证书或文凭。目前,2011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机构法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
35、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的“自我认证权”是影响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过程和程序的核心因素。是否享有“自我认证权”直接决定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过程与程序。总体而言,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而不具备“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则需向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提交申请并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尽管澳大利亚专业学位的设置与调整需要与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沟通与交流,但总体而言,对于不享有自我认证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申请批准型和申请附加强制条件型,这两种类型体现出了澳大利亚专业学位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过程与程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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