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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实务研究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现实背景
黄陂区是一个大农业区,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是南片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地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员结构复杂,往往是务工子女随父母一同在此安居:另一方面是北片农业区,农村的青壮年外出务工,未成年子女随家中老人留守,孩子常年与父母隔离生活,而负责具体监管职责的老人却无法胜任家庭教育的角色。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农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急速转变,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而以上所列举的两类未成年人,成为本区近两年来未成年被害类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类型,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治安、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二、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分析
本院于2014年落实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将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被害等四类案件纳入未检专案组受案范围。截至2017年6月,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0人。
(一)性侵案件占比较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从本院办理的性侵类案件比例来看,还是从办理的未成年人受害类案件来看,都占了绝对的高比例。可见,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影响恶劣。
(二)被害未成年人年龄分布情况。强制猥亵儿童罪类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均小于10周岁: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在14周岁左右居多,且多为智障、无性防卫能力者。
(三)案件中被害人与施害人之间的关系。在本区北部地区发案的地点多为农村湾里,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多为同湾村民:在本区南部地区发案地点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宿舍或租住地,作案人与受害人多为邻居或是工友。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分析 (一)大多为熟人作案。这是本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 (二)案件隋节上,多人、多次。既包括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嫌疑人为多名,也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性侵害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正是由于该类案件中的作案人多为熟人,平时不仅有作案的便利,还容易被身边人所忽视,加之被害人年幼或智力障碍,家长忙于生计而对子女缺乏必要的性教育,使得未成年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不敢吐露,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作案人的侥幸心理。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人参与实施犯罪,或同时对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犯罪,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频发性的特点。
(三)作案手段多以物质引诱加言语胁迫。犯罪分子经常先是利用部分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进行金钱、物质引诱等其他犯罪手段,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丧失正常的判断,再用言语威胁,威逼加利诱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失去行为能力,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能够得逞。
(四)强奸类案件及强制猥亵儿童类案件的被害人特点显著。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多为智障、无性防卫能力者:强制猥亵儿童罪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小,均在10周岁以下。
(五)作案地点多为犯罪分子家或被害人家(宿舍)。从作案地点上看,犯罪分子多基于其熟人的便利,将作案地点选择在自己家或是被害人家。因为双方比较熟悉,犯罪分子对双方的家庭情况等熟知,基于熟人的便利,借口前往被害人家办事或以办事为由引诱被害人到其家中,以此理由规避他人的怀疑,让被害人放松戒备,为其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容易实施成功。 (六)案件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场合绝大部分没有第三者出现。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相关的生理卫生知识,对性侵害犯罪的认知能力以及行为辨别能力较低,无法意识到这到底是不是性侵害犯罪:即使能够隐约认识到被性侵害,但在告知监护人或者家人其被侵害的事实时,通常情况下都会遭到其监护人或家人否定。同时,行为人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后,使用恐吓、威胁、哄骗等暴力或非暴力手段阻碍未成年人对监护人进行告知。
四、案发原因剖析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既具有性侵害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又具有未成年人被害类案件的特点。在办理中,既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再次伤害,又要未成年人提供有效证据严格审核案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者既相辅相成又存在矛盾。这就注定了该类案件所存在的诸多难题。当然,只有将该类案件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对存在的难题做到有效的梳理。
(一)实施性侵害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加害人不知法、不懂法,是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法制宣传中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教育部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规定,从小学四年级到高中三年级都要进行性安全教育。然而,我国当前性安全教育的实施和普及状况却不尽人意。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性观念都较为保守,甚至尽量避免公开谈论“性”,尤其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的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
(三)取证困难,维权难度大。正如其他性侵类案件,案件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人,是一对一的证据。且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甚至智障,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狡辩的时候,若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的口供很难成立。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被害人缺乏证据意识,案发后第一时间清洗身体及衣物使得证据灭失,报警的不及时也致使侦查机关错过了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
(四)被害人可能会遭受二次伤害。正如上所说,被害人的陈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还原至关重要。在侦办、审查案件的各个过程中,被害人可能会受到多次的询问,虽然在办案程序上坚持了以保护被害人为宗旨,但是难免会再次让被害人想起伤心事,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当然,被害人的后续伤害更有可能会伴其终身,因此这也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
五、有效办案方法及预防对策
在遵从办案程序的前提下,针对办理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注意审查案件并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 (一)对于证据的搜集和采纳。一是应当高度重视初始证据的证明力。之所以要高度重视初始证据的证明效力,一方面是因为初始证据在时间上离案件事实比较接近,相对清晰、准确:另一方面,初始证据受到事后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证明效力较高[来自wWw.lw5u.coM]。二是应综合认定证据的可靠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有些事实情节是很难当场或事后取证的。尤其是在危害后果及其程度方面,被害人大多能够完整陈述,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办案人就有必要根据自己所见到的被害人的表现,结合监护人所陈述事实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作出综合认定。
(二)审查中对于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第一种情形是,被害人为智力发育迟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第二种情形是,被害人为年龄较小的幼女。奸淫对象为幼女的情况下,要求在主观上认识到强奸的对象是幼女,按照接触论。第三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发育的不成熟、在社会问题认知上的不成熟、性知识的缺乏等让被害人落人自己设计的陷阱,从而表达出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三)加强宣传教育,重视性教育。目前,检察机关落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办理制度,大量的工作内容包含办案之外的社会调查、跟踪帮教、法制宣传等,具有宣传的优势,在性侵害方面的法制宣传要探索对未成年人行之有效的方式。同时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普通群众法律意识,避免因不懂法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在加强性教育方面,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具有更重要的责任。性教育进课堂,在公众心中确立性教育的地位。[]性知识与其他健康知识一样,公众均应当有所了解,甚至更加重视,通过课堂教学、讲座、家长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向家长及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
(四)保护未成年人关爱留守儿童。要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就要充分利用家庭保护这道防线,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子女遭受侵害。同时要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监护对接,为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学校与家长不仅要尽好各自的监护职责,相互之间一定要做好对接工作,才能避免孩子流落社会不法份子的手里受到侵害或是受不良因素影响,发展成为犯罪分子。
(五)对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以后,其生理和心理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以至于引发各种精神类疾病,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通过家庭、社会、学校等的力量,帮助被侵害未成年人摆脱心理阴影,降低性侵害造成的伤害,保障权益,帮助被侵害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单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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