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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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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一 刘某,男,知北市建设局局长。2011年初,刘某担任知北市建设局副局长,兼任该市城市改造办公室主任。朱某系知北市益丰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两人系中学同学。刘某大学所学专业为建筑设计,应朱某所求,时常为朱某的开发设计提供专业帮助。为感谢刘某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进一步搞好关系,朱某将其公司开发现房住宅一套钥匙交给刘某,提出任其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待办在刘某名下后再交给刘某,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50万元。刘某随后即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12年底,刘某因其他问题违纪被调离该市,打算出售此房时发现,朱某风闻他离任,已将该房屋产权转售他人。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刘某的

2、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例二高某,女,长青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长青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的两名精神发育重度迟滞女孩来月经后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为此,保育员多次向主管的高某反映此事,高某向福利院院长杜某(另案处理)建议将该两名女孩的子宫切除,杜某当即表示同意。2011年5月某日,高某找到该市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苏某称,福利院有两名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某随即向该医院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意后,对手术事宜进行联系安排,亲自主刀对该两名女孩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成功,两名女孩业已康复出院。经鉴定,两名女孩子宫切除属重伤。 控方: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

3、意伤害罪案例三郑某,男,33岁,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主任,建筑审查高级工程师。2000年2月,国务院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全国市级以上成立审图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审查批准工作。汇元市建委经研究决定成立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办公地设在市建委4楼,注册资金20万元,由郑某想办法解决。2002年10月份,郑某以个人名义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款20万元,注册成立了汇元市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工商登记为国有中介机构,自负盈亏。中心成立后,郑某经市建委领导同意,从市建委正式调来5人进入中心工作,从社会上招录10人,开始审图收费。自2003年始至案发,中心共

4、审查该市及周边地市送审图纸1万余份,主要由郑某审查批准,业务收入除归还李某的借款外,大部分用于中心业务(顿号)建设和各项费用开支,另有150余万元被郑某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消费。 控方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观点: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案例四于某,女,某农村信用联社储蓄所职员。于某与退休干部孙某系老邻居,个人关系不错。2009年,于某找到孙某让其有钱的话存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帮助完成吸储任务,后孙某给于某5万元,未办理正规存款手续。自此,于某按年结算,以理财收益好为由,三年三次共给付孙某利息共9000元,本金5万元仍存于某处。事实上,于某自始至终并未将这5万元存入储蓄所,而是以年息15%放

5、高利贷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期间,经家人提醒,孙某要求于某出具正规存款手续。于某使用已作废的储蓄存单,伪造存蓄信息,给孙某开具了一张存款5万元的存单。2013年,该存单上显示的存款到期后,孙某找到于某要款,于某因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事情败露在逃,资金出现问题,对孙某避而不见。孙某无奈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才得知于某给其提供的是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某处追回5万元已发还孙某 控方: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案例五刘某,男,系某公司职员。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家庭积蓄全部由张某掌管。刘某在婚外与秦某相好,并想与秦某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离婚后无钱生活,遂产

6、生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张某携巨款外出,在途中雇人劫款的念头。刘某将想法告诉好朋友古某,并强调在抢钱时不得使用暴力。一天,在骗取了张的信任后,刘某取出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和张某共同外出缴纳所谓生意定金,途径以工地时,预先知悉的古某等三人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威胁,当场将30万元抢走。刘某佯装追赶,要张某取报警。古某在接应处将抢得的现金交给刘某。古某因其他犯罪被追究时供出帮助刘某劫取30万元的事实。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案例六马某,男,南海省逍遥公司经理。南海省逍遥公司系南海省民贸总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马某系省民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逍遥公司经理。2000年,马某了解到省

7、民贸总公司将破产,即着手筹办新公司。2000年5月某日,东海省某法院到南海省民贸总公司执行财务时,马某及公司其他人害怕逍遥公司的财产也被执行,当日在逍遥公司员工的帮助下,将仓库内易销售的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转移到自己家中。同年6月,南海省民贸总公司及逍遥公司被宣告破产。马某采用开具虚假售货发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假借十家厂商以货抵欠款的名义,在逍遥公司财务账目上做了处理,未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该批财产。同时,马某以开具虚假收据和打白条的方式,加大了该批商品量,造成会师事务所出具了投资50万元的验资报告,作为其新成立的齐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了登记。后因群众反映,马某将隐匿的商品拉

8、回到原民贸总公司仓库,并开具入库单,上报清算组,根据清算组要求将转移的商品变现。 控方: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例七翁某,男,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2002年至2004年间,翁某分管该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2003年初,龙岩市新罗区雁石东南村“三角塘”煤矿业主袁某(具备合法资质,另案处理)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不足由,多次向雁石派出所提交增补的申请报告。翁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将许可使用的火工材料,违规审批给袁某使用,共计100套(每套配50发电雷管),之后亦未对是否合法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无证煤窑“雁吉井”业主王某因无火工材料而面临停产求袁

9、某帮助,袁某将未使用完的36套火工材料转卖给王某,“雁吉井”获得袁某转卖的火工材料得以恢复生产,但因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工无法及时脱离,导致11名民工死亡控方: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方: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案例八秦某,男,无业。2007年晚七时许,秦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负气离开家中与朋友付某一起喝酒诉说,两人喝了白酒一斤。晚十时许,秦某与付某酒后来到位于酒馆附近张某的烟酒亭买烟,恰巧秦某妻子打通其电话质问这么晚了为何不回家,两人在通话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秦某情绪激动,不顾付某和张某劝阻用拳头将烟酒亭的玻璃砸碎,碎玻璃飞溅到付某的左眼肉,致付

10、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左眼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秦某赔偿付某医疗费8000元。控方: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方: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例九穆某,男某个体运输户。2012年1月6时18时许,穆某驾驶自己一辆未挂牌的“天龙”牌货车(价值35万余元)从天水高速公路开往定西。当车行驶至定西高速公路十八里铺通行费征管所(以下简称征管所)时,因穆某未交纳通行费,被征管所稽查人员拦住。尔后,稽查人员开具交通稽查暂扣凭证,将该辆“天龙”牌货车暂扣在征管所收费站一未使用的车道上,穆某因不满稽查人员的行为及态度蛮横,拒绝在暂扣凭证上签字,负气离开现场入住定西市,当晚11时许,穆某再次来到征

11、管所,乘值班人员不备,用备用车钥匙将该辆被暂扣“天龙”牌货车偷偷开离,沿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定西镇收费站时,被接到征管所通知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扣,穆某被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控方: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穆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案例十庞某,男,清水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国有事业单位)。2000年,庞某被清水河市园林管理处聘任为副主任,双方签订有聘请合同,庞某负责该市绿化建设及绿林管理处签订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承接其发包的绿化养护增绿工程。为了方便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养成色养护等工作,对绿化管理(顿号)养护等工程的方案(顿号)招投标(顿号)竣工验收等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2000年12月至2002年

12、11月间,清河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多次与清河市园工程邀请招标时予以考虑”海逸公司陈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庞某利用休息日及业余时间为陈某所在公司承建的绿地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海逸公司给付庞某12万元报酬,庞某予以收受。此后,庞某并未实际参与任何工作,而陈某却送给庞某12万元。案发后,12万元被检察机关从庞某家中查获并追回。控方: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例十一 被告人顾某利用自己是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停止使用的“煤气

13、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顾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至案发时,顾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 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7790.71元,将余款478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 12月 30日,顾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控方: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十二韩某,男,35岁,已婚,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

14、登记工作;何某,女,26岁,未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佳佳食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拟对其罚款100万元。佳佳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老同学何某,请其找韩某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可以让何某到佳佳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还不用上班。何某便请求韩某出面协调,还将事成后能到佳佳公司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随后,韩某找到其大学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某,请其对佳佳公司高抬贵手。胡某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并告知该案是韩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分管副局长签批同意,佳佳公司被免予行政处罚

15、。事后,王某觉得让何某当副经理不合适,便决定把公司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何某以示感谢,何某接受后,将此事告诉韩某,韩某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车太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何某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办事、他给报酬,人之常情,跟你什么关系!”说完,摔门而去,两人不欢而散。案发时车辆由何某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控方:韩某构成受贿罪辩方:韩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十三巫山市市长高海2010年4月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该公司女职员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钱,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其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高海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我有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钱枫在张强处拿了50万元,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其将小华从公司辞退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同年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同年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控方:高海构成受贿罪。辩方:高海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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