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独选址的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级别分别走不同的流程
1、 区县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只需要在区县内部审批
2、 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区县需要报市国土局审批
3、 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区县需要报市国土局、再由市国土局报省厅审批,但目前省厅的建设用地预审没有相关系统管理则不需要做系统对接。
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哪些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答:是指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解决。
什么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答:是指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是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 作者:规划科 时间:2023-06-17
审核事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部门
规划科
申报资料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份);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3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献(3份);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5、城市规划部门意见(3份);
6、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图(3份);
7、如涉及耕地占补,需提供耕地占补材料(3份);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上级有规定的,3份);
9、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上级有规定的,3份);
10、建设项目有污染的,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3份);
11、如涉及规划调整需提供规划调整方案、影响评估报告、耕地占补平衡材料、基本农田补划材料、规划图件、专家论证材料、听证材料。(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告知》;
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8、《严禁用地项目目录》;
9、《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办事程序
1、受理预审申请;
2、审查资料;
3、现场勘察;
4、会审;
5、拟订预审报告初稿;
6、向市局提交预审报告和卷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事项对象
个人、公司、社团、机关事业
事项分类(按个人)
土地房产
事项分类(按公司)
土地建设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机构
国土资源局
申办条件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耕保科)。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耕保科)。 3、须修改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耕保科),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贯彻补划、补建措施(耕保科)。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科)。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耕保科),是否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耕保科)。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耕保科);是否已经贯彻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科)。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运用科、耕保科)。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管科)。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告知书(矿管科)。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贯彻(征地拆迁科)。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批准(耕保科);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法规监察科);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批准补办(法规监察科)。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耕保科)。
材料列表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 10)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3)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运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运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合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毕”):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献;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协议;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运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运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 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署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贯彻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顿表》;收回运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顿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协议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顿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6)项目审批机关说明材料; 7)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的听证(论证)省级说明材料; 8)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2、经批准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负责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23〕15号文献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规划耕保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1:30――4:45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17个工作日(不含上级部门审批)
征询电话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告知》(国发[2023]31号);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6、《关于加强土地运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296号);
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告知》(国土资电发[2023]17号);
8、《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告知》(国土资电发[2023]22号);
9、《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告知》(浙政办发[2023]18号);
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告知》(浙土资发[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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