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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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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3000—5000 (小区) 10000--15000 托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 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10000--16000(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 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中心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农贸市场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1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5 体育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6 影剧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2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01 21 综合性物流园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22 工业类 厂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23 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附表八: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单位:米) 电压等级单 单 回 双 回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 500KV 70 70 75 20 220KV 45 45 45 ~60 15 110KV 30 30 30 ~50 10 附表九: 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表 电压等级 保护范围距离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35—110KV 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220KV 15~2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500KV 20米 附表十: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米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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