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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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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0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0 25%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1.5 25% 高层 3.0 25% 商业服务 建筑 多层 2.5 45% 高层 3.5 40% 综合建筑 多层 2.2 40% 高层 5.0 35% 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5%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35%。   2.4 对未列入表1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住宅楼、托儿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 次要朝向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底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 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 次要朝向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 多层建筑 南北长多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 的城市道路。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 高度 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卫生、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 居住建筑   4.2.3.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5米。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4 工业、仓储建筑:   4.2.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5 其它规定:   4.2.5.1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2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3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4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5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6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工业项目,设置沿用地范围的环形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 建筑后退浚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 西岸不小于50米。   4.3.1.2 东岸不小于50米。   4.3.1.3 北岸(蒙阳路以西)不小于 30米。   4.3.2 建筑后退兴水河河道蓝线(已建成水渠、自然沟边沿)两侧不小于50米。   4.3.3 建筑后退二干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3.1 每侧不小于40米。   4.3.3.2 西侧(朝阳路—石都大道段),二干渠与327之间,全部为城市绿地。   4.3.4 建筑后退府前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4.1 府前渠每侧不小于20米。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兖石铁路干线不小于100米;高层建筑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确保发生灾害时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要求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层高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住宅标准层高度不低于2.8米;住宅底层储藏室不低于2.2米。   5.5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夹层建设或改造。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5.6.2 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5.6.3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6.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房顶评定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5.6.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施;   5.6.3.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绿地   6.1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6.2 商业(含批发市场)绿地率不得小于25%。   6.3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7.管线工程   7.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尽量减少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的交叉。   7.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7.3 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7.4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7.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中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城市停车场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8.1.2 城市停车场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种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停车场,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8.2.3 城市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8.2.4 城市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规模以25个停车位为宜,最少不应小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8.3.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平邑县实际情况,配建停车场标准。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准执行《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8.3.3.1 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住宅和停车场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   8.3.3.2 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8.3.4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地面停车位控制在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1.5米)要求。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8.3.8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处应在鲜明位置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9.人防工程   9.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9.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9.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0.其它规定   10.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10.2 国家对城市规划管理有明确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10.3 平邑县辖区内的乡、镇驻地参照执行。   10.4 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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