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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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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办企、依法治企和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即:工程处、分公司、厂、直属项目部、工程部及其以上单位所属的项目经理部、挂靠工程等(以下简称各级组织)。 第三条 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本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XX公司工会负责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本企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企业内的所有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内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企业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拥有下 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草案, 劳动用工方案,职工工资调整、资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 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 免建议; (四)听取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章程草案、经营方 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听取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变更、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或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工程处、分公司、构件厂、直属项目部、直管工程部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及公司机关为选区进行,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票始为当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含农民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少数民族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对本单位高、中层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五)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或行使职工代表职责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其工资福利等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六)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内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表达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模范遵守本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不少于2次,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执行和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办法,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职工代表、经本单位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形成意见后上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予以审查批准后进行处分或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合同期限延到任期届满。除任职期间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撤换,补选或保留: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职工代表小组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予以撤换,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二)“职工代表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内退),入学、长病、离岗等,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公司工会根据该单位职工代表总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递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调动、转岗、待岗、待聘,保留其职工代表资格,并继续履行职工代表职责; 新组建单位因工作需要,有关人员需担任职工代表的,按增补办理”; “工会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团团长人选”,从工作角度出发首先应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可由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或公司工会予以申报,由公司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8%,经选举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后,应当组成职工代表小组,由同级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代表小组长,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小组参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大会闭幕期间的各项活动或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根据企业情况,经企业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选举、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可举手表决,并分开报告、分开审议、分开表决、分开决议。决议应当在闭幕后及时在职工中进行宣传,公示。并同时上报上级工会。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提前将职代会的议题、议案送达各代表小组。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不低于60%。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决定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办法无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办法对全司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度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工会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制定职工代表产生方案并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征集职工提案;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设立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临事和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建立与职工代表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九)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十)组织企业内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行政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改正,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第二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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