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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集团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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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制度 1 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 1 差旅交通费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工程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交通费支出 2 第三章 员工工作调动路费和探亲路费标准 4 第四章 附则 4 成本核算的补充规定 4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附则 6 财务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 7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7 第三章 资金管理 9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10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14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9 第七章 对外投资管理 20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22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25 第十章 工程处的解散与清算 27 第十一章 财务预算 28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29 第十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32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 33 第十五章 附则 33 施工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成本项目 34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预算) 36 第四章 成本费用计划 38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39 第六章 期间费用的核算 49 第七章 成本费用控制 50 第八章 成本费用分析 51 第九章 成本费用监督、考核与评价 53 第十章 附则 5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53 第一章 总则 53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4 第三章 会计核算 56 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60 第五章 会计档案 64 第六章 会计监督 65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65 第八章 附则 66 资金管理办法 67 第一章 总则 67 第二章 资金计划 67 第三章 资金的内部调剂与贷款 68 第四章 工程款的回收与债务偿还 68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保函管理 68 第六章 附则 69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9 会计人员交接及轮岗制度 72 第一章 总则 72 第二章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73 第三章 会计工作轮岗制度 74 第四章 附则 74 竣工项目会计档案及会计工作的移交规定 75 第一章 总则 75 第二章 移交内容及程序 75 第三章 竣工项目财务人员管理 76 第四章 附则 76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76 第一章 总则 76 第二章 预算组织管理 77 第三章 全面预算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78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及要求 81 第五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 81 第六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82 第七章 预算管理的考评 82 第八章 附则 83 内部财务收支控制管理办法 83 第一章 总则 83 第二章 职责分工 83 第三章 付款控制 83 第四章 计量款分配 8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84 第六章 附则 84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85 第一章 总则 85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85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85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87 第五章 奖惩 90 第六章  附则 91 审计风险控制与审计责任的规定 92 第一章 总则 92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风险控制与责任 92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风险控制与责任 93 第四章 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风险控制与责任 93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风险控制与责任 95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风险控制与责任 96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理 96 第八章 附则 96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97 第一章 总则 97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97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97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98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98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99 第七章 附则 99 竣工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99 第一章 总则 99 第二章 人事管理 100 第三章 财务管理 100 第四章 合同、结算及变更索赔管理 100 第五章 物资管理 100 第六章 机械设备管理 101 第七章 生产技术管理 101 第八章 其他 101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101 第一章 总则 101 第二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职责 102 第三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权限 102 第四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待遇 102 第五章 任免与奖惩 103 第六章 附则 103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104 第一章 总则 104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业务招待费标准 104 第三章 工程处机关业务招待费标准 104 第四章 附则 105 整体合作项目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105 第一章 总则 105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05 第三章 资金管理 106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106 第五章 会计核算 107 第六章 档案管理 108 第七章 附则 108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108 第一章 总则 108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的职能 109 第三章 奖惩办法 110 第四章 附则 110 成本合同部制度 111 变更索赔奖励实施细则 111 标后预算管理办法 112 第一章 总则 112 第二章 标后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 112 第三章 标后预算编制时限 113 第四章 标后预算编制依据及取费标准 113 第五章 标后预算的评审 114 第六章 标后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检查 114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115 第一章 总则 115 第二章 分包工程分类 115 第三章 分包原则 116 第四章 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管理 116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117 第六章 分包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117 第七章 内部整体合作 118 第八章 分包工程过程控制 118 第九章 分包工程档案管理 118 合同管理办法 119 合约档案管理办法 121 劳务层结算管理办法 124 劳务层采购招评标管理办法 126 第一章 总则 126 第二章 招评标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 126 第三章 招评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127 第四章 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127 第五章 其他 128 整体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128 第一章 合约管理 128 第二章 生产管理合作施工项目策划实施规定 129 第三章 其他 130 合作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131 合作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133 整体合作施工(劳务)项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4 主合同管理办法 135 第一章 总则 135 第二章 合同交底管理 135 第三章 合同控制管理 136 第四章 合同结算管理 136 第五章 合同变更管理 137 第六章 合同索赔管理 137 第七章 合同风险管理 138 第八章 合同管理资料、台帐、报表 139 党群制度 140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暂行办法 140 第一章 总则 140 第二章 内容 140 第三章 程序 141 第四章 实施 141 第五章 监督 141 党务工作请示、报告、文书管理和联席会议制度 142 第一章 总则 142 第二章 请示、报告 142 第三章 文书管理 143 第四章 联席会议 143 第五章 附则 143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联系群众的制度 144 第一章 总则 144 第二章 对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144 第三章 党员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145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正式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146 第三章 借调或外出学习等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147 第四章 离休、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147 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程序及职责 147 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149 党支部考核管理办法 150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152 第一章 总则 152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52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153 第四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153 第五章 附则 154 两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 154 纪检工作细则 155 第一章 总则 155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155 第三章 案件检查工作 157 第四章 来信来访 157 第五章 请示报告 158 第六章 会议 158 第七章 纪检检查通知书 158 路桥建设第六工程处党委“两先一优”评比、表彰制度 159 党内各项统计报表工作的规定 160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60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条例 162 第一章 总则 16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62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163 第四章 附则 163 女员工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164 第一章 总则 16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64 第三章 基本任务 164 第四章 劳动保护内容 165 第五章 附则 165 工会经费上缴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165 工会资产管理办法 166 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和使用标准规定 167 “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167 第一章 总则 167 第二章 “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 167 第三章 “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 168 第四章 评选办法 168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168 第六章 附则 169 共青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规则 169 第一章 总则 169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团员的教育培训 169 第三章 推优的条件 169 第四章 推优的程序 170 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关系和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170 第一章 总则 170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171 第三章 入党团员和超龄团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71 第四章 团费的收缴和管理 171 第五章 附则 172 人事制度 173 员工考勤及各种假期管理办法 173 第一章 考勤管理 173 第二章 各种假期规定 174 第三章 各种假期期间待遇 175 第四章 请销假规定 176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 176 员工内部退休管理办法 178 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180 第一章 总则 180 第二章 劳动合同 180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181 第四章 工时与休假 182 第五章 薪资支付 182 第六章 员工在合同期的其他待遇 183 第七章 经济补偿 184 第八章 劳动争议 185 第九章 附则 185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186 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管理办法 188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及专业技术人员各种证书管理规定 190 不在岗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191 员工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 193 员工体检及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195 路建六处机关员工实行岗位薪酬的暂行办法 195 员工奖励条例 196 员工处罚条例 199 机械管理制度 204 机械技术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204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4 第一章 总则 204 第二章 机械事故的划分与统计 205 第三章 机械事故报告程序和调查 206 第四章 机械事故的处理 206 第五章 安全指标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207 第六章 附则 208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208 第一章 总则 208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208 第三章 机械设备资产管理 209 第四章 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212 第五章 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213 第六章 机械配件管理 215 第七章 机械设备经济管理 215 第八章 机械设备事故与预防 216 第九章 机械设备统计管理 218 第十章 附则 219 机械设备转让办法 219 第一章 总则 219 第二章 机械设备转让领导小组的职责 220 第三章 机械设备转让程序和规定 220 第四章 其它 221 机械材料租赁管理办法 221 第一章 总则 221 第二章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原则 221 第三章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程序 222 第四章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的运作 222 第五章 租赁双方的职责 223 第六章 价格与结算 224 第七章 附则 224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24 项目用车管理办法 225 综合办公室制度 227 公文处理办法 227 第一章 总则 227 第二章 公文种类 227 第三章 公文格式 228 第四章 行文规则 229 第五章 公文办理 229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231 第七章 附则 232 档案管理办法 232 第一章 总则 232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 232 第三章 档案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233 第四章 立卷 233 第五章 档案的接收 237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移交 237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237 第八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238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238 第十章 附则 239 档案借阅规定 239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40 第一章 总则 240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240 第三章 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240 第四章 竣工文件资料的整理 240 第五章 公路工程档案的移交 242 第六章 附则 242 大事记记列规范 243 会议管理办法 244 第一章 总则 244 第二章 分则 244 第三章 附则 245 行政财产管理办法 245 第一章 总则 245 第二章 财产来源 246 第三章 财产管理 246 第四章 财产处理 247 第五章 附则 247 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248 第一章 总则 248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248 第三章 计算机机房管理 249 第四章 计算机设备管理 249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 249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250 第七章 信息及数据库 250 第八章 保密管理 250 第九章 附则 250 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办法 250 第六工程处机关工作餐和餐费补贴管理办法 252 第一章 工作餐管理 252 第二章 餐费补贴管理 253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253 第一章 车辆使用管理 253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254 第三章 罚则及其它 254 机关手机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254 路桥建设第六工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55 第一章 总则 255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255 第三章 附则 256 办公用品费包干使用管理规定 257 机关单身职工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 257 办公区域文明守则 258 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 258 综合办公室各岗位职责 259 机关交通补贴的有关规定 262 工程处机关司机补助办法 263 关于实行工作联系单制度的通知 263 安全环保部制度 265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65 第一章 总则 265 第二章 组织机构体系 265 第三章 各级人员安全环保责任制 267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 270 第五章 安全环保资金管理 273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 274 第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 275 第八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 276 第九章 违章和隐患范围规定 279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励 281 第十一章 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 282 第十二章 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罚 283 第十三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 284 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范围 284 第十五章 附则 285 路建六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285 第一章 总则 285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8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88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88 第五章 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293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 293 第七章 安全例会制度 294 第八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294 第九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94 第十章 安全生产操作挂牌制度 295 第十一章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295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制度 295 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96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96 第十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297 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298 路建六处项目安全检查考核标准 299 路建六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14 1 普工 314 2 混凝土工 314 3 钢筋工 314 4 石工 315 5 木工 315 6 钳工 315 7 铆工 316 8 机床工 317 9 机修工 317 10 测量工 318 11 锚喷工 318 12 张拉工 318 13 吊装工 319 14 电焊工 319 15 气焊工 320 16 电工 320 17 起重机(吊车)司机 321 18 土石方机械司机 321 19 运输车辆司机 32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22 1 总则 322 2 一般规定 322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23 4 起重吊装机械 328 5 土石方机械 338 6 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 346 7 桩工及水工机械 351 8 混凝土机械 357 9 钢筋加工机械 363 10 装修机械 367 11 钣金和管工机械 368 12 铆焊设备 368 附录A 建筑机械走合期的使用 373 附录B 建筑机械寒冷季节的使用 374 附录C 液压装置的使用 375 附录D 土壤分类 377 物资制度 379 物资管理制度 379 第一章 总则 379 第二章 物资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379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380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381 第五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 382 第六章 物资仓储管理 383 第七章 现场物资管理 384 第八章 周转材料的管理 385 第九章 分包工程物资管理 385 第十章 物资统计 385 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物资管理 387 第十二章 物资纪律 387 第十三章 附则 387 市场开发部制度 388 市场开发奖惩制度 388 第一章 奖励 388 第二章 惩罚 388 联合投标管理办法 389 合同评审程序 390 第一章 总则 390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390 第三章 工作程序 390 投标信息负责人管理办法 392 第一章 总则 392 第二章 投标信息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393 第三章 经营成本支出及补偿 393 生产技术部制度 394 质量管理办法 394 第一章 总则 39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94 第三章 质量检验及控制 397 第四章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401 第五章 质量检查与考评 402 第六章 附则 402 施工生产管理办法 402 第一章 施工准备工作 402 第二章 施工生产管理 403 第三章 基础管理工作 407 第四章 项目生产预警与应急措施 408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410 第一章 总则 411 第二章 施工技术管理责任制 411 第三章 技术管理 414 第四章 科技进步、科技信息和工法 417 第五章 技术总结和技术培训 418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及审批制度 419 水泥(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421 质量检查制度 422 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424 第一章 总则 424 第二章 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编制办法 424 第三章 季度施工生产计划编制办法 425 第四章 月度施工生产计划编制方法 425 第五章 施工统计月报表编制办法 426 第六章 生产技术部各类计划统计报表格式及上报要求 427 第七章 项目各类计划统计报表格式及上报要求 428 第八章 附则 428 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428 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管理制度 430 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431 第一章 总则 431 第二章 隶属关系 432 第三章 试验资料管理 432 第四章 试验工作奖罚制度 432 第五章 设备仪器定期标定及保养制度 433 第六章 标养室测试检查制度 433 第七章 试验室安全制度 433 第八章 试验质量保证制度 434 第九章 试验外委制度 434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434 第一章 总则 434 第二章 职责划分 434 第三章 检测设备的分类 435 第四章 检测设备的管理 435 第五章 检测设备使用状态标识 438 第六章 测量、试验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438 第七章 外协队伍检测设备管理 439 第八章 检测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任用及奖惩 439 施工总结编制办法 449 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450 专业技术论文撰写要求及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452 整体合作项目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453 第一章 总则 453 第二章 外派人员费用管理 453 第三章 派驻人员职责 454 第四章 附则 455 测量、试验工程师评聘管理办法 455 第一章 总则 455 第二章 测量、试验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455 第三章 测量工程师的岗位职责 455 第四章 试验工程师岗位职责 456 第五章 专职工程师的岗位管理及待遇 457 第六章 专职工程师评聘办法 457 第七章 附则 458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清单 458 财务部制度 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机关人员备用金的管理,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完善经济核算,杜绝公款私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充分盘活工程处内部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处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及时清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是单位职工因公出差、零星采购及办理其他公务所需的临时借款,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个人借款。 第三条 部分人员办公用固定备用金限额如下: 工程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20000元; 主管开发的工程处领导为20000元、工程处其他领导为10000元; 开发部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0元、其他部门的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元(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除外); 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为5000元、综合办公室的小车司机为1000—3000元(依据出车的频繁程度确定); 食堂管理员3000—5000元(依据工程处就餐的人数确定); 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工程处总经理审批后存财务部。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之外,工程处机关其他人员平时不得占用备用金,若因公务所需临时借款的,必须提供书面的借款理由(含所借金额的计算依据)连同借款单报工程处总经理签字审批,凡理由不当或手续不全者,财务部将不予支付款项。 第五条 任何职员在办完公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没有核定备用金的职员必须无条件的一次性清还所借备用金,对于逾期不报销的,财务部将依据该职员所借备用金金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在下月初仍未报销还备用金的,财务部将在其工资中直接扣除所借备用金和应收的资金占用利息。一个月工资无法全部扣回的,将在下月继续扣除,并按照所欠备用金余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收取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任何职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将备用金清理完毕,其备用金不得通过列帐清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工程处财务部每月末将对备用金进行集中清理,并编写清理报告报工程处总会计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差旅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差旅交通费管理,增强费用开支监督、控制,降低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及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交通费是指:工程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正常工作调动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行政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养路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差旅交通费的报销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工程处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报销,任何人员未经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均不得签字报销。 第二章 工程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交通费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审定,主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必须经本单位其他领导批准,并告知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工程处机关一般人员出差需由其部门经理批准,部门正副经理出差需由其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处其他领导出差需由工程处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出差审批应本着工作所需为原则,尽量压缩出差人员和出差次数,以节约开支。如果发现有假公济私行为,将追究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凭 “差旅交通费报销单”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准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超出时间财务不予报销。年底出差不跨年度的,必须在本年12月31日前报销。 第八条 差旅交通费标准 (1)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 (2)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和软卧车,火车或轮船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各单位负责人和工程处领导出差乘坐火车或轮船时间超过8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到城镇出差办事,市内交通费按包干使用,其中: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不再凭票报销。在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出差工作期间以及乘坐本单位车辆的不享受市内交通包干费。开发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外地市区交通费据实报销。 (4)工程处机关人员在北京市区办理公务的,实行交通费用按部门定额包干,定额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办理公务使用机关公务车辆的,按工程处内部价格有偿使用,由部门定额费用开支。综合事务部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各部门用车登记与结算。工程处财务部不再报销各部门工作人员北京市区交通费。交通费定额标准、公务车内部价格标准执行工程处有关规定。 (5)单位员工出差只报销到出差地直线距离的交通费用。如绕路或中途停留不享受出差待遇,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 住宿费标准 (1)、单位员工到项目或到工程处机关出差,原则上要住内部招待所。如果内部招待所已住满可就近到外部住宿。 (2)、职工到外地出差,其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 标准 人员类别 北京、上海、广州 省会城市 其他城市 工程处正职领导 380 350 200 工程副职领导、经理助理、项目经理 350 250 200 部门正、副职经理、项目副职 250 200 150 其他人员 200 150 120 如果陪同上级领导或外部客人出差的,可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酌情提高住宿标准,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如果是参加会议或参加学习班的,可按组织单位安排的标准据实报销。 (4)员工到其他地区(工程处范围以外)出差借宿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经核实每人每天可按所享受住宿费标准的60%发给补助。 (5)交通差旅费节约归公超支自负.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1)员工到100公里以外的地区出差,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不分路途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40元。补助天数按照从出差之日起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出差日和回单位日,只能计算1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2)项目人员到机关所在地、机关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出差的住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3)经工程处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路途按出差待遇报销。非工程处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费用自理,不享受出差待遇。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标准 (1)职工在出差过程中因公发生的电报、电话(享受电话费补助的不在此列)、信函、传真等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2)单位员工在出差期间携带的公物托运费、保管费、手续费以及购车、船、机票的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第三章 员工工作调动路费和探亲路费标准 第十二条 由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员工和员工内部单位调动,其路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报销,其行李、家具等物品的托运费,按每人在不超过300公斤范围内(其中:生活急需物品可以在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据实报销,超重部分托运费自理。 第十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路费按自居住地到工程处机关所在地单程路费报销,报销标准享受一般职工出差待遇。其行李物品的托运费可在50公斤范围内据实报销。自工程处机关到项目经理部的路费由项目报销。 第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探亲,其探亲路费可报销火车直线硬卧票和轮船三等舱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路途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第十五条 单位员工退休,凭退休证明可报销由所在单位到工程处机关单程路费,由工程处机关到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的往返路费,以及由机关返回居住地的单程路费和行李托运费。行李托运费标准享受职工调动工作的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 成本核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的提供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科学、合理地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规范与成本核算相关的重要自制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及传递程序,为成本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支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成本核算”,是指与工程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成本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均采用数量金额式。本规定不适应从事租赁、修理、物业管理业务的工程处内部核算单位。 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 第三条 工程处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成本核算时,对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组织的类型和特点; 2、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项目分类; 3、工程处及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在工程施工整体分包的条件下,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在工程量清单的“目、细目”下,不再按成本的构成内容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第五条 在工程施工自营与分包并存的条件下,分包的部分按第四条的规定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自营部分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1、在内部施工作业班组(或工区)没有实行工、料、机综合承包的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并在“目、细目”以下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2、在内部施工作业班组(或工区)实行工、料、机综合承包的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按分包方式设置。 第六条 在工程施工全部自营的条件下,按第五条有关自营部分相关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 工程处所属专业化公司既可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章、节、目、细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根据专业化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按施工活动的作业程序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重要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 第八条 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是记录生产消耗信息的重要载体,是进行成本费用归集、分配的重要依据。以下重要的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工日统计报表、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 2、领料单、材料分配表; 3、机械运行记录、机械台班统计表,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 4、分包工程结算单以及支持该结算单的所有重要原始记录; 5、水、电费用分配表。 第九条 工日统计报表是进行工资及附加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工日统计报表应根据“施工任务单”进行统计。工日统计报表由负责施工统计的部门报出,并于统计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工日统计报表在内容上,应至少提供两个方面的信息: 1、与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一致的统计项目名称; 2、各统计项目所耗工日数量,后勤管理人员和机械工工日不列入工日统计报表。 第十条 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由财务部门依据本期待分配的工资费用和工日统计报表在会计期末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四个方面的信息: 1、待分配工资费用; 2、受益对象名称(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 3、与各受益对象对应的工日数量; 4、各受益对象应分配的工资费用。 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分配表由材料部门在材料收发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材料部门应根据领料单等原始凭证进行编制,领料单等材料发出凭证应“一料一单”,该类原始凭证在内容设计上,应满足材料分配表编制的需要。材料部门提供的材料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1、材料名称; 2、受益对象(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 3、各受益对象分配的材料费用。 第十二条 材料的分配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十三条 机械台班统计报表由机械部门依据机械运行记录统计编制,并于生产计划期满后五日内报财务部门。机械运行记录表的格式与内容设计应满足台班报表的需要。机械台班使用报表是分配机械作业成本的重要依据,该报表在内容的设置上应能够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1、机械名称与台班费用定额; 2、统计项目名称(工程使用时,项目与清单一致); 3、各统计项目台班数量。 第十四条 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由财务部门在会计期末,依据机械台班统计报表及实际机械作业成本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机械作业成本的分配采用定额分配法,其公式为: 某受益对象应承担作业成本=定额分配率*本期机械作业成本总额 该分配表在内容的设计上应提供四个方面的信息: 1、待分配机械作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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