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 同 书北京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地点:北京签约时间:2009年 3月合作双方:甲 方:北京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电 话: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电 话:鉴于:1乙方愿意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XXXXXXXXX内(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相关电信网络和设施的建设投资,并协同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或上述公司的继承人等)提供长期、优质、全面的电信服务。2. 甲方作为该项目的开发商,同意由乙方全权对该项目进行相关电信网络和设施的建设投资,并为甲方及其用户提供长期电信服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和协
2、助。3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与电信运营商协商签订该项目的电信网络相关协议并代理电信建设及相关事宜。为全力提升该项目的物业价值,满足用户的电信需求,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该项目内进行电信网络及设施的建设投资和提供长期电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由乙方协同电信运营商进行该项目内电信工程的投资建设,并为甲方和该项目用户提供长期电信服务。1.2乙方负责的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XX)电信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1.2.1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2.2工程
3、内容:(1)该项目传输系统(红线内、外的电信管道和光缆)、该项目内综合布线系统。 (2)该项目内移动信号室内覆盖。 (3)该项目内的程控电话系统(包含程控电话全部功能)、宽带网络系统及其它用户所需通信系统。(1)(2)项部分项目乙方有权独自负责建设或与电信运营商共同投资建设。第二条 工程投资及产权归属2.1 甲方投资及产权部分:2.1.1甲方提供放置该项目交换设备的电信总机房使用面积应150平方米,租金为0.6元每天/每平米。该房屋产权归属甲方,该项目所需机房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2.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机房所需空调室外机放置的位置、接地地线及楼顶预留天线位置及相应管
4、线。2.1.3该项目的预埋管道、弱电竖井及桥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2.1.4甲方允许乙方在弱电竖井及桥架铺设所需相关线路,但不得影响甲方使用该项目。2.1.5 对于上述甲方给予乙方无偿使用的区域或设施、设备,乙方(按协议全权负责管理和维护,协议外的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完全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2.2 乙方投资工程部分:2.2.1本工程中由乙方建设的传输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程控电话系统、宽带网络系统、移动信号室内系统、有线电视信号系统、卫星信号接入系统等相关设备的投资由乙方负责并协同电信运营商进行。2,2.2乙方投资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设备,由乙方按(规范,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
5、标准并经甲方认可的)要求投资购置。2.2.3乙方投资建设该项目楼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包括垂直子系统和水平子系统。2.3在工程中投资建设的电信系统、设备、设施、资源的产权归各投资方所有,并由各方分别负责维护。 第三条 工程建设的阶段 3.1工程准备阶段3.1.1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五日内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电信工程技术要求文件(下称“技术要求”)。3.1.2甲方具备施工条件后,应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3.2工程施工阶段3.2.1乙方于收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五 日内进场施工。3.2.2乙方应当于进场后120 日内完成工程,并具备语音/宽带/互联网业务的开通条件。3.3工程验收阶段3.3.1工程竣工后
6、,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验收时乙方提供设备投资清单供甲方备案。3.3.2甲方按照乙方通知的日期参加乙方组织的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验收,视为甲方对本工程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4.1甲方权利义务:4.1.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乙方提供下列施工条件:(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商业群楼地下一层 的房屋作为机房,机房裸房(150)平方米。(2)无偿将电力(保证两路一类市电各输入150kw)、地线(接地电阻应小于欧姆)接到机房内乙方指定位置;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装修、电气、结构、平面、管道等图纸,以便乙方确定各种线缆引入、引出及装修方案;4.1.2甲方
7、同意乙方使用机房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合同约定施工条件的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有效期。4.1.3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该项目的其他设施、设备,包括管道、管井、管孔、弱电间、通道、线架、线槽、机房通用电源设备等(以下称设施、设备),该设施、设备是建筑物的配套组成部分。乙方使用设备、设施的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4.1.4在乙方进行电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帮助协调相邻关系,为乙方人员进场施工提供方便。4.1.5甲方负责乙方在该项目内电信设施、设备的安全,甲方负责乙方电信接入节点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4.1.6为保障电信服务质量,甲方承诺不在机房和弱电间内加装、更换
8、任何电信设备、线材及卡接件,不在机房的相邻房间(包括上层和下层)建设蓄水池、安装其他负荷较大的电源、无线发射设备及有可能危害电信设备安全的设备。4.1.7甲方如在乙方设备上增添附加电信设备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经乙方对该增添设备测试并认可后,方可连接使用。双方将为此另行签订相关协议。4.1.8甲方将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项目小组,帮助协调处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规划、施工、调测等问题。4.1.9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施工过程并且有权对提供的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出现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在施工中如乙方委托的分包单位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三次书面通知整改无效时,甲方有权令其退场。乙方应重新安排分包
9、单位,但工期不得延迟。4.2乙方权利义务:4.2.1承担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相关电信系统的费用,该电信系统所需设备由乙方按(规范,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并经甲方认可的)要求投资购置。产权在合同期内归投资方所有。4.2.2乙方负责电信工程方案的设计(含设备选型)、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测、网络调配,并负责组织对整个工程的验收。 4.2.3乙方应按期完成电信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并且不低于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4.2.4乙方将指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甲方有关部门一起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规划、施工、调测等问题。4.2.5乙
10、方选定的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应保证不低于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4.2.6乙方使用甲方投资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4.2.7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4.2.8 乙方进场后应服从总包方的各项管理,主动与总包方进行协调,解决好人员进场,施工中的用水、用电及施工垃圾的清运等问题。4.2.9 乙方在进场施工时,应作好对工人的教育,对甲方的材料设备(尤其是弱电桥架)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现被乙方损坏,则乙方应进行赔偿。4.2.10 乙方确保甲方客户能够随意选择任何一家主流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上述公司的继承人等)提供的全部或
11、部分服务。4.2.11 乙方应确保该项目客户的电信服务不因主流电信运营商发生业务重组、兼并等情况而降低服务标准(国家另有政策除外)。 第五条 费用5.1电信业务费用:5.1.1费用标准:乙方应按经国家批准的电信资费价格收费,并承诺,执行“北京电信管理收费办法”时接受北京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督。5.1.2用户缴费后,乙方应向其出具(用户认可的)正式发票。5.2电费:5.2.1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独立电表,并按实际用量向甲方结算电费。 第六条 服务 6.1为提升甲方物业价值,方便对用户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双方同意以在该项目设立“XXXXXXXX通信服务中心”的方式对该项目内部所有业主用户提
12、供现场服务,并对电信网络和设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6.1.2通信服务中心由双方联合组建(建设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可在工作职能上将作为该项目后续管理机构(如物业公司等)的直属部门。 6.2通信服务中心工作范围: 通信服务中心在该项目内提供的电信维护服务管理工作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该项目内电信系统的线路开通和日常维护。 6.2.2为该项目内业主用户提供优质的现场服务(业务咨询、业务申请、服务开通、现场收费等),并解答现场问题。 6.2.3 通信服务中心积极地为客户提供全部运营商的全部产品,以便让客户拥有选择多项产品的权利,如日升不能提供产品服务时,在和客户友好协商后,客户可以自
13、行选择运营商服务。6.2.4 及时(不长于主流电信运营商的社会承诺)为该项目内业主用户解决所遇到的通讯方面的故障和问题。 6.2.5进行该项目内电讯系统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电信配合费 根据双方签署的XXXXXX“项目电信合作协议”就电信配合费一事达成如下补充条款:(1)国内长途通话费,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话费,乙方将该项目每月国内长途通话费,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话费实际收入的10%(不含IP长途通话费)支付给物业作为物业配合费;(2)17969IP通话费:乙方讲该项目内乙方每月主叫IP长途通话费实际收入的10%支付给物业作为业务配合费。(3)宽带使用费:乙方将该项目内乙方每月宽带上网实际收入的
14、15%支付给物业作为业务配合费。以上配合费每季度第三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配合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配合费发票。第七条 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补救措施:(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2在本合同期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或不能正常提供电信业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7.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1.8条的承诺,影响电信服务质量,甲方
15、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7.5因本合同第9.4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7.6本工程具备开通条件后,由通信服务中心在现场办公,以解决该项目用户针对电信业务方面的问题和随时接收用户的电信业务开通申请,并在用户提出开通申请后在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所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手续,满足客户的通信业务要求。7.7如乙方未按该项目电信工程技术文件的选型要求购置设备或乙方的建设达不到甲方对电信的要求,乙方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8.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16、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8.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责任。8.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8.4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合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终止9.1甲方若将其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甲方
17、应当保证其受让方接受本合同,该受让方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9.2本合同变更、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9.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合同之内容或终止本合同。9.4本合同项目建成或开通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用户未使用或终止使用乙方专门为该项目投资建设并提供的综合电信业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终止。第十条 争议解决10.1对于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
18、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0.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11.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为5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11.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11.3基于双方合作的意愿和保护双方投资的需要,甲方承诺不与第三方在本大厦内合作经营与乙方提供业务相同的电信服务。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6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1.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