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为规范企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企业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 企业给职工努力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第三条 企业在职工活动区作业区显著位置,张贴或
2、书写劳动安全卫生标语、规章等,提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第四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厂、车间、班组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 针对企业职工人员多、密集、产品易燃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把防火和人员疏散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加强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规定职工进入厂区一律严禁吸烟;每个车间出口、楼梯拐弯处,表明安全通道指示,安装应急灯;仓库重地禁止工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现场,标明“严禁烟火”、“严禁
3、吸烟”等字样;有计划的组织抢险、救护、人员疏散演练,一旦出现紧急事态,尽可能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第六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第七条 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对患病职工,及时给予治疗和休假。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定期进行体检。第八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时,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收不到教育不放过,制定不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
4、不放过。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必须有工会和职工的代表参加。第九条 企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不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 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
5、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每年第四季度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工会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住址工人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知过能改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知过能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等。第十四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签订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执一份,保劳动局总工会一份。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法人代表签章 工会主席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