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各类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承包人提供6套工程图纸(含2套竣工图),如果图纸数量不足,需增加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另行申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它工程或转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本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2监理工程师在取得发包人授权后行使以下权利: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
(2)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签署、工程结算审核;
(3)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宜做出决定;
(4)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支付审计;
(5)对合同总价的变更审计;
(6)工程中间验收和隐藏工程验收;
(7)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8)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的监理。
(9)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承包人均应视为已经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拒绝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发包人的一切权利。
7.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临时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线部位,承包人自行接线、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无需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审计交底时间:图纸交付承包人后3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应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院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消防检测和验收,并负责办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提报本月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两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完成审核批准。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要求。如因承包人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措施或夜间施工照明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范围并发生事故或纠纷,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手续: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如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规定,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工地进出口要及时清理干净。严禁违章取土,夜间施工不得扰民。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中有关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公用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用便道、公众便利及他人财产的占用造成干扰和破坏,同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若施工过程中造成公用道路、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破坏,施工企业应自行负责修复。
B、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工前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必须按月发放一次农民工工资,且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C、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服务,并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应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收到后5天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中间验收部位以工程师实际要求的为准。
17.2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成品保护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9. 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环境保护法》以及“一标、五规范”等文件精神,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施工人员或进入现场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3) 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如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排除后方可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地下排水、不可抗力以外的天气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预见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1) 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评审中心确认的现场签证。
2) 经设计人员、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评审中心确认的设计变更。
23.2.1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提出,经发包人、评审中心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原有价款,结算时应给予扣除。
3)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局、评审中心确认。当增加的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以内时(含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当增加部分的幅度在15%以上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双方另行商定。
4)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5)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部分,按《山东省消耗量定额》计取,人工费53元/工日。材料价格按当月烟台市场价格及现行《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
23.2.2工程变更增加部分只计取规费,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后,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同等数额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预付款。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第一次拨进度款时扣除全部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提报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工程量报表后5日内审核完毕,返还给承包人后作为付款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施工过程中每月按形象进度付至当月形象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并经验收达到标准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额跨年度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5%作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本承包范围内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和保管。但承包人采购前所选择的厂家、品牌、质量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凡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采购的,承包人应承担其后果责任。
28.1.1承包人所采购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要求。
28.1.2随时按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公司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28.1.3材料代用时需及时办理材料代用手续,经设计人审定同意后,作为施工依据并归入竣工技术档案,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8.1.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得到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才能使用。
28.1.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交该材料的有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质检书和合格证书,在得到业主和监理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28.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的处理:
28.2.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清运出现场。
28.2.2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并经检验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1)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2)承包人施工的或设计的。
28.3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如由此造成工程有关部分质量缺陷的,应拆除、重建并承担费用,因此造成整个工程推迟竣工的,还应赔偿由于延误工期致使工程推迟竣工使用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工程变更
29.1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由此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一套资料档案交给甲方(含竣工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以工程师实际要求的为准。
32.7工程竣工后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金,误期赔偿费金额为3000元/天。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次日起,直到全部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发包人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企业在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否则按合同总价的3%向业主偿付违约金;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负责返修,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返修工期包含在合同工期之内,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按3000元/天计罚违约金。并承担因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调解无效时采取 诉讼 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照烟开【2003】71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应与烟台开发区管委认定的中介机构(联系电话:0535-6392815)签订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自行承担。
46.合同分数
46.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分数:副本一式7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2份,其他送采购办、财政局评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各1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承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常驻工地现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擅自撤离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甲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7.2 由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的监理费用增加的部分由施工方承担。
47.3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过程中未按进度计划施工,未达到进度控制点,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出相应的处罚,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47.4发包人鼓励承包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但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实施。
47.5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连续二个月不能完成当月形象进度,或自行停工五天以上者,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其承包合同,另择施工单位,其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未尽事宜在签订同时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3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消防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因发包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
(2)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除此之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修补缺陷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承包人返工、修补缺陷或其它毛病时,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完成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2)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未能执行发包人代表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承包人调查缺陷的原因
在保修期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发包人代表可指示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些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属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这些缺陷或其它质量问题。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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