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有限公司 合作经营合同(编号:*-2016-01)*客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编号:* 2017 01 线 路: 合作人/单位: 共20页 第3页甲方:*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贯彻公司“创新促发展,精细抓管理”的指导思想,促进客运线路运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现就合作经营客运线路的责、权、利等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作经营原则1.1 乙方负责经营 客运线路,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权、利对该线路进行合作经营,包括线路的日常运营及有关司乘人员的管理工作,以使该线路的客运服务能满足法律
2、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1.2 甲方将 至 线路班车 辆和 块线路牌交由乙方进行合作经营管理,具体如下表:序号车 号线路牌号序号车 号线路牌号12第二条 合作经营期限给予乙方首期经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3.1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乙方及服务于合作经营线路的司乘人员等进行管理和监督。3.2 为了贯彻落实甲方母公司“创新促发展,精细抓管理”的指导思想,规范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甲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以使该线路的客运服务能满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管理机关及乘客的要求,甲方在乙方合作经营期间有权制定相关的合作经营管理规定,并在规定中列明
3、乙方的各种违约行为及相应违约责任的实施细则,乙方应遵照执行。3.3 甲方有权制定合作经营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及质量信誉管理制度,对乙方实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乙方续约的重要依据。3.4 协助乙方解决在履约时出现的困难和问题。3.5 当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视其情节严重情况对乙方予以警告制止、纠正和收取违约金,直至解除本合同。3.6 负责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的教育和培训。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4.1 安全方面4.1.1 乙方是合作经营线路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线路的日常营运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行政责任。4.1.2 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月度例会及安全教
4、育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乙方应带领并督促驾驶员按时参加甲方的月度例会、年度轮训。乙方组织驾驶员每月召开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学习培训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1.3 乙方管理的车辆每天出车前或收车后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例检,检验合格后方可营运。车载的灭火器、三角木、三角警示牌、安全锤、反光锥、安全应急设备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设备、报站器、车载播放机、GPS设备、IC卡机等齐全有效。4.1.4 乙方对营运线路的重点路段实行监控,严防道路交通违法(章)行为发生,夜间行车(22:00-次日凌晨2:00、次日凌晨5:00-6:00)不得超过所行驶路段限定速度及日间正常行驶限定速度的80%。4.1.
5、5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照甲方的交通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督促责任驾驶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抢救伤者,严禁责任驾驶员肇事逃逸及伪造事故现场。4.1.6 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购买(每辆车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险种的保额不低于甲方规定的标准),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投保、事故理赔业务,不得无故误保、拒保和伪造虚假的索赔资料,保险费由乙方承担。4.1.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向伤亡者支付的赔偿金、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事故押金、交通事故预付费、车辆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4.1.8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
6、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实营运客车的日常安全例检计划,确保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运输安全,受托的安检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所属企业需具有相关资质。4.1.9 乙方新入职驾驶员,或从本公司其它线路调入以及线路更换新车型后的驾驶员,必须参加甲方的“三新”驾驶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禁止非本公司在编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4.1.10 乙方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被交警、交通行政部门以及公司检查人员查获的交通违法(章)驾驶行为,除交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还应按照违法(章)次数和性质的不同,根据*发展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当事驾驶员作停产参加甲方举办的安全再培训学习班,
7、或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4.2 营运方面4.2.1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乙方执行甲方制定的车辆营运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暂停、缩减班车的正常营运;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道路无法通车时,报批后可绕道运行或停班。4.2.2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进入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站场发班,乙方协助甲方与站场签订进站合同,守法经营,服从站场和运政部门的管理,班车正班率、正点率、营运服务达到甲方及其它相关的规定标准。4.2.3乙方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暂扣车辆、驾驶证件或线路牌照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遗失
8、车辆证件、车牌、线路牌、进站证、入城证、票价表等,甲方负责办理相关补发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4.2.4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必须停止运行,对不能错开凌晨2时至5时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进行调整,或建立中途休息点,采取中途停车落地休息等措施。4.2.5乙方合作经营的班线单程如超过800公里的,必须落实中途休息制度,如没有建立中途休息点的,必须采取停车更换驾驶员,如已建立中途休息点,采取中途停车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等措施。4.2.6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营运时,停运时间超一个月的须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不足一个月的,须安排专职人员做好GPS设备
9、的保持通电状态工作,保证车辆的在线率达标,停运车辆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停场,严格执行甲方的出入场制度。4.3 服务方面4.3.1 乙方应该遵守有关运输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4.3.2 乙方要督促所属司乘人员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更换营运车辆时,要向旅客做好说服解释工作。4.3.3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准点运行,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扬手即停”或在非该线路站点上、下客,不得擅自改行“短线”、“飞站”或“绕道”行驶。4.3.4 乙方按甲方规定在车辆外部的位置张贴公司的名称、标识和监督电话,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票价和里程
10、表。4.3.5 乙方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确保车辆服务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车身颜色和司乘人员着装按甲方的规定执行。4.3.6 乙方所属司乘人员应避免与乘客发生争执冲突,如发生与乘客争执冲突事件,立即上报甲方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保持克制,以平静的态度解释原因,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激化,以防驾驶员情绪受影响或耽误行车时间。4.3.7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查证、核实和处理等工作。4.4技术方面4.4.1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的转移、季审、年审检测、变更等业务由甲方统一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严禁乙方擅自变更发动机、车身颜色和座卧具。4.4.2 乙方应服从甲方母公
11、司对车辆各部位的广告发布安排,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或安排广告发布。合作经营期内,利用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收益50%归甲方,50%归乙方。4.4.3 乙方定期与车辆维修单位结算,按时交纳维修费用,禁止发生欠账造成车辆失修、失保现象。4.4.4 乙方定期检查车辆的安服设施,确保GPS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设备、报站器、车载播放机、IC卡机、三角木、灭火器、座卧具、安全锤、三角警示牌、反光锥、安全应急设备装置等配套设施完好、有效。4.4.5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车辆方可参加营运。4.4.6 乙方应确保车辆GPS装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车辆方可参加营运。4.4.
12、7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车辆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按时完成整改项目,定期清洗发动机、车辆底盘,高温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车辆尾气排放符合要求。4.4.8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作业项目由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完成。更换的主要部件质量符合行业要求,更换情况应建档立案。4.4.9 乙方按时落实甲方制定的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作业计划,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乙方应督促驾驶员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做好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4.4.10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的信息设备(GPS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设备、报站器、车载播放机、IC卡
13、机)维护项目,由甲方指定的维护单位完成。合作经营车辆信息设备需维护时,乙方需无条件调整营运计划,配合维护方在*市地区内进行维护。4.5 综合管理方面4.5.1 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及其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合作经营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甲方的各项决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和管理职责。4.5.2 乙方按时按质完成甲方下达的安全生产、经营服务、技术改造、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司乘人员培训教育、应急指令的任务。4.5.3 乙方驾驶员必须参加甲方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且上岗后乙方应协助甲方为其办理参加社保,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驾驶员的工资收入不低于
14、甲方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且应按*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向甲方支付驾驶员最低工资,由甲方代发驾驶员最低工资。班车配置驾驶员的人数要符合法规和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无证驾驶或疲劳驾驶。4.5.4 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员工福利政策,相关费用由甲方代收代支。4.5.5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规定,按时缴交经营收益、甲方代缴的各项费用和税金。第五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各种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抽取车载视频、器材维护等任务,乙方经营车辆车上所安装的营运、服务、安全、技术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六条 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因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经甲方批准可提前报废,
15、报废残值归甲方;乙方需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车辆因自燃、被盗、劫持等原因造成灭失、毁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七条 合作经营期内,如因市场原因导致乙方合作经营线路产生无法弥补的亏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提前终止本合同,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就车辆权属、车辆牌证、履责保证金、司乘人员安排、后续的责任等有关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本合同。若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的履责保证金,并无偿收回全部车辆及车辆牌证,当年车辆的保险、年票、税费等费用仍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凡遇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任务的,乙方必
16、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执行任务。完成任务后,甲方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如有)。第九条 甲方从政府部门获得的政策性优惠(含各类收入、补贴),甲方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条 乙方合作经营线路所属的司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伤者依法应获得的各种补偿和赔偿费用中,按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已先行向工伤者支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若因乙方管理车辆发生严重违法违章行为或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线路牌指标被有关部门取消,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赔偿金额为:被取消指标数¥100000.00元。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如需对运营车辆更新的,
17、应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履责保证金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履责保证金 元(¥50000.00元/辆),在车辆正式投入营运前缴付清。合作经营期满后,乙方如无欠款及违约等行为的,甲方凭收据无息退回给乙方。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4.1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14.1.1 乙方无故缺席甲方的各类工作活动或月度例会的,甲方收取乙方3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自然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月度例会的,暂停相关业务。14.1.2 乙方应督促所属司乘人员依时参加甲方各类安全服务学习会议,无故缺席学习的驾驶员除按甲方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处理外,暂停其上岗
18、资格。14.1.3 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培训合格或证件被暂扣期间的驾驶员上岗的,甲方收取乙方300-500元/次的违约金,并处当事车辆停班2天;驾驶员营运所需证件被执法部门扣留期间,暂停其上岗资格,至被扣证件取回为止。14.1.4 乙方未按规定对车辆实施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后继续营运的,甲方收取乙方500-800元/次的违约金,并处车辆停班3天。14.1.5 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违法(章)行为,乙方负连带责任。如被交警、交通等行政部门、二汽公司查获的,甲方收取乙方200元/宗的违约金;如被*集团查获的,甲方收取乙方50元/宗的违约金。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并处
19、车辆停班3-10天。14.1.6 乙方瞒报、虚报、误报或未按甲方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程序按时上报事故真相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处车辆停班3-10天。14.1.7 乙方未按时办理车辆投保手续的,甲方收取乙方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暂停车辆营运直至投保生效为止。14.1.8 乙方不按时落实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年审、技术能级评定计划的,甲方收取乙方500-2000元/次违约金,并暂停车辆营运直至作业完成并经检测合格为止。乙方擅自办理车辆转移、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年审、技术能级评定、车辆项目变更业务的,甲方收取乙方500-2000元/次违约金,并处停班1-5天。
20、14.1.9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及标准上缴各项资料的,甲方收取乙方100-300元/次违约金。14.1.10 乙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发动机或车辆重要设施的,甲方收取乙方500-1000元/次违约金,并处停班3天。14.1.11 乙方未经许可擅自调整途经线路、调整运营计划、无正当理由客运班车月度GPS在线率低于30%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5000元/次违约金,并处停班3-10天。14.1.12 因乙方怠于管理导致司乘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服务态度差,车容、车貌和车厢内的环境卫生达不到有关要求,车辆排放超标,车辆安服设施不合要求的,甲方收取乙方100-300元/次违约金,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21、,甲方暂停车辆营运直至整改完毕为止。14.1.13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发生服务违章违规行为被*市*集团有限公司查获属实,甲方向乙方收取50元/宗的违约金;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发生服务违章违规行为被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查获属实,甲方向乙方收取200元/宗的违约金。14.1.14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以下服务违规行为受到旅客投诉,经查属实,甲方向乙方收取50-200元/宗的违约金;乙方驾驶员自然年度同一类服务违规违章累计1次的进行谈话教育,累计2次的停岗1天并回公司进行学习教育,累计3次的停岗3天并回公司进行学习教育,以此类推:14.1.14.1 不按规定的线路准点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
22、客,擅自改行“短线”、“飞站”或“绕道”行驶。14.1.14.2 为旅客解答时未使用文明用语或使用辱骂性语言或与乘客发生争执,服务态度差的。14.1.14.3 无故拒载的。14.1.14.4 没有按规定在指定位置摆放服务资格证的。14.1.14.5 没有备足车票,造成乘客付费后没法获得票据的。14.1.14.6 不按规定使用报站器报站或报站器出现故障没有按规定采取报站措施;驾驶未安装报站器的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口头(粤语、普通话并用)报站的。14.1.14.7 不按核定的票价收费的。14.1.15 发生服务质量事件被公共媒体通报批评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处停班3-1
23、0天。14.1.16 乙方未按时缴纳经营收益、规费、税金、维修费以及其它甲方预付代缴费用的,甲方按(欠款额1%)元/日的标准收取滞纳金。14.1.17 乙方遗失线路牌,不携带有效营运牌证参加营运的,或伪造、涂改相关牌证,违规使用非法营运牌证、票证和印章,有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甲方收取乙方5000-10000元/次违约金,并处停班5-15天。14.1.18 乙方合作经营车辆发生责任事故的,甲方按下列责任事故情况收取乙方违约金:14.1.18.1 总损失为5000-80000元的轻微责任事故,甲方收取乙方事故总损失的5-10%元/次违约金。14.1.18.2 总损失为80000元以上(不含800
24、00元)的轻微责任事故,甲方收取乙方事故总损失的10-20%元/次(不含10%)违约金。14.1.18.3 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甲方收取乙方20000-50000元/次违约金。14.1.19 乙方无故拒绝执行甲方的应急指令性任务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14.1.20 乙方不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5时停运措施的,作车辆停班3天处理。14.1.21 乙方私自拆装、改装车载GPS设备、行车记录仪设备,私自移动视频监控设备、故意损坏或干扰、恶意屏蔽GPS系统线路使甲方无法正常监控车辆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作车辆停班3-5天处理。14.1.22
25、 乙方对甲方下达的整改通知,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收取乙方300-500元/次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整改完成后方可参与营运。14.1.23 乙方驾驶员违反甲方指定的驾驶员管理制度,无按甲方规定时间安排事故、违法(章)驾驶员回公司接受学习培训的,甲方收取乙方100-300元/人的违约金。14.1.24 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出现被上级交警、交通部门通报的违规行为,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收取乙方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14.2 乙方合作经营线路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没收履责保证金、无偿收回车辆及全部牌证。14.2.1 在合作经营期间,乙方私自将线路或
26、车辆交由他人/单位经营。14.2.2 发生被媒体曝光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性质恶劣的违规、违法现象,对社会及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14.2.3 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履行约定的职责。14.2.4 因发生违反客运安全、营运、服务、技术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故,经营线路被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14.2.5 合作经营线路被上级管理部门考评为不合格,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14.2.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按时缴纳经营收益、营运车辆折旧费用、规费、税金、维修费以及其它甲方预付代缴的费用。第十五条 附则15.1 合同期满
27、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经营车辆的权利,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与乙方另行商议合作事宜。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权利,甲方可另觅其他人/单位合作经营。15.2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订日起生效。15.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其它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15.6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盖章):
28、乙 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075786285722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客运有限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 至 线路的*客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如下:一、乙方向甲方缴纳 至 客运线路的经营收益为 元/月/辆。二、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将次月的经营收益以及各种预付代缴费用缴交给甲方,服从甲方的分配方案。乙方缴交费用的方式为 。三、因职能管理需要,甲方负责车辆投入经营核算报帐工作,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
29、支付财务管理费50元/月/辆。乙方合作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风险。车辆经营的所有成本均由乙方负责(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燃油费、轮胎费、维修费、车辆各级保养费、年审费、检测费、路桥费、站场费、保险费、新增车辆设备费和所属线路驾驶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保费、线路驾驶员享受甲方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税金以及发生违法违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劳动纠纷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费用等)。四、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作人/单位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一次性缴清各种款项并向甲方缴纳变更合作人/单位手续费¥2000.00元/辆,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及重新签订合作经
30、营合同。五、乙方及线路驾驶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社保费、福利费由甲方预收代支,乙方在支出发生前向甲方预缴足够金额,由甲方财务部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六、车辆各种上缴公路规费、税金(按税务部门规定)、车辆保险等由甲方代收代缴。七、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事故押金、交通事故预付费、车辆维修费等由乙方负责;事故车辆修复应在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八、车辆在甲方修理厂发生的所有保修费用,竣工后即与修理厂结算付款。九、国家或上级管理部门在车辆税费、线路经营权、票价等运输政策调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策的变化,相应费用的
31、增减由乙方承担。十、合作经营期满后,乙方无条件交回营运车辆及车辆牌证、营运证件等相关牌证资料给甲方,并确保每台车辆的机件设施总成齐全有效,经双方验证无误后,甲方收回车辆。十一、合作经营期内,下述原因需要双方解除本合同,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因政府部门政策要求解除本合同, 甲方按车辆六年加速递减折旧法计算退回车辆剩余折旧费给乙方;因甲方及其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要求解除本合同, 甲方按车辆六年平均(直线)折旧法计算退回车辆剩余折旧费给乙方。乙方无条件将车辆及所有证件完好地交回给甲方,车辆归甲方所有。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盖章):乙 方(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075786285722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