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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人意志,提高招投标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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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工程、物资和服务等一切招标采购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采购活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成员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及法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决定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平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重要职责是(物资管理办法中相关职责所有纳入):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实行细则;
(二)负责编制公司招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行;
(三)配合总部组织开展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计划上报、协议履约等信息报送工作;
(四)协调解决公司招投标争议和投诉;
(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常工作。
第七条 法律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行监督;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以外的所有项目,均由公司统一负责招标采购活动(国家电网公司招标范围详见目录)。
第十条 新建、扩建、技改、大修等电网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规定,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区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不具有招标条件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实行。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按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具有下列条件才干进行招标:
(一)项目须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贯彻;
(三)可以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有。
第十五条 公司招投标采购活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年度代理协议,同时根据招标项目签订批次委托协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规定。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拟定招标代理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献。招标文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统一范本及招标文献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招标文献编制完毕后,由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招标文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形成符合规定的招标文献。
第十八条 招标文献审查修改完毕后,须按程序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重大事项须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招标文献。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须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向三家及以上具有资质规定、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资金来源,实行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献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自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献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献中具体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须在招标文献中具体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小组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建,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
实行公开招标的,由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资格预审文献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告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作废标解决。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献规定规定的投标文献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献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献须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毕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协议。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献规定的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须拟定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献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献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招标人须拒收在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献。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须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程序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招标文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招标人、监督人员等参与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与开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监察部门人员担任监标人。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献的其他重要内容。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登记表经监标人审核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建,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标委员会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按专业类别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公司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按国家规定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须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规定高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推荐,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过投标文献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献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献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献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可作为评标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毕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须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具体规定)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名单;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的评审意见;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协议前需解决的事项;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文献。
不按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须有充足理由并书面说明。
对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须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的,视为批准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须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在拟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察部门派员组成监督组,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评标及评审工作结束后,监督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三份,分别存监察部门、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接受公司监察部门进行的监督,履行配合监督的义务。
第六章 定标和签订协议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须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送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标。
第四十九条 定标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
(二)符合招标文献明确的评标原则;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拟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拟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的,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充足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特殊情况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定标结束后,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须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协议。所订立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协议中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协议价格等须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和概算范围内;超过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协议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
(三)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
评标结果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拟定中标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积极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投标文献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互相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五)签订协议时对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作实质性修改,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情节严重的,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司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违规违纪: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别人合法权益。
(二)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规定行使代理职责,影响招标工作质量;违反招标、评标纪律。
(三)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征询业务。
(四)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缺失或必备的手续不全;档案管理混乱。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协议签约履约方的公司系统内部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定和招标采购文献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告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责令招标人宣布招标无效。
(四)移交公司监察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告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业务。
(四)按照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取消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
资格。
第六十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视情况宣布其本次评标中所做的工作无效。
(二)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标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须重新认定。
(三)情节严重导致重大影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十四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度、招标采购文献和协议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中标的,给予警告;已中标的,取消本次中标资格;
(二)按有关规定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并通报。限期满后,经组织专家考察后提出恢复意见,方可恢复投标资格。
(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公司供应商信息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电力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力公司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力公司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力公司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力公司货品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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