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居间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融资,委托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并通过乙方的推荐而获得融资资金。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乙方所提供的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财务及投融资咨询居间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愿意向其提供居间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资金方”),为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资金方签定借款等相关协议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四条 融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同意按照促成主合同成立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该融资居间服务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第一次于签署本协议时先向乙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作为融资居间服务的订金;第二次于甲方签署主合同且成功收到借款后的1日内,及时将剩余金额的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4.2 乙方在协助或代理甲方办理融资服务有关事项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经乙方推荐且甲方同意并认可其推荐方后,又由于甲方个人原因未促成主合同成立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上述融资居间服务费订金。
5.2 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若乙方推荐的资金方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内容,除经甲方同意并认可,否则导致主合同未成立的,乙方应将上述融资居间服务费订金一次性返还给甲方。
5.3 经乙方推荐后,甲方私下与乙方的推荐人签订借款等相关合同而未告知乙方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加倍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解除的条件:
6.1 当事人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
6.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实现;
6.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6.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协议期限内仍未履行;
6.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实现。
第七条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双方承诺
8.1 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8.2 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8.3 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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