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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房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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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中铁诺德国际花园项目抵房协议 甲方:包头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鉴于: 1.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乙方为甲方的债权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债务款。 2. 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有意自行购买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诺德中心二期”商品房。 3. 双方经协商拟将乙方应支付给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抵充相等额度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债务款。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品房购房款和债务款相冲抵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目标商品房及购房款 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购买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诺德中心二期”商品房(以下称“目标商品房”),其具体情况为: 楼号 房号 用途 面积(㎡) 成交总价(元) 2# 605 公寓 96.09 2600962 合计 96.09 2600962 注:本协议所列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双方确认,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所购买的目标商品房的总购房款为¥:2,600,96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整)。 2. 目标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无论实测面积与本协议约定的面积是否有差异,本条以上第2项的总购房款不变。 二、 购房款与债务款的冲抵 1.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其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一,下同)签订或根据以下第三条1款规定视为已签订之日,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根据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向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目标商品房购房款¥:2,600,96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整)。 2. 应立即冲抵甲方根据转让协议应付给乙方的同等数额的债务款,即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署或视为签署,即应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其转让协议中应付的债务款¥:1,3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3. 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并促使乙方指定购房者)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甲方支付按本协议规定应抵扣的债务款。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目标商品房的交付 1. 乙方(或促使乙方指定购房者)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格式及内容同附件一相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该合同的备案手续。如果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未上述期限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该合同的备案手续,则视为上述合同已签署并备案。目标商品房的交付及过户手续等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2. 乙方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乙方指定购房者分别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就本协议以上第一条约定的目标商品房单独签订格式及内容同附件一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标商品房中各单元的价款应以以上第一条1款规定为准。乙方确定乙方指定购房者后应向甲方出具《指定购房者的函》(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一旦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指定购房者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并促使乙方指定购房者)不得要求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得要求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就同一套目标商品房同其另行指定的其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3. 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同乙方指定的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与本协议附件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一致,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列价款(包括单价和总价)应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价款一致。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购房者要求更改包括价款在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如因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同乙方指定购房者签署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合格的乙方指定购房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应按以上第三条1款规定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署及备案。 4. 甲方同意且乙方确认,乙方指定购房者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直接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在乙方指定购房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指定购房者开具相应额度的购房发票,而无论乙方指定购房者是否已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实际向乙方支付购房款。 5.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果乙方指定购房者未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购房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指定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应付的购房款仍应视为已冲抵甲方根据转让协议应支付乙方的等额债务款。 四、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在甲方具有对该目标商品房所有权时,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该目标商品房。 2. 乙方有权指定第三人作为乙方指定购房者购买本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商品房。 3. 乙方应确保乙方指定购房者在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符合届时政府要求的购买资格,并能够提供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如果因乙方指定购房者不具备届时政府要求的购买资格,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立即指定其他合格的乙方指定购房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此给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解除同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等,由乙方给予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赔偿。 4. 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指定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为保证北京诺德中心一期商品房的顺利销售,在年月 日之前,乙方对乙方指定购房者承诺的目标商品房的购买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5. 目标商品房的交房时间以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同乙方指定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但非因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过错导致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乙方所购目标商品房未能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的,自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所购目标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时间为准)的次月起,乙方所购目标商品房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 6. 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同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如果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或被判令偿还乙方指定购房者房款(包括在贷款购房情况下,返还银行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目标商品房归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乙方应立即指定其他合格的乙方指定购房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就相关目标商品房另行签署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第二条下约定的目标商品房购房款与债务款冲抵行为的完成及其效力。 五、 保密条款 双方(乙方并应促使乙方指定购房者)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具约束力。 六、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七、 合同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发生效力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八、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目标商品房出售给乙方指定购房者之外的第三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与第三人的购房协议。 2. 如乙方有本协议第四条第4项中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同乙方指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有权将本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商品房的销售时间推迟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且不影响以上第二条1款约定的目标商品房购房款与债务款冲抵行为的完成及其效力。 九、 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其他 1.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选择如下方式进行:(1)专人递送;(2)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送;(3)传真: 致甲方: 包头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友谊大街16号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致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 深圳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通信在下述情形最早发生之时,视为正式送达:(1)若采用专人递送,为收到专人递送函件之当日;(2)若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送,为支付全额邮资发出后第三(3)日;(3)采用传真方式的,以发件方的传真机确认已经传送之日。 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指定一个新地址,作为此后发出、提供或寄送通知、要求或通讯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立即通知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视为未变更。 2. 本协议(包括附件)为甲乙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包头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深圳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附件二、指定购房者的函 包头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许银兰(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40502197209120020)系我公司指定的购房者。请贵司协助该购房者同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就以下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权属转移等事宜。 项目名称 楼号 房号 用途 面积(㎡) 总价(元) 买受人 北京诺德中心二期 2# 605 公寓 96.09 2600962 许银兰 年 月 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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