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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西路沿江景观带项目
开发补充协议
甲 方:永兴县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
见证方:永兴县人民政府
甲方为加快永兴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于2010年6月2日与乙方签定了永兴县人民西路沿江景观带项目开发协议书,双方现就2010年6月2日签定的开发协议书中的未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本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质押土地的处理办法
根据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BT模式”项目开发协议,乙方为该项目建设全额投资,甲方则质押人民西路沿江项目的约100亩国有用地(质押地不包含造纸厂的土地,质押土地的位置与面积等见附图) 作为乙方的投资保证。土地押质价格按40万元/亩暂作抵押,最终质押土地面积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确定。为保证乙方权益,见证方应优先将2011年用地指标给予人民西路沿江项目的质押土地,在取得用地指标后甲方优先办理该地块的国土审批手续。乙方的质押土地按照永政办发[2008]70号文件之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质押土地不能按时挂牌的处理办法
甲方委托国土部门必须在2012年11月31日前将所质押地块进行挂牌上市,如工程结算总造价超过抵押土地价款时,甲方应提供其他土地作为乙方追加投资款的后续质押担保。
三、质押土地流拍后的处理办法
质押地块挂牌价格按程序确定,如果质押土地在基准地价上浮10%的价格内挂牌上市,乙方必须参加竟买;如挂牌价高于基准地价的10%,乙方可以不参加竟买,质押土地在挂牌上市中流拍,甲方委托国土部门在流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将质押土地在原挂牌底价下浮10%-20%后重新挂牌直至拍卖成交。
四、质押土地拍卖成功后的处理办法
如质押地块拍卖成功,扣除政策性上缴后返还到城投的土地出让金应转入双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设双方印鉴共同监管,专项用于人民西路沿江景观项目建设,此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好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的投资款。道路改造与沿江景观分为两项主体工程,任何一项完工可先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并送县财政局基建预决算审查中心审查。
五、涉及人民西路沿江项目主体工程外的国税局食堂拆迁重建由乙方按设计外工程量增加承建,所产生的费用增加部分经财政审计后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六、补充协议签订后15天内乙方必须打入甲方账户160万元的工程筹备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将已打入的100万元保证金视作违约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证该工程筹备款在土地挂牌成交后一次性如数归还给乙方,该资金设立专户双方共管,由乙方专项用于人民西路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
七、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开发协议书有冲突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甲方肆份,乙方贰份,见证方贰份,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永兴县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乙方:湖南省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见证方:永兴县人民政府(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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